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CPA 税法教材解读:外购烟丝生产雪茄烟不得抵扣消费税,是否公平?

2024-09-25 00:04:46发布    浏览5次    信息编号:89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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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CPA 税法教材解读:外购烟丝生产雪茄烟不得抵扣消费税,是否公平?

2017年CPA税法教材,第156页:

1.购进应税消费品已支付的税款扣除

购买应税消费品并且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1)用外部购买的已征税烟草生产卷烟

······

从该条来看,重点是“香烟”的生产,除非明细税目中雪茄被归入香烟,否则可以扣除。

看税法教科书146-147页,税目及税率表:

1. 吸烟

1.香烟

2.雪茄

3.烟草

······

从分项上看,雪茄与卷烟似乎是独立、平等的税目,而卷烟中并不包括雪茄,因此规定“用于卷烟生产的已税烟草外购”可以扣除,就是将用于雪茄生产的已税烟草的购入排除在扣除范围之外,因此用于生产雪茄的购入烟草所缴纳的消费税不能扣除。

从这个角度看,税法似乎非常“不公平”,对健康有害,难道对雪茄生产来说,甚至更加“歧视”?

笔者在搜索引擎里搜索雪茄烟的生产流程和原料构成,看到了这样一句话:“雪茄烟是以原烟叶经风干、发酵、陈化等工艺卷制而成的纯天然烟草制品。”也就是说,雪茄烟是用“生烟叶”为原料“卷制”的,根本不是以“烟丝”为原料,所以税法没必要费那么大劲来规定用于生产雪茄烟的外购烟丝可以扣除。

本文出处:昨天“方舟游世界”在《CPA考试你问,我答》栏目提问,我在此一并解答,由于本人知识和水平有限,难免有错误,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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