白酒消费税税率拟维持不变,其他商品消费税有调整
2024-11-20 02:02:16发布 浏览10次 信息编号:99298
友情提醒:凡是以各种理由向你收取费用,均有骗子嫌疑,请提高警惕,不要轻易支付。
白酒消费税税率拟维持不变
财政部昨天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明确,生产(进口)A类卷烟将征收56%的消费税加0.003元/支,比原来提高11%。 B类卷烟税率为36%加0.003元/支,比原价提高3%。
国家还将提高卷烟批发层面的消费税,税率为11%,每支加收0.005元。此外,雪茄的消费税税率为36%。
此外,A类啤酒在生产(进口)阶段征收的消费税为250元/吨,而此前为220元/吨。
气缸容量4.0升及以上的汽车在生产(进口)阶段征收40%的消费税;超豪华车在零售阶段需缴纳10%的消费税。
雪茄的消费税率为36%;高档手表消费税税率为20%;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15%;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0%,每500克(或500毫升)加收0.5元。
《征求意见稿》明确消费税应当采用从价税、从量税或者从价与从量复合税制(以下简称复合税制)计算。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应当分别计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未分别计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合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适用高税率。
纳税人自用而不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同类消费品没有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部分的计税价格计税。
解释
重新树立纳税人观念
与此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比,消费税法有何变化?财政部相关人员给出了解答。
1.关于纳税人,纳税人规定涉及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销售等多个概念。随着消费税改革的推进,批发和零售业被纳入消费税征管范围。考虑到销售活动会发生在生产、批发、零售等环节,《征求意见稿》整合了相关概念,统一表述为我国境内的销售、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并单独列明消费品自用的单位和个人。
2、在应纳税额的计算方面,《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现行规定。为避免专业术语含糊,《条例》中规定“消费税应当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税率并采用复合税法计算应纳税额”。按具体金额和固定金额计算。”调整规定为“消费税按照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与从量复合计税方式计算”。
三、参照国际通行概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了《条例》中销售量的定义,即销售量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的金额。相关对价包括所有货币或非货币经济利益。以人民币计算的销售额,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应当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四、在扣除政策方面,《征求意见稿》延续了《规定》关于委托加工回收应税消费品的扣除政策。同时,按照现行政策,明确了外包应税消费品十项抵扣政策,涉及香烟、鞭炮烟花、高尔夫球及高尔夫球具、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也规定了抵扣凭证管理。 、精炼油、啤酒、葡萄酒、高档化妆品等。
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结合税收征管实践,《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自销售时即征税”。 《规定》,即“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自收到销款或者领取销款收据之日起发生纳税义务;先开具发票的,发票开具的时间 发布。”补充完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自用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等相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六、税收征管方面,在税收征管实践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补充了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明显偏低时的认定权限,并增加了海关作为考核部门,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应税价格和数量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海关有权对应税价格和数量进行核定。
本文/记者 赵鑫培
图片供图/视觉中国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奢侈品修复培训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