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消费税暂行条例:哪些消费品需要缴纳消费税?

2024-09-25 04:02:16发布    浏览106次    信息编号: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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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消费税暂行条例:哪些消费品需要缴纳消费税?

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代加工、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消费税。

内容

1.消费税的税目有哪些?

(1)烟草:卷烟(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

(2)酒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类;

(三)汽车:乘用车、中轻型商用车、超豪华轿车(零售);

(四)成品油: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

(五)电池;

(6)涂层;

(七)高档化妆品;

(8)贵重珠宝及宝石: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饰、其他贵重珠宝及宝石;

(9)爆竹、烟花;

(10)摩托车;

(11)高尔夫球及高尔夫球用具;

(十二)高档手表;

(13)游艇;

(14)木制一次性筷子;

15.实木地板。

2、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是哪些?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缴纳税款。

纳税人生产、使用的应税消费品,自用时,用于连续生产该应税消费品的,免税;用于其他用途的,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应当在将货物交付委托方时代为收取并缴纳税款,但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其税款准予按照规定扣除。

委托加工并直接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不再征收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人应在收到返还的货物后缴纳消费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在申报进口时缴纳税款。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的,不征收消费税。该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将其追偿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的价格销售的,视为直接销售,无需缴纳消费税;委托方将其追偿的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的价格销售的,不视为直接销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已为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可在计算税款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规定解释的通知(财发[2012]8号)

总结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主要是在生产环节,进口环节、零售环节、批发环节只有少数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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