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林华府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订立,涉及住宅、商业,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鲁班路 93 号

2024-07-18 08:08:36发布    浏览111次    信息编号:7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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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林华府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订立,涉及住宅、商业,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鲁班路 93 号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翰林华府”小区的物业服务订立本合同,服务期限为XX年。

本合同涉及的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

物业管理区域名称:南宁翰林华府

物业管理区域类型:住宅、商业

地点:南宁市西乡塘区鲁班路93号

四至范围:

东至:南宁市西乡塘区鲁班路

西至:南宁市西乡塘区新圩江东路

南至:南宁市西乡塘区同和汇园小区围墙

北至:南宁市西乡塘区新圩江东路三支路

土地面积:43723.6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上总建筑面积.3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2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11502.1平方米;绿化面积14764.5平方米;配套公共建筑1270平方米;人防面积9230平方米;其他:20121.7平方米。

地下建筑面积29351.7平方米:机动车库27988.4平方米,非机动车库3148平方米;

资产构成:见附录1

乙方为该物业管理区域配备的物业服务队伍情况见附件3。

第二条 甲方根据小区公共区域的实际情况,向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面积以建设单位在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面积为准,物业服务用房须满足日常办公需要。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以免费使用,但不得改变用途,如需改变用途,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建筑物专有部分发生损坏时,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告损坏情况或自行修复。报告损坏后由乙方修复的,业主或使用人应当承担修复费用。

第四条 乙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管理,包括:楼板、屋顶、外墙、门厅、建筑承重结构、建筑主体结构、楼梯间、走道、内天井、垃圾槽、烟囱、通讯机房、水泵房、电表室、电梯间、电梯机房、电话分机室、梁、柱、内外墙、地基承重结构等共用部位;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包括共用水管、防雷装置、共用灯具、电梯、消防设施及设备、安防监控设备、智能化系统及背景音乐系统、水泵、水箱、邮箱、牛奶箱、垃圾桶、绿化设施、桌椅、庭院小件等;

3、公共设施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维护和管理,包括:花草树木、建筑小品、园林景观、亭台楼阁、湖池、绿地、道路、室外水管、沟渠、水池、井、化粪池、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物业管理用房等;

4.公共区域及相关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除、雨水、污水管道的疏通;

5.公共绿化养护管理;

6.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和交通秩序维护;

7.维护社会治安、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服务;

8.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9.财产档案管理;

10、物业管理区域日常安全巡检服务;

11、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检查、监督、维修、更新;

12、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专业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时,应当做好必要的协调和管理;

13.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14.落实防火措施,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1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其他事项。

乙方按要求提供广西南宁(区域)地方标准《居住物业服务等级划分》一级居住物业服务标准,公共物业服务项目及质量应符合以下约定:

(一)建筑共用部分及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情况,详见附件4;

(二)公共绿地维护,详见附件5;

(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维护情况,见附件六;

(四)公共区域秩序维护,详见附件七;

(五)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和报告,详见附件8;

(六)物业维护、更新改造费用的会计管理,详见附件九;

(七)物业服务档案及物业档案保管情况见附件10。

(八)为更好地服务业主,乙方应在进场后3个月内提供线上服务工具:具备物联网大数据服务功能的移动终端,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系统维护及持续的功能优化。

若乙方的服务标准低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政府政策的要求的,应当以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政府政策的要求为准。

第五条 乙方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承担物业服务工作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建筑物共用部分及其相应档案进行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向乙方移交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单及物业服务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甲方、乙方、原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人应对验收及交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方案以书面形式确认,详见附件十三。

第六条 乙方根据物业的使用性质、特点,按照以下的约定,按照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标准如下:

高层住宅物业:XX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XX元​​/月/平方米;

地下停车位(含物业停车位、人防停车位)服务费:XX元/月/个;

乙方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按规定领取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2、物业共用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包括电梯维护费用及年度检验费用,但不包括电梯等公用设施设备的水电消耗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不含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费用,按照政府相关部门收费标准执行);

4、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维护费;

5、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的费用;

6、物业服务公司办公费用及物业服务公司办公使用、员工培训、员工住宿、生活等水电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 共同财产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及公共责任的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费用摊销;

11.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

12、其他属于物业管理费用范围的费用。

本合同期限内,业主或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南宁翰林华府小区管理条例》,不得擅自改变住宅房屋用途。

本条规定的物业服务费不包括物业保修期满后的专项大中型维修、更新、装修费用。专项维修、更新、装修费用从专项维修基金中支付,按照业主专属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一)对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绿化景观带、附属建筑及设施,单项维修费用(含材料费)在100元以下的,乙方应将该费用纳入所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中,原则上每月维修费用不超过1000元,即物业公司承担的小区日常小修费用每年不超过12000元。

(二)属于大修、中修范围的项目,单个备件费用(材料费)超过100元的,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从物业专项维修基金或公用收入中支付。属于物业服务费支出范围的项目不适用此规定。

(三)移交时对损坏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的修复、更新、更新费用可以从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公共收入中支付,但甲、乙双方同意从本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资金中支付的除外。

第七条 自乙方入住小区之日起,业主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当按照包干计费方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应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物业服务费用,任何超出部分或损失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按月缴纳。业主应于每月10日前依法缴纳上月物业服务费、垃圾处理费、停车费及水电费、水电分摊费。如未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乙方每日按欠费总额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建设的停车场(库)及车位由乙方负责管理和维护。乙方应按照相关规范设置相关标志,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停车场(库)的照明、消防、环境卫生等工作。详见附件11。

第十一条 停车场(库)收费分别实行以下方式:

(1)属于全体业主合法所有的地面停车位,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使用公用部位及设施所产生的停车、广告等公共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并应划入甲方银行账户。前述公共收入为扣除30%公共收入(作为乙方管理服务成本)后的净收入。公共收入主要用于物业区域内的大中型修缮、更新、装修以及社区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费用及人员开支。物业区域内的大中型修缮、更新装修费用每年一般不超过公共收入的一半。

本大厦规划区域内其他公共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出租、展览、广告等,须经甲方同意并参与签订商业合同后方可生效。甲方委托乙方统一经营管理;乙方须按季度将甲方所得收入全额转入甲方银行账户。

乙方未按时向甲方支付应由甲方享受的各项收费项目收入的,除向乙方索取甲方作为代理应得的收入外,还应自违约之日起,每天向甲方支付甲方应得收入的0.05%作为违约金。

乙方不得向甲方隐瞒各项收费项目的收入,也不得将与收费项目无关的费用列入收费项目中,如经甲方发现,乙方除应如实还原各项目运行状况外,还应给予甲方同等金额的补偿。

乙方应每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布完整、真实的经营收支帐目,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的经营收支情况。

(2)机动车停车场(库)归开发商或建设单位所有的,应当优先满足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和使用者的停车需要。

(三)业主或使用人应按照每个停车位每月人民币XX元的标准向乙方缴纳物业服务费。

(四)机动车临时停车收费标准为:第1小时免费,1至3小时每次5元,3小时后每小时1元,白天7时至20时时段连续停车费最高为8元,夜间20时至次日7时(含)时段连续停车费最高为12元(目前按照南家费[2014]64号执行,如有新的政府指导性文件及收费标准,按最新标准执行);

非机动车停车费为30元/车/月,电动车充电费另行收取。

(五)每季度,当双方计算的金额一致时,乙方将属于甲方的收入转入甲方帐户。

第十二条 停车人对所停放车辆的保管有任何要求的,停车人与乙方应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甲方可以书面授权乙方在社区公共区域开展经营活动。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区域及设施的,经营收费如下:

社区内其他公共区域及设施设备,如游泳池、篮球场、会所、电梯轿厢等,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的分配比例及管理办法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费计费方式实行包干制后,乙方服务完成一年且社区满意度调查满意率(以社区户数为准)超过80%,并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报业主大会后,从第二年起,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提高到1.60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服务费提高到3.0元/月/平方米。满意度调查结果向全体业主公布并列出房号及意见。

第十五条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维修计划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当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突发事件,且维修项目未纳入年度维修计划时,乙方应立即告知甲方,甲方应予以配合,并按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乙方应当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公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并定期每半年向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公示一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与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卫生等专业单位缴纳各自的相关费用。业主自用的,由上述专业单位向业主收取;乙方使用的,由上述专业单位向乙方收取。乙方应每月向全体业主公布,并报甲方;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的,由相关业主根据实际情况分摊费用;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由全体业主分摊费用。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卫生等专业单位的委托收取水费、电费、气费、信息费、卫生费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任何额外费用。

第十七条 乙方应当协助业主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犬只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更新计划并监督实施;

(2)在其制定的《南宁翰林华府小区管理条例》中,明确告知业主装修时应注意的事项、装修禁止的事项等事项;

(三)督促业主、使用人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劝阻、制止业主或使用人违反《南宁市翰林华府小区管理条例》的行为;

(四)乙方有权按照南宁翰林华府小区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业主或使用人违反南宁翰林华府小区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五)监督、检查乙方各项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详见第二十六条,并按照本合同规定,每半年对乙方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如乙方考核不合格,甲方可限期整改。如乙方未在限期内整改,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不得妨碍乙方依法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开展物业服务活动;

(七)协助乙方开展物业服务、宣传教育和文化活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日常物业服务工作,配备本合同第二条所列的物业服务队伍,履行本合同;

(二)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规定开展各项物业服务活动,但不得侵犯业主、使用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规定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并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问题;

(四)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服务制度、服务纪律、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信息披露制度;

(五)接受甲方的监督,每半年向甲方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甲方公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

(6)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物业服务计划、年度服务计划、年度修缮维护计划等;

(七)您可以聘请专业公司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园林绿化、消防、电梯、生化池等,但您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整体服务责任转移给第三方并对专业公司的服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8)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九)书面告知业主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按照规定与业主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10)不得擅自占用、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如需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工程进行改建、扩建、改建或完善,必须与甲方协商并经合法比例的业主同意后,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一)本合同依法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终止或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和项目退出手续;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期限为XX年,自XX年XX月XX日00:00起至XX年XX月XX日24:00止。具体入职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为准,合同期限从乙方入职时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甲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续签或解除合同,且未选定新的物业管理公司或决定自行管理该物业的,视为本合同自动延续,直至甲方或新的物业管理公司接手。

合同期内,专有物业占总建筑面积一半以上且业主总数一半以上的小区业主对乙方的工作不满意,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甲、乙双方应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应及时、完整地将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服务场所、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录及其他财产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服务交接及项目退出手续。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服务中断;

(二)乙方已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由于建筑物本身的固有缺陷造成损失的;

(3)因建筑共用部分需要维修、保养,造成临时停水、停电或者停止使用配套设施、设备造成的损失,并事先通知业主、使用人;

(四)因非乙方原因导致供水、供电、供气、信息、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故障而造成的损失;

(五)交接后设施设备出现问题,不能正常使用时,乙方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因业主委员会原因导致实施方案延迟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六)不因原开发公司或原物业管理公司遗留的问题而追究业主的经济责任;

(七)因甲方过错,如整改资金不足等,致使乙方不能按计划实施整改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物业交付时,甲方须保证小区消防、电梯、给排水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如出现质量问题,与乙方无关,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二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业主有权拒绝支付超过标准部分的费用;已经支付的,业主有权要求乙方退还。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每半年对乙方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甲方应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应按乙方服务内容中不合格的每一项具体项目向甲方支付罚款人民币100元(即每项不合格金额100元),甲方可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公益费用中扣除。下次考核仍出现同类问题,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郑重通知乙方。逾期不整改的,甲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

社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因乙方过错导致本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或质量不能完成的,甲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或从公积金中提取5万元作为违约金。

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自甲方通知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与甲方及其新选定的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人办理交接手续。

本合同终止、乙方不再继续为该物业提供服务或本合同终止后,乙方须及时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清偿债权债务,妥善移交给甲方或新的物业服务公司,按时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保证小区设备设施等各项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办理交接,保证治安、保洁、垃圾清运等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行并办理交接(原小区历史遗留问题或乙方服务期间物业管理、维修或服务不当的除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欠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的,乙方可依法追偿,但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不移交物业管理权和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物业服务的,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服务项目及/或质量的,乙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甲乙双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整改协议

(一)乙方应甲方要求对小区公共区域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或改造的,乙方可以从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小区公共收入(包括公共停车服务收入)中支付费用。上述费用所涉及的整改项目及整改要求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ii)纠正资金主要用于维修,维护,增加,更新和翻新社区公共区域的设施和设备,并满足日常财产服务的必要条件,如果整流资金不足。

(iii)b党应为上述整流项目选择和雇用建筑单位,并应获得A党的同意。纠正资金的付款方式应由B方和合同中的建筑部门同意。

(iv)当党B进入项目时,一些抗火设备和设施就停产(从双方进入现场时,双方接受了双方的接受)。

第32条社区纠正项目应根据业主委员会的批准和安排逐步进行。

第33条财产移交和网站条目

根据原始财产的出发时间,A党通知党B进入站点一个月,以准备该物业的交换,如果原始财产未能与移交合作,Party A需要协调交换事项,并为B派对B平稳地移交和移动。

第34条其他协议

(1)清理翻新废物和非房屋废物(例如沙发,咖啡桌,桌子,椅子和其他家具)在所有者移入后产生的成本应由产生上述废物的所有者承担。

(2)绿色和去除的成本,例如由于异常的社区绿色维护而产生的植物修剪和幼苗替代品,应从所有所有者的公共收入中支付。

(iii)如果党B的运营成本由于A的新需求而增加,则该费用应由所有所有者承担。

第35条有关本合同中未涵盖的事项,A方和B方可能会以书面形式签署补充协议。

第36条的补充协议和本合同附件应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中未商定的任何事项,其附件和补充协议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实施。

第37条本合同及其附件由XX页面组成,由XX副本组成。

在提交本合同之日起5天内,当事方A和B应宣传本合同的申请状态以及本合同中财产管理区域内商定的内容,宣传期不得小于7天。

第38条本合同应在签署日期生效。

党A的签名:B党的签名:

法律代表 /负责人):

负责人:(签名)

年度年度月

附录1:属性构图

类型

建筑物数量

套数

建筑区(平方米)

多层房子

高层住宅

11

1143

.2

俱乐部

1126

商业

11502.1

汽车车库

792

25866.7,162地上,地下室630

財產房

100

非运动车库

3148

5510

注意:由于早期阶段的各种原因,属性组成数据可能不会详细或准确。

附录2:物业管理区分部意见

Huafu建筑计划图纸上标有的红线区域是物业管理区域(具体细节均受计划部门的文件)。

附录3:物业服务部队

人们

力量

资金

来源

匹配

准备

人数总数:xx

项目经理xx

XX客户服务人员

XX协调部(xx值班时间)的工作人员

XX工程部门的人(包括白天和下午轮班)

环境人员:XX人员,包括XX清洁人员和XX园林绿化人员。

(上述人员包括旋转的人员)

B的人员应按照其工作类别的身份穿校服。

设置

准备

设备

材料

兴趣

等待

技术

技术

准备

匹配

准备

B方应提供以下项目:

1.维护工具和设备:雇用的物业管理区域配备了(基本设备):2层,1个电线卷轴,1玻璃数字数量,1个数字夹具,1 ,1个胶水枪,1个电动排水清洁器,2对绝缘手套,2对隔离式式鞋子,2对3个高级杯,1件临时接地电线,2个高强度手电筒,1个临时电源线线圈,2个锤子,2个管子钳,2个弓箭,1个电锤,1台电锤,1个手持式虎钳,4个特殊的施工标志,1个电工特殊枪钻,1套插座扳手,1套插座扳手,1台焊接机,1台工具箱,1组工具箱,1组设备维护工具。

2.办公用品和设备:3台计算机,1台打印机,1个货币计数器,电话,3个空调,3组办公桌和椅子,5个档案柜,1个安全和1个饮水机。

3.维护公共秩序的工具和设备:设备:2个头盔,1个火斧,2套防护服,1套安全绳,4个沙铲,10个火桶,3个备用面具,3个备用口罩,3架火扳手,5个电动风扇,3个高强度手电筒和5个-。

4.环境卫生设备:25个塑料垃圾桶,1辆垃圾车和一批清洁设备。

5.绿色维护工具:1个草坪割草机,1个喷雾器,1个树篱切割机。

6.信息资源和办公室软件:OA办公平台。

(确定选定的企业后,双方可以进一步就此问题进行谈判)

附录4:物业服务级别标准

(根据附件1“ 普通居民社区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的一级服务等级标准[ Price [2009] No. 200]由前 Price局和房地产管理局发行)

附录5:财产使用中禁止行为的通知,劝阻和报告

根据所有者会议的授权,该党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告知,劝阻和报告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的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诸如水和停电之类的紧急措施中,以通知所有者委员会的损失。

1.对他人友善,与邻居和谐相处,并以真诚和友好的态度合理地处理社区纠纷。

2.所有者应遵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在电源,供水,供暖,供暖,天然气供应,排水,通风,通风,照明,装饰和装修,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以及促进使用,安全性,清洁度和公众兴趣和不损害的原理方面适当处理与邻近所有者的关系。

3.购买的住宅物业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例如办公室,商业,展览,仓库等。

4.没有根据法律批准的公共区域或设备,除非为了公共利益而设立,否则公共区域的使用。

5.不要挂衣服在公共场所,例如道路,公共花园,绿色空间和广场。

6.请勿在物业管理领域(包括您自己的房屋)的任何地方存储爆炸性,剧毒,放射性和其他危险物品。

9.不允许在物业管理区域通过垃圾箱(站)弹ai;

10.从楼上扔掉物体是一种严重违反公共道德的行为,并危及公共安全。

11.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发布海报或口号,除公共福利活动外,不得使用扬声器。

12.在物业管理领域的通知板,邮箱和广播是在物业管理领域发布信息的渠道。

13.当有必要输入相关所有者的财产财产的专有部分时,物业服务公司应提前通知相关所有者,并且相关所有者应提供必要的合作。

14.所有者及其家人或其他财产用户应遵守本公约的人。

15.为了维护所有者的共同利益,所有所有者都同意授予财产服务公司的以下权利财产管理活动:

根据本公约制定有关使用公共区域和设施,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等规则和法规;

16.为了维持财产管理领域的和平,清洁和安宁,我们承诺履行以下装饰管理条例的义务:

(1)房屋的使用不变,房屋用于商业,商业,工厂,仓库,办公室等。

(2)在进行室内装饰时,应观察到“居住室内装饰管理的法规”(建筑命令第110号)和“ 住房安全管理法规”等相关政府法规。

(3)在项目启动之前,申请人应向承包商注册,清楚地告知承包商关于装饰和翻新项目的禁止行为和预防措施,与承包商签署一项装饰和翻新管理协议,并告知该协议内容的托运装饰和装修建筑公司。

(4)不要根据《装饰管理协议》(5)的规定拒绝或阻碍对装饰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6)房屋的翻新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安全。

(7)不要任意更改结构,外观(包括外墙的颜色,形状和规格,外部门和窗户,阳台和其他设施),建筑物及其设施和设备的设计目的,功能和布局。

(8)不要非法凿,拆除,直立或建造建筑物的任何内部或外部承载墙,横梁,柱子,板或阳台。

(9)所有者或装饰施工单元中的装饰材料和各种类型的垃圾必须堆叠在房屋或自使用区域中,并且严格禁止将其堆叠在公共区域中。

(10)建筑物,建筑物,阳光棚,花架等。不要违反法规。

(11)必须将安装阴影和泡芙报告给物业服务中心并采用统一风格。

(12)所有阳台和平台均不关闭,栅栏,门和窗户不得更改(包括颜色和材料)。

(13)图书馆门,私人花园门,所有居民的防盗门,反盗窃的窗户花朵和滑动(在门的内部和窗户的内部)必须根据指定的样式安装。

(14)安装空调应从建筑设计的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并注意企业安装以防止下降。

17.为了维持财产管理领域的和平,整洁与和平与和平与和平与和平与和平,它有望履行以下环境和卫生义务:

(1)遵守城市和城市的外观和环境卫生规定。

(2)注意维持该物业的环境卫生,不要扔香烟,纸屑和严格禁止排尿。

(3)不在此属性,贴纸,混乱,混乱,混乱和无序绘画中。

(4)将房屋碎片和垃圾放在指定的位置。

(5)不要破坏公共绿色和设施,包括公共绿色空间,鲜花和树木,建筑素描,体育设施。

(6)将花和树木种植在公共场所,并建立了花架。

18.为了维持财产管理领域的宁静,整洁与和平与和平与和平与和平与和平,承诺履行以下公共安全,消防和运输管理的义务:

(1)犯罪分子和被盗商品或其他从事公共利益的活动的缺点,并及时向非法罪犯和犯罪行为报告了报告。

(2)应及时并联系在物业管理区域中发现行为的可疑人。

(3)所有者的租赁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提供信息。

(4)正确保留掉落的物品。

(5)防火设施和设备,符合防火法规,并发现火灾的隐藏危险。

(7)设置或安装或放置任何物品以阻止公共部件的火通道。

(8)公共屋顶是消防警报或紧急事故的地方,如果不使用上述情况,则不应将其用作其他目的。

(9)正确使用电炉和燃气器皿时不要出去。

(10)立即放一辆汽车并跌倒,进入和离开停车场时不会遵循。

(11)应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或指定的停车位,以防止随机停车并影响公共交通命令。

(12)主人应在离开汽车后锁定门,关闭窗户,然后将代金券带进去,不要将贵重物品存放在汽车中。

(13)不要修理和清洁该物业中的车辆,车辆的机油泄漏会及时清洁地面污渍。

(14)不要尝试汽车并在物业中训练。

(15)当车辆未停放在物业中时,应及时关闭发动机。

(16)在驾驶汽车停车时,反盗窃警报应使用静音,警报会产生要抬起的噪音。

(17)停车费应按照停车场收费标准支付停车费。

(18)应执行停车场的设备和设施,损坏应造成损坏。

(19)停车位是车辆停放的地方。

(20)不必在物业停车场的停车位中停车很长时间,以影响影响物业环境和外观的车辆。

(21)严格遵守驾驶时交通标志的要求。

(22)非机动车辆停放在物业管理区的停车区,如果不长时间不使用它,则将其锁定。

(23)对内环道路进行密切管理,禁止任何车辆(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和各种机动车辆等(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和各种机动车),除了轮椅车辆外,以及残疾人的速度限制。

19.财产管理区的电梯是所有者的共同财产。

(1)使用电梯时,应通过文明进行操作。

(2)在电梯运行期间不要依靠车门来避免危险;

(3)安全地跑步,不要抓住麻烦,来回摇晃;

(4)进入电梯,不要在轿车门中间留下或说话;

(5)运输重物,请放置汽车中间;

(6)不要超负荷。

(7)燃烧和爆炸,不要将危险物品带入电梯中;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奢侈品修复培训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