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财采发〔2021〕249 号: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优化营商环境

2024-06-07 22:16:47发布    浏览43次    信息编号:74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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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财采发〔2021〕249 号: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优化营商环境

十堰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十财公告[2021]249号

市直各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机构: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支付资金规定》(国家令第728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1.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各单位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措施时,都要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要建立长效机制,对制定出台的政府采购相关制度、措施及时进行评估,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制度、措施要及时修改完善或者废止。

2.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相关规定和“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制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增加登记手续,不得在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时违法设置没有法律依据的资格审查、原始文件核实等前置程序,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3.严禁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通过筛选的方式建立候选人库、名单库、资格库。

“三库”清理完毕后,采购人对因事先服务时间、数量、总价不确定而实施的采购项目,在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等采购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选定具体供应商,按照数量平价原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于一家供应商能够承担的采购项目,可以与其签订固定单价、数量不定的采购合同。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可以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因素进行合理分包,并通过竞争选择将相应的采购业务明确分配给具体供应商。

二、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4.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采购人应当明确政府采购的决策、管理和执行机构及其岗位职责。采购人应当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方案、确定采购需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职能、组织采购活动、签订合同、履约验收、信息公开、解答问询疑惑、配合投诉处理、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控管理,梳理、评估政府采购环节风险点,建立风险防控措施。

5、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的确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科学合理、严格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明确的原则。需求调查可以采取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10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关注度高的采购项目、定制开发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口产品采购,以及预算主管单位或采购人认为需要进行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必须进行采购需求调查。采购需求的确定和采购实施方案的编制,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第三方机构进行。各预算单位应当重视采购源头管理,建立采购需求评审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问题依法进行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方案的评审。

6.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按照法定要求充分公开项目采购意向、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预算、更正内容、采购结果、采购合同、验收结果等。

预算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社会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早,原则上不迟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自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实现网上备案。对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只能从单一供应商采购,且符合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在报送财政部门审批前通过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布,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7.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与验收

采购人应当注重采购结果管理,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建立合同履约验收工作机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计划,明确履约验收的对象、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计划成立验收组,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书,验收证书应当包括每项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验收结果;对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接受人参与并发表意见。验收结果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布。

八、建立完善应急采购制度

采购人应当建立应急采购内控机制,严格确定应急采购项目性质,在保证实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率,确保采购质量,并加强应急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凭证的管理,留存备查。因自然灾害、事故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实施的应急采购,可以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市场供给能力、供货时间能够满足应急救援需要的,采购单位不得因应急采购排除竞争。供应商不得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付款要求等交易条件参与应急采购。

三、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9.依法选择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根据项目情况,合理选择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依法不需要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咨询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不得通过公开招标实施。

各预算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指导,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严禁擅自将项目拆分、化整为零以规避公开招标。

10.依法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且超限额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项目超限额的,可以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甄选等方式强制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代理机构的专业领域,合理利用采购代理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和监督检查结果,自主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择优选择。

4.降低供应商采购交易成本

11.规范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征收与退还

严禁无法律依据收取政府采购保证金。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指定服务、电子商城项目采购,可以免交履约保证金;其他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中列入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可以根据本单位和项目实际情况,按照诚信体系建设要求,对诚信记录良好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免交履约保证金;确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8%,并允许供应商选择以支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支付或提交保证金,不得要求以现金方式收取。采购合同应当明确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情形以及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12.加快支付政府采购合同款

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应当按照综合预算管理实行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应当根据中标结果和合同约定,在依法通过绩效验收并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资金。不得以机构调整、人员变动、政策调整等非不可抗力为由拖延支付,不得设置没有法律依据的条款将结算审计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结算依据和付款前提条件。

13.鼓励向中小微企业预付合同款

对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适合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本单位和项目实际情况,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确定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中标(成功)供应商的预付款时间和预付款比例,并在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货物项目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30%,服务项目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10%。其他政府采购项目也可按类似方式实施。

14.规范审评专家报酬支付

评审专家劳动报酬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定》和省财政厅制定的评审专家劳动报酬标准支付。集中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嫁给中标(成功)供应商或其他政府采购方。

15.优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方式

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信用承诺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发[2018]9号)规定,对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供应商试行“承诺+信用管理”制度,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6.免费分发采购文件

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免费向供应商发放采购文件。已实行电子化采购的,应当免费向供应商提供电子采购文件。鼓励尚未实行电子化采购的采购机构取消提供纸质采购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向供应商免费发放采购文件。

五、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作用

17. 采购额度预留明细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要求,在部门预算中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做到“该编的都编,不编的不采购”。各预算承办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组织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评估,协调制定预留中小企业采购额度专项方案。对适合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额度应当专项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支。

采购限额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和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全部面向中小企业。对超过上述金额的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原则上应当采取整体预留采购项目、设立采购包、接受联合体投标等形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联合体投标或供应商分包给中小企业的,应当在供应商资格条件中明确预留项目和金额,预留比例应当占采购项目总预算的35%以上,专项用于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为小微企业预留的比例应当不低于60%。

18. 实施采购价格审查福利

采购文件中明确项目为中小企业或对小微企业给予专项措施进行评标,对非中小企业专项项目,评标时给予小微企业报价6%-10%(工程项目为3%-5%)的减价。《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标法计算价格得分,而非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得分的,评标时应在原报价基础上增加3%-5%的价格得分。

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分包给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联合体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承包份额占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当对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的报价进行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减,以扣减后的价格进行评标。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标法计算价格得分,而非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得分的,评标时应当在原报价基础上增加1%-2%。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为小微企业,在评审时享受预留股份、价格抵扣等政府采购政策。

各预算责任单位应自2022年1月1日起向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及采购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19.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

政府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采购实行清单管理,采购人凭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强制采购。对已列入清单的产品类别,可以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优先采购合格的认证产品。对未列入清单的产品类别,可以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回收、低碳、循环利用、有机等因素,参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的推广应用。

20.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产品

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区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产品推广应用的政策,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放市场、尚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需要重点支持、经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科技创新产品,可实行政府首购制度。

21.继续支持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收购

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实施消费帮扶,继续发挥政府采购、工会采购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贫困地区农副产品进平台、进单位、进食堂、进社区、进家庭”的战略部署,通过预留股份等方式,优先在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简称“832”平台)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确保消费扶贫政府采购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有效对接。

22.支持政府采购合同信贷融资

采购人应按照《十堰市政府采购合同网络授信融资实施意见》(市财办发〔2020〕325号)要求,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充分公开所有政府采购信息(含依法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并及时完成合同备案。积极配合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开展融资业务,配合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申请融资,提供约定还款账户变更审批等服务,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6. 优化争议解决和财务审计

23.鼓励采购商和采购代理机构提高询价答复效率

在法定询价期限内收到涉案供应商的询价函后,询价答复期限由法定的7个工作日优化为5个工作日,并书面通知涉案供应商和其他相关供应商。询价答复导致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以公告或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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