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市开展药品带量采购试点,探索降低药价新途径
2024-08-29 13:11:17发布 浏览101次 信息编号:8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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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市开展药品带量采购试点,探索降低药价新途径
【云导览】
近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该省武汉、襄阳、鄂州3个试点城市即将开展大宗药品采购试点并实行两票制。
文件要求,以降低药品价格为目标,综合分析全省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医疗机构药品销售情况,对部分用药量大、采购量大的药品实行带量采购,实行统一采购、招标采购、量价联动,探索药品带量采购新路子,有效降低药品价格。
以下是原始文档,其中重点以蓝色突出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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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点城市公立医院开展药品带量采购的指导意见
为完善药品分类采购机制,降低药品价格虚高,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现对我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实施药品带量采购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带量采购试点范围
公立医院药品带量采购工作已在全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武汉、襄阳、鄂州开展,形成了政府主导、医疗机构主导、上下级协调的带量采购模式。带量采购实施方案由各试点城市自行制定。
二、确定带量采购药品目录
试点城市根据上年度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情况和下一年度药品采购计划及预算,按照满足疾病预防控制需要、临床常用、有效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担的原则,从《湖北省2016年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一)、(四)》中选取3个通用名不重复的药品,其他通用名相同的药品按照“一个品种、三个剂型、两个规格”及销售量纳入带量采购药品目录。
带量采购药品目录经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布,并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3. 改进采购方式
认真落实鄂政办〔2015〕75号文件关于“药品带量采购”的要求,鼓励各地改进采购方式,创新药品评审模式,对药品质量、伴随服务、价格降幅、临床认可等进行综合评价。
参与带量采购的投标人应为2016年我省公立医院集中采购网络中的企业,中标企业不超过2家,通用名、剂型、规格相同,鼓励对适应症、功能功效相近的药品进行优化组合,提高产品竞争力,降低药品价格。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优先考虑价格较低的药品,其他药品作为备用品种;在保证供应和药品符合技术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探索对部分药品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4.加强采购管理
各试点城市带量采购结果经审核批准后实施,全部在省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试点城市带量采购成交价格经部门联席会议批准后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批量采购的同一通用名的其他规格药品原则上不在试点城市使用;在非试点城市使用时,应当遵守比价规则,遵循“低不高”的原则。
加强药品购销合同管理。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要严格按照上报的药品采购计划采购药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从发货验收到付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天。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
实行药品零差价政策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实际进货价格销售药品;不实行药品零差价政策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实际进货价格按照规定加成销售药品。
鼓励试点城市按照深化医改“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要求,探索新的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办法,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带量采购积极性,降低药品价格,控制成本。
五、积极推行流通“两票制”
试点城市对大宗采购药品配送实行“两票制”(生产企业向分销商开具发票,分销商向医疗机构开具发票),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大宗采购药品中标企业须按照“两票制”要求选择配送企业配送。鼓励试点城市对其他药品配送实行“两票制”。
六、完善保障措施
各试点城市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带量采购工作研究,积极协调当地财政、人力资源、价格、药监等部门,形成政策合力。省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将按照省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要求,为试点城市带量采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药品带量采购相关信息及时在省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上公布。
各试点城市要加快推进药品带量采购工作,制定带量采购工作时间表和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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