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印发意见探索建立危险废物和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环保联动工作机制

2024-08-20 06:06:00发布    浏览69次    信息编号:83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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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印发意见探索建立危险废物和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环保联动工作机制

近日,江苏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生态环境与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探索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安全环保工作机制和环境处理设施。

01

前言

2020年3月,响水特大爆炸事故“3·21”一周年:

1)9日至10日,国务院监察组常务副组长、应急部副部长孙华山带队赴盐城市督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

2)17日、18日,江苏省委书记娄勤健在盐城市巡视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后续处置情况。

3)24日,江苏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生态环境与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探讨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和环境处理设施等危险废物安全环保工作机制。

生态环境与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正式以响水事故为背景,结合近年来环境处理设施安全事故频发的现状,江苏率先开展应急管理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动,加强对危险废物和环境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

02

近年来环境安全事故案例

1)

昆山“3·”爆炸事故

2019年3月31日上午7时12分左右,加工中心车间室外场一个储存废金属的集装箱发生爆炸,引起车间火灾,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4人轻伤。

2)

开封市垃圾堆积棚火灾事故

2020年3月16日,位于开封市的一家公司废弃物堆积棚(主要材料为氯酚中间体)发生火灾,但幸运的是,火灾事故没有造成爆炸和人员伤亡。

3)

泰兴市中丹化工厂发生爆炸

2019年4月3日,江苏省泰兴市经济开发区发生爆炸,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经现场勘察,污水处理车间废水罐主要盛有水、甲苯、焦油、少量废催化剂(Rainy )等,初步分析为 自燃引起甲苯爆燃。

4)

化学废气RTO爆炸事故

2015年3月8日9时43分和2015年3月27日3时20分,江苏某化工企业RTO净化系统发生两起爆炸。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高分子多元醇车间引风机损坏,现场仪器被烧毁,部分RTO装置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余元。

5)

某制药厂RTO火灾事故

2019年6月16日,RTO投入运行时,在废气引入2小时后,RTO系统连续发生两次爆炸,一次位于RTO炉及相邻风机内,另一次位于系统前端的废气收集管道内。事故造成RTO炉右侧蓄热室和RTO炉近端引风机严重损坏,并点燃了周围的干燥物料,无人员伤亡。

03

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的联动

“3 ·21《特重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提到:

“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监管协调、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共享的及时、全面、有效,形成联合工作队伍,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这是一个正方向信号。自古以来,在环保和安全问题上,两大政府部门的要求往往在某些方面相悖,以至于企业作为风险源的管理非常大,江苏省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联动,向企业传达了一个积极的信号: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两大部门不仅只是根据各自的理解对每个环节的理解,彼此都在主动延伸一个台阶,虽然这个台阶还不够大,但也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江苏在应急治理与生态环境联动行动中迈出的这一小步,为全国危险废物和废气处理设施联合管理提供了指导方向,希望监管的延伸和融合化在不久的将来能在立法中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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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生态环境与应急管理工作

关于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

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各市相关企业划分为区:

为深刻吸取响水特大爆炸事故“3·21”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意见》要求,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和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预案确定的任务要求》在江苏省,探索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安全环保工作机制和环境处置设施,现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省级生态环境与应急管理部门对企业范围内的企业实行联合监管,涉及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和环境处理设施。

1、建立项目货源审批联动机制

各级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与安全审批联动机制。根据企业建设项目的申请和审批情况,应当相互通报建设项目特别是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环保、安全信息,必要时可以协商或者共同审批,形成联合监管力量。

二、建立危险废物监管联动机制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企业危险化学品、其他危险废物等危险废物安全、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应当从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各个环节,认真履行环境保护和安全责任;要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申请备案时,如果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害性仍不确定,且不能根据相关文件确定符合稳定化要求的,应当提供资质单位出具的化学品物理危害报告等证明材料,确定符合稳定化要求。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从企业收到《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废物废物处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情况通知应急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废弃的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要共同加强对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的上述物资的安全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日常环境监察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接到生态环境部门关于移送安全隐患线索的信函后,应当组织现场检查,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督促企业对隐患进行实地整改。如果安全环保标准的要求存在不一致,需要及时咨询,帮助企业解决。

3.建立环境治理设施监管联动机制

企业是负责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拆除工作的主体。企业应对脱硫脱硝、煤制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扬尘治理、RTO焚烧炉等六类环境处置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与管控,完善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管理责任制,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保障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上述六类环境治理设施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过程中,应当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工作,并及时通知已批准的环境治理设施项目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日常环境监察过程中,应当及时将安全隐患线索移送应急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上述六类环境治理设施纳入安全监管范围,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对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移送的安全隐患线索进行核实,督促企业开展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四)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各级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安全联合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以废弃危险化学品为名、以中间产品、副产品为名逃避监管的企业。 加强对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要每季度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研究,实施联合惩戒。

(五)建立共同磋商机制

各级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定期会商制度,每个部门都应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为协调人,一名部门(科)长为具体联系人,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同时,要将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专业知识纳入基层执法人员专业技能提升的培训内容,学习掌握不同领域的管理规范和要求。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应急管理厅对各地联动工作成效情况进行了总结评估,对联动效果不佳的部门和负责人进行了通报。各级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引领,切实加强联动协作,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实现信息共享的及时有效,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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