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解析:全面了解消费税的相关规定

2024-09-22 23:02:39发布    浏览3次    信息编号:89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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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解析:全面了解消费税的相关规定

一、消费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纳税人

1.消费税概念:对一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认识消费税】(1)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2)一般来说,征税环节单一;(3)计税方法灵活;(4)消费税是包括在价内的税;(5)消费税与增值税、关税等一起构成了我国新的流转税制。

2.消费税纳税人:在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特定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销售国务院确定的特定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提示1】境内,是指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生产地、委托加工地进口的。

【提示2】单位是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提示3】消费税是在对所有商品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对少数消费品征收的,因此,消费税纳税人也是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VS消费税】

增值税

消费税

目的

避免双重征税

限制

目的

所有商品

特定货物

税基

价格含税

纳税

多个链接

单链接

2.消费税税目

卷烟

不包括烟叶

香烟、雪茄烟及烟丝(包括由烟叶制成的未卷制的散装烟草)

不包括“调味酒”

包括酒类:粮食、薯类(以甜菜酿制的酒与薯类酒相当)、米酒(包括酒精度12度以上(含12度)的地方甜酒)、啤酒、其他酒类。

【温馨提示】其他酒有麸酒、其他原料酿制的白酒、地方甜酒、再制酒、果酒、起泡酒、药酒、葡萄酒等。

消费税是对餐饮、商业、娱乐业中的啤酒房(酿酒厂)使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征收的税。

以米酒为原料酿造的配制酒、酿造酒,与其他酒类一样征收消费税。调味酒不征收消费税

高端化妆品

不包括演员使用的“油彩、化妆油、卸妆油”

包括高端美容、装饰化妆品、高端护肤品和全套化妆品

高端美妆、高端护肤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10元/毫升(克)或15元/件(片)及以上的美妆、美妆化妆品。美妆、护肤化妆品

珍贵珠宝和宝石

包括各类金银首饰及已开采、打磨、加工的各类珠宝玉石

含有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宝石毛坯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烟花和烟火

体育运动中使用的发令枪和爆竹引信不征税

成品油

包括汽油(含甲醇汽油、乙醇汽油)、柴油(含生物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航空煤油、燃料油7个子项。

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用车及超豪华车(130万/辆不含税)

改装车:

1.排量1.5升以下(含)乘用车底盘改装为乘用车;排量1.5升以上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改装为中、轻型商用客车。

2.企业将货车、厢式货车改装成生产车辆购进的商用车、卫星通信车和其他专用车辆,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3.消费税是对购置乘用车、中轻型商用车和改装生产车辆征收的税款

车身长度7米以上(含)、10座至23座(含)营运客车不征税

电动汽车、全地形车、雪地摩托、卡丁车和高尔夫球车不征税

不包括

(1) 公共汽车、卡车和货车;

(2)“电动汽车”;

(3) 全地形车、雪地摩托、卡丁车、高尔夫球车;

(4)企业购买货车、厢式货车,改装后的商用车、卫星通信车等“专用车辆”。

摩托车

包括气缸容量为250毫升的摩托车和气缸容量为250毫升(不含)及以上的摩托车,对于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毫升的三轮摩托车不征税。

高尔夫球和高尔夫设备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袋(包)以及高尔夫球杆头、杆身和握把

10

奢华手表

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0,000元及以上的各类手表

11

游艇

包括船长8米(含)以上、90米(含)以下、装有内装发动机、能在水上行驶、一般由个人或团体购买、主要用于水上运动、休闲娱乐等非盈利性活动的各类机动船

12

木制一次性筷子

包括未抛光、未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三

实木地板

包括各种规格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以及用于装饰墙面、天花板的侧面和端面带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涂漆素板。

14

电池

1.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2.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镍氢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免税。

3、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酸蓄电池征收4%的消费税。

15

涂层

建筑施工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小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3.消费税率

两种形式

消费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固定税率两种形式。

【温馨提示】复合征税:酒类、香烟(生产、卷烟批发)

固定税率:啤酒、黄酒、成品油

比例税率:其他。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经营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和销售数量。

不分别计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作为一套消费品销售的,应当从高适用税率。

配制酒适用税率的确定

(1)

对于以蒸馏酒或者食用酒精为基酒的配制酒,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其他酒类相同税率征收消费税。①具有国家食品卫生文号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保健食品卫生文号;②酒精含量在38度以下(含)。

(2)

对于以发酵酒为基酒,酒精度数在20度以下(含20度)的配制酒,按照其他酒类相同税率征收消费税。

(3)

其他混合酒类与白酒同税率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生产、使用的卷烟,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一品牌、同一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其税种和适用税率。

卷烟因加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者其他原因,销售价格提高时,应当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税种和适用税率。

受托方加工的卷烟,按照同品牌、同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品牌、同规格卷烟的,全部适用最高税率。

缺陷卷烟适用税率,按照同品牌、同规格的真品卷烟税目确定。

下列卷烟不分税种,适用56%的卷烟税率,每标准箱计征税款150元: ①白盒卷烟; ②手卷烟; ③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企业或者个人生产的卷烟; 卷烟。

四、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和基本方法

从价税率

1.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销售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附加,不包括增值税。

【提示1】价外收费规定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提示2】应税消费品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以下物品不包含在销售内:

①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运输费用预付:承运人向购买方开具运输费用发票;纳税人将发票转让给购买方。

②符合下列条件的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征收款全部全额上缴财政部门。

(3)酒类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不论企业采用何种方式或名称收取,均应计入酒类销售收入,缴纳消费税。

(四)实行从价计税的应税消费品,与其包装物一并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如何核算,都应当并入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确定利率

1.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2.确定销售数量

(1)销售应税消费品,以销售数量为销售数量。

(2)生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以移送使用数量为准。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回收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以海关核定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征税数量为准。

复合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特别规定

1.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过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为:

(1)烟、酒、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报财政部备案。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核定。

(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2.通过自设的非独立核算销售网点销售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按照销售网点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3.纳税人以自产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品、投资股份、偿还债务时,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提示1】以上案例中VAT采用的是平均价,请注意两者之间的差异!!!

【提示2】只适用“兑换”、“投资”和“抵扣”!其他情况不适用。例如:捐赠不适用!!!

五、应纳税消费税的计算

关于生产、销售环节征税的应税消费品税务处理的规定

生产后直接销售的应税消费品

1.征税范围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缴纳税款。

2.应纳税额的计算:适用三种计税方法。

自产的应税消费品

1.征税范围规定

(1)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转移阶段不征税(在生产的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征税)。

(2)用于其他用途:资金转用于其他用途时征税。

【提示】用于其他方面: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非生产事业单位、提供服务、赠与、赞助、募捐、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注】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转移时缴纳消费税,销售非应税消费品时缴纳增值税!

(三)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活动,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消费税:

①将购入的非应税产品作为应税产品销售

②将购入的消费税税率较低的应税产品,作为高税率应税产品销售。

2. 应纳税额的计算

用于其他用途的,按照纳税人移送使用时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类似消费品没有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税款。

【提示1】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税款责任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同类消费品当月不同时期销售价格不同的,应当按照销售量加权平均计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税消费品,不纳入加权平均计算:

(一)销售价格明显过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②无销售价格。

【提示2】当月无销售或当月尚未结束的,应按照上月或最近一个月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提示3】计税价格的构成

(1)从价税率

应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3. 复合税计算

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固定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固定税率

委托加工

征税范围规定

1.正确区分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与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

【记忆技巧】判断重点:原材料由谁提供?

情况一: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及主料,受托方仅收取加工费并垫付部分辅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缴纳消费税。

情况二:对于使用受托方提供的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将原材料销售给委托方后接受加工后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后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无论是否以金融方式处理为销售,均不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自制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税务处理

(1)收货人向委托人交付货物时,应当代为收取、缴纳消费税(收货人为个人的,由发货人代为收取货物、缴纳税款);

(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回收后,委托方又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准予按照规定扣除其缴纳的税款;

(3)委托方将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的价格销售的,视为直接销售,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将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的价格销售的,不视为直接销售。直接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可以在计算税额时扣除。

应付税款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 费率根据价格确定。

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提示1】材料费是指客户提供的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提示2】加工费,是指受托方为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向委托方收取的一切费用(包括预付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

2.复合征税。

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固定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固定税率

进口、零售、批发环节应税消费品税收处理规定

进口环节税收处理规定

(一)征税范围规定

1.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在申报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2、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征收。

【提示】无论单位还是个人,在进口环节均需缴纳消费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 费率根据价格确定。

计税价格=(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消费税率

2. 复合税计算

计税价格=(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固定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消费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零售税收处理规定

(一)征税范围规定

1.超豪华轿车零售:对超豪华轿车,在现行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的税率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

【提示1】消费税是根据商品价值,按照固定税率征收的。

应纳税额=零售额(不含增值税)×零售税率

【提示2】对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轿车,消费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与零售环节税率相加计算得出。

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2.金银珠宝商业零售

(一)商业零售金银珠宝首饰在零售阶段征收,包括金基、银基合金珠宝首饰,镶嵌金、银及金基、银基合金珠宝首饰,钻石及钻石珠宝首饰,白金。

【提示】并不是所有的金银首饰在零售阶段都要征税,我们可以用反向记忆法,考试中经常出现的干扰选项是镀金和包金首饰,这些首饰在零售阶段是不需要征税的。

(2)下列业务视为零售业务,在零售阶段缴纳消费税:

①为企业法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珠宝首饰。加工包括来料加工、翻新改造、以旧换新业务,但不包括修复、清洗等。

②企业单位使用金银珠宝作为赠礼、赞助、募捐、广告样品、员工福利、奖励等用途。

③从事金银珠宝批发业务的单位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将金银珠宝销售给经营单位。

(二)应纳税额计算:遵循基本“从价计税”方法,并注意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以旧换新(包括翻新、改造)销售的金银珠宝首饰,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总价征收消费税。

【解说】对同时销售金银珠宝首饰和非金银珠宝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划分两大类商品,分别计算销售数量,按照较高者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在零售环节销售的,按照金银珠宝首饰征收消费税。

2.金银珠宝首饰等产品作为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3.对用原材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照受托人销售的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同类金银珠宝没有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税额。

香烟批发税收处理规定

(一)征税范围规定

1.从价税率为11%,每支加征从量税0.005元(产销正常征收)。

2.烟草批发企业向其他烟草批发企业销售卷烟,无需缴纳消费税。

三、卷烟消费税改为生产、批发并征后,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生产环节已计入的消费税。

4.纳税人同时从事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应当分别核算批发、零售环节的销售量和销售数量;没有分别核算批发、零售环节的销售量和销售数量的,按照总销售量和销售数量征收批发环节消费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与卷烟生产销售相同。(税率不同,但方法相同)

已缴消费税抵扣(委外、委托加工同)

(1)

抵扣幅度

(一)以已征税的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二)使用已征税的高端化妆品原料生产的高端化妆品;

(三)用征税的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珠宝和珠宝玉石;

(四)用已征税的爆竹、烟花原料生产的烟花、烟花;

(五)以征税的球杆头、杆身、握把为原材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六)用已征税的木质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质一次性筷子;

(7)使用征税的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征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生产的成品油;

(九)以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2)

按当期生产数量扣除已缴纳的消费税

购进应税消费品当期可扣除税额=购进应税消费品当期可扣除购进价款×购进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允许扣除的本期购进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购进应税消费品买价+本期购进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购进应税消费品买价

(3)

特别说明

(一)纳税人使用外购已税珠宝玉石原材料,在零售环节生产应纳消费税的金银珠宝首饰(镶嵌首饰)时,不得在计算税额时扣除外购珠宝玉石已缴纳的税额。

(2)对于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仅购进并转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高档化妆品、鞭炮、烟花、珠宝玉石等,不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但需要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外购上述应税消费品所缴纳的税额准予扣除。

(3)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扣除,仅限于从工业企业购入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不允许扣除。

六、消费税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按照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确定应税金额,即:

(1)赊销或者分期付款销售,书面合同没有规定付款日期的,以应税消费品发运当天为付款日期。

(2)采用预付款结算方式的,应当在应税消费品发货当天支付。

(3)采取托收付款方式或者委托银行收款的,以应税消费品发货并办理托收手续的当天为付款日。

(4)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结算日为收到销货款或者取得销货款凭证的当天。

2.纳税人生产、使用的应税消费品为自用的,移送日期为移送使用日期。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申报进口的当天。

征税地点

销售及自行生产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委托加工

受托人为个人的,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除受托人为个人外,受托人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缴纳税款

进口

报关地海关

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

到各自所在地

纳税截止日期

与增值税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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