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 2014 年度物业服务定点供应商及采购执行办法通知
2024-08-31 00:05:07发布 浏览115次 信息编号:84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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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 2014 年度物业服务定点供应商及采购执行办法通知
国机工业局令(2014)4号
中央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2014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2]56号)及相关文件要求,中央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了2014年度物业服务定点供应商,并制定了物业服务集中采购实施办法。现就物业服务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采购范围
本市所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购买物业服务。
2.定点内容
(一)指定供应商有效期。本次招标确定的物业服务指定供应商有效期(附件1)为本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
(二)定点供应商。物业服务定点供应商分为五类:一级物业资质企业15家、二级资质企业13家、三级资质企业4家、三级资质企业9家、四级资质企业9家。定点供应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物业服务定点采购协议》(附件2)规定,向各单位提供相关服务。
指定供应商信息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首页“物权指定”栏目中查阅,指定供应商相关信息若发生变化,也将通过本网站进行公告,不再另行通知。
三、采购程序
1.确定采购需求
各单位购买前应明确购房预算、购房需求,明确物业服务的规范和标准。
2. 建立采购团队
各单位应当成立项目采购小组,组织实施物业服务定点采购。采购小组应当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小组成员由各单位确定。需要聘请专家的,可以委托采购中心随机抽取,聘请专家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三)确定中标供应商
1.单项采购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各单位可以选择向指定供应商采购,也可以选择向非指定供应商采购,但采购价格应当与供应商协商确定。
2、预算50万元及以上的综合地产项目:
(一)单项采购预算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各单位采购组应从定点供应商中选择两家企业,同时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用户平台中的定点物业企业筛选系统,从二级、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中随机选取不少于一家企业(即《2014年中央国家机关物业服务定点供应商名单》(附件1)中的第二、三包企业)参加投标。采购组按照“同质优价”原则以及事先确定的其他评标方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单项采购预算8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各单位采购小组在指定供应商中选择2家企业,同时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用户平台物业指定企业选择系统随机选择不少于1家指定入围企业参加投标,按照“同质优价”原则和事先确定的其他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3.预算50万元及以上的专业保安、专业保洁项目,各单位采购组应在保安第四包或保洁第五包指定供应商中选定2家企业,同时由中央政府采购网用户平台中的指定物业企业提取系统从保安或保洁企业中随机选取不少于1家指定入围企业参与投标,采购组按照“同质优价”原则及事先确定的其他评标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
4.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用户平台随机抽取企业时,企业类别应与采购需求类别一致,即:采购内容为专业保安服务的,须从指定保安服务企业中选择;采购内容为专业保洁(含外墙清洗等)的,应从指定保洁服务企业中选择;采购内容为综合物业(含办公场所水电供应、设备运行、楼宇门窗维修、保洁、园林绿化等)的,须从综合物业企业中选择,不得跨区选择。
5、单项采购预算120万元及以上(含120万元),除涉及保密的特殊项目外,采购中心将进行公开招标。
(四)电子录取通知书审核
电子验收单是中标企业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填写的记录采购内容的电子文档,是采购单位实施家具集中采购的证明,经采购中心审核后方可使用。采购中心按以下规则进行审核:
1.单项采购预算50万元以下,采购完成后,各采购单位可要求中标供应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填写电子验收单,采购中心直接审核。
2.单项采购预算在50万元(含)以上120万元以下的,采购完成后,各采购单位可通知预中标供应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填写电子验收单。同时,各采购单位须将《物业服务定点采购情况表》(附件3)及3家以上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原件或复印件)等备案材料以传真或快递方式报送采购中心。《物业服务定点采购情况表》应包括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评审程序、评审意见及电子验收单编号,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应有报价供应商公章及授权代表签字。
采购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电子受理表进行审核,如出现以下情况,采购中心将不予审核通过:
(一)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缺少签名、印章的;
(2)该项目未实行“同等质量、最优价格”原则,未事先确定
其他评估方法;
4、综合单笔采购预算50万(含)以上、120万元
财物物品,无提取记录;
(4)其他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情形。
各单位应在电子验收单审核通过后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五)签订合同
经审查通过的项目,采购单位即可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格式由双方商定,合同期限不超过2年。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应在打印的电子验收单上签字盖章,第一联由各采购单位留存,作为集中采购凭证,第二联由供应商留存。各单位可登录采购网核实本单位验收单真实性。具体方法是: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首页,点击“核实验收单真实性”图标,进入验收单查询页面,输入验收单号和验收单上的货物金额,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核实验收单真实性。
(六)结算
各采购单位应按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向指定供应商付款,报销时应记录指定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和电子验收单作为原始凭证。未附电子验收单的,财务部门原则上不予报销。
四、监督管理
指定物业采购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按照合同条款及指定公司服务承诺,监督其价格、服务和合同履行情况。如指定物业采购公司违反合同规定,各单位可填写《指定采购投诉表》(附件4)加盖公章传真至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将认真核查各单位的投诉情况,一经核实,采购中心将依据《协议》相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取消其指定供应商资格。
同时,各单位应注意保障指定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付款,或对指定供应商提出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要求,因付款、收款等经济问题造成的法律责任由违反者承担。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物业服务集中采购工作,并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下属各级单位,并对下属单位物业服务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督导。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
联系地址: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国家局1号楼6层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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