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实效困境与改革路径:法官回避行为分析与司法管理体制改革

2025-04-25 10:07:04发布    浏览6次    信息编号:11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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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实效困境与改革路径:法官回避行为分析与司法管理体制改革

伴随的审查系统的规范文件显示,在司法实践中,启动率较低和较低的非法认可率。法官倾向于使用行为模型,例如非审查,正式审查可以防止实质性审查,并诉诸法律因素来取代合法性审查,从而触发该系统的有效性。伴随审查模型的规范文件的机构局限性为法官提供了避免审查行为的空间。法院的官僚管理系统会产生反向激励措施,这引起了法官的行为,以避免审查以提高试验效率并避免风险。法院的领域促使法官考虑法外因素,并加剧了避免审查的行为。为了解决有效性的困境,我们应该首先遵循规范性判断思维,以调整法官的判断行为,并有意识地通过方法论提高法官的疑问审查能力;其次,我们应该继续促进司法管理系统的改革,澄清审判责任制度,并通过激励机制刺激疑问审查的动机;最后,我们应该改善法官的审判环境,政党和政府机构应支持法院参与国家治理。行政机构必须连接行政自我控制和疑问审查系统,并使用高级促进统治机构的高级促进来共同促进针对规范文档的疑问审查系统的实施。

行政规范文件法治在全面促进法治方面一直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为了解决长期以来法院对规范文件的合法性不足的问题,2015年《行政诉讼法》第53条增加了对规范文件的审查制度,即,当公民,合法人员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他们可以要求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的审查,以实现行政行为的审查,以实现行政权利,以实现行政权利,以实现行政权利,以实现行政权利,以实现行政权利,以实现行政权利,以实现行政权限,以实现行政权限,以下命令,以实现行政行为。来源,保护公民的权利。但是,系统的操作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只有在实施和遵守立法文本中的法律时,才能将它们从应成为真实和实现立法目标的转变。那么,司法实践中伴随的审查系统的规范文件有多么有效?影响该系统操作的约束是什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将被回答。与从法律解释和案例分析的详细解释基于经验的角度对系统进行研究的详细解释,以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它将有助于介绍系统的真实操作,揭示系统运行所面临的机构环境和约束,并为解决系统操作问题提供方法支持。因此,本文首先通过检查系统的实际操作来揭示系统的实际操作,然后解释出从规范级别的两个维度和事实层面的两个维度出现上述困难的原因。最后,它寻求解决局势的途径,以确定系统的未来发展方向,并为瞥见中国行政诉讼系统的运作提供了一个窗口。

1。有效的困境:法官避免对规范文件进行审查

法律体系的有效性反映了实践中国家法律制度的实施,应用和遵守。 to 53 and 64 of the Law and 145 to 151 of the of the 's Court on the of the Law of the 's of China in 2018, the of the for two : one is that the judge the 's to to the ;另一个是法官对满足起始条件并输入辅助审查程序的规范文件进行全面而实质性的合法审查。但是,示例数据表明,法官不响应原告审讯请求审查的案件的比例为8%,而原告要求审讯审查请求的案件比例高达69.5%,而法官只有22.5%的案件将启动对规范文档的审讯。在这些案件开始审查的情况下,大多数法官直接确定规范文件是合法的,而无需进行论点和推理,并且只有2.3%的案件在审查后发现规范文件是非法的。可以看出,随附的规范文件的审查系统的操作显示“启动率低和违规识别率低”。通过案例分析,发现这种操作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官不适当的应用或系统的正式应用引起的,该系统呈现了法官的困境,以“避免”对规范文件的随附审查。

所谓的随附的审查规范文件的“回避”是指采用特定行为模型的法官,该模型没有启动随附的审查程序以满足启动的要求,尽管启动了随附的审查程序,但对规范文档的合法性没有全面而实质性的审查。结合司法实践,可以将其完善成三种行为模型:非审查模型,正式审查可以防止实质性审查模型,并求助于外部因素,以取代合法性审查模型。

(一)

非评论模式

非检查模型是指法官未能履行其自己的审查义务,并直接避免对规范文件的偶然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它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未能回应原告的审讯审查请求,并未能履行解释拒绝审讯审查审查的义务的义务。

1。不要回应原告的后续审查请求

一般而言,为了有效保护当事方获得实质性审判的权利,法官不得“非法”拒绝在当事方提起诉讼后接受该案。这不仅是司法程序机制的含义,而且是实现诉讼系统功能的固有要求。但是,从实践中,约有8%的法官直接回应了原告的审讯请求,这直接导致当事方起诉和避免对规范文件的审讯审查的权利失败。

2。如果要解释的义务,请不服从辅助审查的请求

为了确保当事方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实质性参与并保护当事方在诉讼过程中的主观立场,法律规定了法官解释的义务,即当当事方的索赔不清楚,不完整或不足时,他们将鼓励当事方通过提示和问题提高索赔。例如,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在起诉审查期间发表陈述的义务,在审判程序中发表陈述的义务以及在诉讼类型的转换中发表陈述的义务等。解释不仅有义务解释党派的权利,还可以保证该党的实质性诉讼的实质性。但是,实际上,一些法官通常无法履行其解释和直接拒绝原告辅助审查请求的义务,然后直接避免使用辅助审查的规范文件。最典型的例子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只能要求对《行政法案所基于的规范文件》的具体条款辅助审查。实际上,当事各方提出了辅助审查请求,但没有指定规范文件的具体条款,并且大多数法官没有履行其解释和直接拒绝的义务。 For , in the " Group of , , v. 's Case", the an of the " on the and of and Land " and the " and and ".法官认为,原告没有澄清对被告进行审查的条款,因此拒绝了原告的随附审查请求。实际上,早在2015年,第2款,第2款“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有关中国人民共和国的行政诉讼法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指出,如果当事方未能正确表达其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解释这一点。法官完全能够根据案件的情况来解释所需辅助审查的具体条款。但是,一些法官未能履行其解释和直接拒绝原告的辅助审查请求的义务,并实际上避免了辅助审查的规范文件。

(二)

正式审查可以防止实质性审查模型

与非审查模型不同,尽管实践中的某些法官会响应原告的审讯审查要求,但它们仅进行正式审查,这似乎对原告的询问请求做出了反应,但实际上,正式审查可以预防实质性审查,并避免对规范文档的合法性做出全面和实质性的判断。它主要在两个方面表现出来:一个是法官采用机械审查制度,只有上述法律规则作为审查的基础,不包括对规范文件的实质性合法性的审查;另一个是法官以严格的方式进行演绎推理,仅使用字面解释方法,并且不会具体并合理地解释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这种正式的审查方法实际上是“司法形式主义”的缩影,反映了法官基于规律主义捍卫自己的当前思维途径。

1。机械及法律的法律规则被用作避免实质性合法性审查的审查基础

Based on the of , the why that are legal is "not with laws" and " with laws", but the of the of "upper laws" on legal rules, that is, as long as with rules of laws, it is legal, and no is on with the legal and of 法律。例如,在“宁博城阳南街的李诉施工办公室”中,原告要求对“实施规则”中的内容进行审查,以此,“男性成员可以在达到婚姻的法定年龄时可以扩大家庭成员,而女性成员必须招募女son,而通过招募公证程序,然后才能扩大公证程序。”法官认为,就订阅政策而言,这项规定是对“家庭”的规定。它没有与上级法律发生冲突,也没有超过权威限制或剥夺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也没有剥夺其义务。该规定是合法的和有效的。该规定显然违反了平等原则,法官没有对其做出实质性的判断和重视考虑,并机械地确定它与上级法律没有冲突。

更重要的是,面对大量规范性文件,由于立法滞后,社会变革和一般授权条款,法律规定不明规定,法官仍将直接确定规范文件是合法的,理由是“与上级法律发生冲突”。例如,在“佛山市南海区镇的Liang 诉镇人民政府”中,原告要求审查Nanfu [2013] 239号文件中的“土地转让价格分配比率”的规定合法性。法官直接确定“规范文件中没有条款违反了当前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并且没有规范文件的非法性”。但是,上级法律并未规定土地转让价格的分配比率,但是法官仍然确定该文件是合法的,理由是“与上级法律不冲突”。实际上,一些法官可能不会对规范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仅以“不矛盾上级法律相矛盾”的“普遍理由”对原告做出回应,这隐含或明确地表明法官避免对规范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

2。欺诈性地解释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的正式审查

行政法律和法规的复杂性以及不确定的概念导致法律中无处不在的有争议的问题。 《诉讼解释解释》第53条第64条,第145至151条为规范文件的审查制定了基本框架,但它包含了许多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例如规范文件,基础和合法原因,这促使法官有义务解释和论证。但是,实际上,一些法官并没有合理地解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规范含义,也没有有效地论证推理过程,而是以严格的方式进行正式审查并进行演绎推理。

一方面,过分强调规定的字面意义,并严格应用法律进行正式审查。法律的规范意义需要全面地使用字面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和其他方法。但是,当某些法官采用辅助审查系统时,他们严格解释了法律规定的字面意义,并排除了其他解释方法的使用。这在对启动要求的综述中最为明显。该系统的当前发射速率很低。在大约69.5%的案件中,法官拒绝了原告的辅助审查请求。除了少数原因没有争议的原因(例如校长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案件的范围和原告对规范文件的单独审查,还拒绝了原告要求宣布对有争议的原因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要求,例如“不是基础”,没有理由延迟申请的申请。问题的根源是,一些法官仅限于对文本的解释,并以严格的方式应用法律进行正式审查。例如,关于“基于行政行为基于的正常文件”中“基于”的解释,一些法官将其解释为行政机构在行政决策中直接引用的“暴露基础”,基于文字含义,不包括被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规范性文件,例如诉讼或辩护或法院调查。在“ Zhang 诉Hefei 养老金保险管理中心案件”中,原告要求对“在企业雇员退休时实施Anhui省会计划生育的退休福利通知”进行额外审查。法官认为,该通知尚未在行政裁决中陈述,而被告仅在辩护信中提出了通知,因此这不是做出行政裁决的基础,法院没有审查。实际上,辅助审查系统立法的目的是监督规范文件,从源头解决纠纷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它包括“隐式基础”,例如行政机构的误导或规范文件,隐藏在行政决定中逃避司法审查,并在辩护信或法院调查中介绍了“基础”范围,这符合上述立法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只是采用了一种字面的解释方法,无疑会缩小立法目的,从而导致本应启动的辅助审查程序,而无需开始。

另一方面,缺乏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解释。作为立法技术,对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是立法者的故意安排,也就是说,在各个案件中授权其具体含义,以解释法律申请者。但是,实际上,法官通常无法履行其对法律概念不确定的具体义务并进行正式审查。例如,关于确定审查主题的“正常文档”,因为外部有效性是规范文件的核心要素,法官大多基于其正式的内在审查排除了审查,并且忽略了行政机构在外部将其行政行为外部外部行动应用于外部世界上的特殊情况,从而具有及时的有效性,从而具有正式文件的属性。例如,在“ 镇的村委员会委员会, 诉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案件”中,原告要求对第60号答复信[2007]进行偶然审查。法院使用答复信作为回复江苏省土地和资源部指示的要求,这不是规范,而第60号回复信原则上是内部文件,但是当被告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拒绝接受基于外部的土地所有权申请的决定,实际上是由外部回复的文件,实际上是由外部的文件进行了外部化的,已被置于规范上。法官仅根据文件的外部表现而拒绝了原告的审查请求,并且没有与案件上下文相结合,这阻止了对规范文件合法性的审查。

(三)

呼吁外部因素取代合法性审查模型

与非审查模型和正式审查模型不同,实际上,一些法官对原告的辅助审查请求积极反应,但是由于考虑了法外因素的考虑,它们似乎会积极反应,但实际上,他们实质上取代了合法性审查,实际上是避免了全面和实质性遗产的后果。通过诉诸法外因素来替代合法性审查模型的这种替代方法实际上证明了面向后果的判断思维,即,法官预设了排除随附的规范文件审查和规范性文档的合法性的结果,然后寻找一些外界因素,以支持他们的判断以避免合法性审查。

1。基于政策考虑的替代法律判决

根据后果的判断思维,法官“首先基于法律,法律和逻辑推理,但在特定条件下的实际需求和政策取向”。在涉及公共政策的规范文件的情况下,这是最明显的。首先,法官经常对涉及当地政策的规范文件采取逃避态度,通常直接确定此类规范文件是合法的。一些法官甚至直言不讳地说他们没有审查这样的规范文件。例如,如果“胡穆伊伊(Hu )起诉县人民政府未能履行其法定职责”,则原告要求对“特别会议的纪要”进行审查。法官认为,该文件是与移民安置政策有关的问题的解释,不在行政诉讼的范围内,被排除在审查之外。尽管关于征收,薪酬和社会保障的规范性文件通常涉及当地的财务状况,社会发展,历史问题等,并具有强大的地方政策颜色,法官应给予适当的尊重;但是,也应根据法律制定公共政策。当他们对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产生影响时,法官应对他们进行最低限度的合法审查,而不是直接根据其属于当地公共政策进行审查。

其次,法官根据规范文件的政策权威认识他们的合法性。由于缺乏立法的含糊不清和滞后,为了满足社会管理的实际需求,行政机构根据自己的管理经验总结了大量规范性文件,并在没有卓越法律或相对抽象的法规的基础上进行了行政机构的总结和完善。一些规范性文件甚至具有审判和审判的功能,这在实践中导致大量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的卓越法律依据,而是具有政策权限。为了审查此类规范文件,法官显然不能限于直接的较高法律规定,但应在更大的法律秩序中找到卓越的法律依据,包括由法律规则构建的外部秩序系统中的高级法律规定,以及由法律原则构建的内部秩序原则,以及全面使用法律解释,法律解释,论证和其他方法。但是,实际上,法官大多避免对此类规范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并通常根据其对法律判决的权威政策来确定其合法性。例如,在“ Wu 诉县人民政府行政征用案件”中,原告要求对有关赔偿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以赔偿“城市规划法”的实施后改变房屋使用的使用问题,并继续使用房屋随着更改的使用而使用。上级法律没有规定。面对这份没有直接法律依据并涉及当地征用政策的规范文件,一方面,法官并没有根据其“与上级法律没有冲突”直接反思法律解释水平,另一方面,它是基于该文件基于以下事实:基于以下事实:基于“紧急情况下的政策”,并在北方人的情况下进行了良好的努力,并在北方人的努力上进行了努力,该文件是在不断的情况下进行了努力,该文件是在进行了良好的努力,并在乌尔德( and of )进行了努力,并在乌尔(Urive)上进行了努力,该文件是在乌尔德(Urive)的努力,并在北方人的努力中掌握了一项努力。 “自2002年以来,该政策一直是连续性”,事实证明是该文件的政策权威。这显然是用政策考虑的替代法律判决的代替,因此避免审查规范文件的合法性。

2。审查配方机构权威替代的合法性

基于民族治理的整体观点,不同的国家机构在国家治理结构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并且具有不同的权威。特别是在官僚体系中,低级机构对高级机构的服从不仅反映在同质机构的内部器官中,而且反映在异质机构中。实际上,法官在审查党委员会和高级行政器官制定的规范文件时更加谨慎。

首先,法官可以逃避对行政机构制定的规范文件的审查,这些文件由政党和政府共同发行文件,或接受政党和政府机构的双重领导。关于上述两种规范文件是否属于随附的审查范围,法官可能排除审查是否存在一些争议。例如,在“张·穆奎明诉楚州市政土地和资源局”中,法官认为,“中国共产党楚苏市政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并且不属于随附的规范文件审查的范围。根据“有关处理政党和政府机构官方文件的法规”第9条,“当共同发行文件时,可以以联合发行当局的名义使用发行当局的徽标,或者可以单独使用赞助机构的名称”,可以单独使用发行机构,发行机构和发行机构无法确定党派和政府的联合发行文件的性质。可以看出,法官确定这不是仅基于发行当局的徽标的规范性文件,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法官将高级行政机构制定的规范文件确定为行政法规,以避免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法官只能审查“州议会部门,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文件,并且不能审查行政立法,例如行政规则和行政法规。由于具有行政立法权力的行政机构还可以制定规范文件,因此,一些法官将确定由具有监管权的行政机构作为行政规则的行政机构制定的规范文件,以避免审查。例如,在“ SHA县市场监督局的质量监督案件”中,原告要求对“严格禁止禁止非法运输,存储以及购买和销售精制油的通知”第3条进行审查。法官认为,该通知是根据国务院第15委员会的精神提出的,并在国务院批准的情况下颁发了。尽管这是一个通知,但实际上是国家制定的特殊规则,以处理非法运输,存储以及购买和销售精制油的问题,并且不会审查。一方面,行政法规和规范文件在制定程序,制定内容,规范形式等方面存在基本差异。就形式而言,部门法规应以部门命令的形式发布。显然,上述“国务院管理部[2003] No. 389的通知是规范文件的典型形式。另一方面,法官确定,这一权威性事实得到了国务院议会的批准,并发布了这一权威性事实。但是,根据“州议会的工作规则”的规定,这是“由部门共同制定的重要规范文件的法定程序,必须在签发之前批准国务院”。州议会[2003]的第389号通知是由海关总经理,公共安全部,商务部和其他国务院部门共同提出的。因此,法官确定该通知是一项规则,理由是“得到国务院的批准”显然令人信服,它隐含或明确地反映了法官对高级行政机构制定规范文件的态度。

2。用规范文件的审查系统有效性的原因解释

面对随附的规范文档审查系统的实际困境,有必要返回系统的内部属性进行分析,并考虑外部因素,例如系统所在的功率场。揭示这些限制将有助于理解法官避免对规范文件审查的有效困境的原因,从而寻求可能的突破。

(一)

与随附的审查模型的机构限制

从各个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对规范文件的司法审查方式:直接审查模型和疑问审查模型。直接审查模型是将规范文件直接包含在司法审查范围中。公民可以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可以最终决定规范文件的有效性。随附的审查模型是,公民不能分别就规范文件提起诉讼。他们只能根据《行政法》在审查特定的行政法案时根据《行政法》提出审查请求。法官只有没有亲自申请案件的权利,也没有权利处置纪律处分。基于区分我国家的特定行政行动和抽象行政行动的传统,这两个相对的诉讼结构使公民在提起诉讼之前侵犯了公民的权利,而规范文件仅“间接侵犯”,因此我的国家选择了随附的审查模型。随附的审查模型的建立已经意识到法院从无形的审查转变为对规范文件的明确审查,并促进了法治的发展和进步。但是,它的局限性也很明显,为法官提供了避免审查行为的机构空间。

首先,随附的审查不是独立的“起诉”,可能会导致法官避免审查。法律规范不仅为法官的判断提供了法律基础,而且还为法官行为的机构空间构成了法律基础。 《行政诉讼法》仅在第6章“起诉和接受”部分中规定了随附的规范文件的审查系统,并排除了第2章“接受范围”中的摘要行政行为,例如规范性文件。这意味着对规范文件的随附审查不是独立的“诉讼”,而只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这在“诉讼解释”的第68条中得到了阐明。因此,法官只需要在法官的推理中回应诉讼要求。即使响应没有响应或确定是错误的,只要它不影响对主要投诉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法官也不会进行负面评估。例如,法官不会被责任错误,并且损失率将不会包括在法官的绩效评估中等。这在司法惯例中已得到证实。第一定义法官不回应原告的偶然审查请求,或者审查不正确。二中的大多数法官都不会对其进行评估,或者仅将其确定为裁判的缺陷,这不会导致裁判被推翻的风险。这种系统结构无疑隐藏了司法责任的逃生空间,也就是说,法官的审讯审查不会提高评估绩效,并且缺乏审讯审查不会导致司法责任,因此法官倾向于避免审讯审查。避免审查的这种态度更为明显,尤其是当伴随审查的规范文件涉及政策因素并包含政策风险时。

其次,随附的审查模型的案件有效性扭转了司法机构。行政诉讼系统基于行政机构与交易对手之间的二元反对关系。这是两个相对群体之间的争议解决程序。提起诉讼的人必须拥有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受损,诉讼的有效性只能限制诉讼的双方。但是,规范文件是普遍的。如果法官有权确认规范文件是非法或无效的,则将影响诉讼诉讼以外的其他相关人员,这与反对行政诉讼系统的诉讼结构不相容。同时,由于辅助审查案件的双方都是应用规范文件的行政机构和行政对应机构,因此规范文件的制定不一定是该案诉讼的当事方,并且辩护不受规范文件的制定。因此,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都在仅在辅助审查模型中提供了案例个体效应的结果,也就是说,法官只能在个别案件中应用非法规范文件,并且不能撤销或废除非法规范文件,而非法规范文件对规范文档的制定没有直接的绑定力。这包含了司法判断的终结性与规范文件的非限制性之间的矛盾,这导致了可能继续以法律秩序存在的非法规范文件。在司法实践中,在某种情况下,已要求相同的规范文件进行多次审查,这无疑会消除司法权威并影响法官的审查动机。尽管《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司法建议制度以缓解这种紧张局势,法官可以通过司法建议将非法规范性文件及其处理方式发送给制定器官,但缺乏司法建议的严格性,导致行政器官常常忽略了它们。此外,我的国家规定了多元化的规范性文档监督机制,包括对国家人民国会制度和行政系统内的监督进行审查。法官的判决和其他监督方法之间很可能会有不同的合法性确定,这也将反向消除司法权威并影响法官的审查动机。

最后,如果随附的审查规范体系不完整,则很难对司法惯例做出回应。根据法律,判决是法官的责任,但合法性是司法机构的核心特征。但是,目前关于辅助审查系统的法律规定以及缺乏相关的支持系统无疑会加剧法官避免审查的审查。一方面,尽管《行政诉讼法》第53条和第64条对行动和诉讼的解释的第145至151条已经构成了随附的审查系统的基本框架,但它包含大量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这要求法官使用多元化的法律解释方法来解释其。如果法官对法律解释的热情无法完全动员,那么这些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将为法官被动地行使其审查权力留出空间。另一方面,自随附的审查制度建立以来,迫切需要由立法机构等权威机构回应许多有争议的问题。例如,就启动要求而言,是否可以审查由党派和政府机构共同制定的规范文件;在审查标准方面,规范文件的法律审查可能涉及在制定规范文件期间提供各种证据材料的证据。尽管“诉讼解释”的第147条规定了诸如聆听配方器官的意见之类的机制,但规范文件的制定器官的法律地位和参与程序尚不清楚;在处理审查结果方面,如何增强司法建议的约束力,以及下级法院在确定规范文件错误或省略诉讼请求时应如何处理规范文件。尽管法官有权合法解释个人案件,甚至填补法律漏洞,但他们依靠法官的高个人能力并可能造成法律风险。因此,法官大多避免在特定情况下进行审查。

(二)

法院官僚管理系统的影响

组织要素是有效实施系统的关键因素,并对法官的行为产生限制性影响。合理的组织要素和结构对组织成员有积极的激励措施,而不适当的组织要素和结构将为组织成员带来反向激励措施,并减少组织成员的行为动机和能力。长期以来,法院系统的官僚机构管理系统也可能诱使法官避免审查。

具体来说,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家的法院制度一直在各个时期内保护该国的任务。法院系统中已经建立了一个精细的等级管理系统和结构,显示了官僚机构的特征。尽管新一轮司法改革的目标是打破行政司法制度,并恢复到权力运营机制,该机制使法官能够判断和法官负责,总的来说,我国法院制度内的官僚结构并没有从根本上发生变化。尽管法院制度已经消除了一些机构问题,但它还引入了法官绩效评估系统和司法责任系统来传达组织的意愿并指导法官的行动。法院不仅必须评估法官的审判,审判效率和试用质量的数量,而且还必须评估服务整体局势,请愿和投诉,人民的司法服务以及评估结果的有效性,以及评估结果会影响法官的水平晋升,工作调整,奖金分配等;此外,他们还将对他们负责涉嫌违反司法责任和违反纪律的行为。因此,为了应对上级的评估并避免被推翻或负责的判断,法官可能具有“避免风险”的逻辑和行为 - 面向效率的,正式的审查,正式的审查和以结果为导向的判断力思考“迅速处理更多案件并关闭案件”,这反过来促使法官避免疑问性审查。

一方面,法官可以避免审查以提高试验效率。法院当前的内部管理效率很高,处理的案件数量和案件结案率是法官绩效评估的核心内容。法院管理法官审判限制的目标也从最初避免法官的审判案件的最初避免,以鼓励法官“迅速关闭案件”,并将所处理的案件数量和案件结案率放在法官的奖励制度中。这引起了法官的“寻求快速”思考“处理更多案件并迅速结束案件”。由于面对原告的后续审查请求,法官未能审查不会影响对主要起诉的行政行为的审查,因此,由于伴随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是独立诉讼,也不属于独立案件,也不会产生负面评估,例如失去案件或被视为错误的案件的比率;相反,法官对其的审查不仅不会增加处理的案件数量,而且还将消耗巨大的成本并影响案件处理的效率。因此,基于考虑效率定向和成本效益的考虑,法官拒绝回应原告对偶然审查的要求并进行正式审查是很自然的。

另一方面,法官避免审查以避免潜在的风险。维持基本职业安全是法官对职业安全的最低要求。但是,实际上,伴随规范文件审查的法官不仅面临规范文件合法性是否适当的问题,而且还具有潜在的风险。因此,法官需要寻求相应的判断方法来降低风险。正式审查无疑是最可靠,最安全的方式。因此,在对规范文件的随附审查中,法官严格根据法律进行判断,并最大程度地限制其自主权和创造力。他们中的大多数人直接确定规范文件是根据“不与上级法律发生冲突”而合法的。即使面对没有直接依据法律依据的规范文件,他们仍然会根据“不与上级法律冲突”而确定它们是合法的。此外,对于具有政策权威的某些规范性文件,例如由政党和政府机构共同制定的规范文件,由行政机构在较高层次的行政机构制定的规范文件以及涉及地方政府政策的规范文件,法官可能还可以采取以后果为导向的规范文件,并根据其政策权威来实现实质性的判断。

(三)

限制司法行动领域的外部因素

司法系统是一个“嵌入”社会系统中的子系统,因此法官所做的判断不能“嵌入”社会系统中。法官的决定受到权力结构和社会关系的影响,并受正式和非正式机构的限制。这是法官考虑法外因素的根本原因,而不是对实践中规范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首先,法院的政策实施职能促使法官考虑判决的社会影响,并避免使用政策权威审查规范文件。 “司法机构的职能结构和角色安排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机构设计师的实际需求和选择,而不是司法自身的定位。”作为司法机构,我们的法院还必须遵守各个时期的国家任务的发展需求。在评估法院的工作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将集中在法院为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清洁政府建设的服务上。为此,法院不仅必须实现案件正义,而且还必须在审判工作中实施国家治理意图,确保执行公共政策,并实现法律和社会影响的统一。实际上,规范文件本身就是公共政策的表达。它们不仅是立法指令的执行,而且是行政机构对行政机构与社会情况,监管环境和监管结构结合使用的国家和地方特定时期的响应。它们在涉及拆除和征用,社会保障以及试点改革功能的规范文件中尤为明显。因此,为了确保国家改革和创新任务的平稳执行并确保完成公共政策和地方治理任务,法官在审查规范文件时可能会采取非审查态度,尤其是涉及地方公共政策的规范文件。尽管法官对规范文件的伴随审查仅对个别案件有效,并且不能直接宣布规范文件是非法的,作为国家公共当局的代表,其有效性认知仍然具有法律表达的功能,并会产生间接的外部绑定力。如果规范文件被视为非法,它们将影响对诉讼对手和潜在的公共政策影响者的看法,并影响公共政策的实施。如果法官不一致地确定规范文件的有效性,或者法官与其他主管当局的合法性判断不仅会导致政策认知和应用的混乱状况,而且还将面临诸如削弱法院权威之类的风险。因此,根据风险后果的考虑,法官作为“理性的人”不愿意审查或正式审查涉及政策的规范文件,或直接响应原告对审查审查的要求,并以“不矛盾上级法律相矛盾”,甚至基于政策替换法律审查。

其次,法院在权力结构关系中的立场可以使法官能够考虑制定器官的权威,并避免审查由高级器官制定的规范文件。首先,法官主要采取的态度不审查政党和政府机构共同制定的规范文件。其次,事实上,行政机构的主导地位增加了法官的审判压力。实际上,政府和法院的联合会议,司法建议,讨论和交流已成为司法机构和行政器官之间沟通和协调的重要机制。在对法院人员,财务和财产管理的管理措施进行全面执行之前,法院仍需要从当地财务获得支持。这导致法官在审查规范文件时更加谨慎。特别是,对规范文件的辅助审查根据行政诉讼确定了法院的管辖权,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低级法官审查了高级行政机构制定的规范文件(例如,基层法院法官审查由州议会各部委和委员会提出的规范文件)。水平的巨大差异增加了法官审查的压力。一些法官对行政层面对法官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在参与调查问卷的上海进行行政审判的40名法官中,有24名(占60%)说,当审查规范性文件时,“行政级别的关注点,也就是说,行政机构发行的规范性文件比法院更高的级别倾向于审查并直接确定(合法性),这是对行政上的关注程度。这引发了法官在实践中随附的审查行为的困境,尤其是避免了由高级行政机构制定的规范文件。

3。解决审查系统有效性的难题,并使用规范文件

基于对法官避免检查规范文件及其原因的行为模式和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检查系统检查规范文件的有效性是多种因素(例如系统,法院管理系统和权力领域)叠加的结果。在全面促进法治的背景下,如何刺激法官审查和提高审查系统的有效性以及伴随规范文件的有效性的动机无疑是实现建立系统的目的的关键。

(一)

遵循规范的方法调整法官的思想

具有审查模式的规范文件的机构局限性为法官提供了避免和审查的规范文件的空间。但是,可以预见的是,立法机关不会在不久的将来通过修订来改变现有的机构框架,这需要调整法官的“法官”法官思考以改进。与拒绝做出回应和避免法律判决的司法实践中法官的思维方法不同,规范判断力的思维要求法官受法律规范的约束,并以法律作为核心的应用遵循法治模型。这是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促进司法制度保持中立的关键,并限制法官的任意;另一方面,应该承认“行政试验中的法外因素和影响是不可能的,不应根据判决结果删除,但是这种影响应作为该过程吸收到司法系统中,并应在规范框架内进行正规化。”这种规范性判断力的思维不仅必须遵循法律的逻辑前提,而且还必须合理地使用各种法律方法来弥补法律规范的不完美,并促进随附的规范文档审查系统的实施。

首先,遵循与规范文件有关的审查系统的规范框架,并积极履行其审查义务。依法判决是现代正义的核心。法官应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不应避免对规范文件进行审查。这是维持法律权威并确保法律的可预测性的关键。同时,对于法院而言,司法职能和相关力量的表现取决于司法系统的竞争力。建立用于规范文件的审查系统可以弥补对规范文件的立法和行政监督的缺点,并通过司法建议,它可以帮助行政机构根据法律管理,并与行政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从而有助于增强自己的机构竞争力。因此,法官应首先改变自己的想法,不应使用司法技术来避免审查。通过这种方式,在避免法律虚无主义的同时,他们应该提高司法系统的竞争力。

其次,通过有意识地应用方法论避免正式审查。规范判断的思维不是要刺痛法律规定的字面意义,并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而是要维护方法论意识,并合理地使用各种解释方法来建立规范性文本和价值判断之间的内部联系。在对规范文件的随附审查中,法官应考虑法律的内在价值体系和社会影响,并特别注意目的解释和系统解释方法的应用。这是因为目的解释和系统解释方法使法官可以在结合实质性内部秩序系统的同时专注于正式的外部订单系统,并考虑随附的审查系统所实现的制度目的和保护的实质价值,实现了整体法律秩序。

具体而言,从来源解决争议,弥补现有规范文件监督系统的缺点以及保护公民权利是辅助审查系统的核心立法目的。在上述立法目的的指导下,法官应对原告的辅助审查请求采取相对放松的解释立场,以便可以将更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在审查范围中。因此,“正常文件”的识别不能限于形式,但是应做出案例判断。例如,由行政机构和非管理机构共同制定了用于行政事务的内部文件的内部文件,应包括在审查范围中。为了防止行政机构进行司法审查并掩盖适用于行政行动的规范文件,“基础”的识别不仅应包括“暴露基础”,也就是说,在行政决策中明确说明了规范性文件,而且还包括“内置基础”,但在行政上的行政机构中,行政上的行动是基于行政机构的,但在行政方面不包括行政上的行动,但在辩护或法院调查中清除。就诉讼请求的清晰度而言,如果原告指定了审查所需的规范文件的名称,但未指定特定的审查条款,则法官应履行做出解释的义务,而不是驳回诉讼请求。

在对规范文件合法性的判断中,“行动解释”第148条规定了从主题要求,内容要求和程序要求的三个维度中进行全面的实质性合法性审查。首先,对受试者的法律审查的核心在于该主体是否具有权威来源,以及它是否超出了法律,法规和规则的授权范围。其次,内容法律审查的核心是检查规范文件是否与上级法律相抵触。其中的“上法律”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而是由法律规则和由法律原则,价值观等组成的外部秩序制度。法官不仅必须检查规范文件是否合法,而且还必须审查规范文件是否显然是不合理的。对于没有明确定义上级法律基础的规范文件,法官可以从违反法律原则和立法的目的的维度中审查它们,而不是直接确定他们是通过“不违反上级法律”而合法的。第三,程序审查的核心是平衡程序公平和效率的价值。由于对规范文件制定程序的审查涉及在制定规范文件制定过程中各种类型的证据材料的证据,以降低法官的沟通和协调成本,因此法官应仅审查严重的程序违规行为,例如法定批准程序和公共释放程序,并改善相关的支持系统,例如规范性文档配方机构的外观。

最后,通过法律论证来合理考虑法外因素。法外因素对对规范文件的辅助审查的影响不可忽视,但是必须通过法律渠道访问它们,然后才能进入司法判决的框架。因此,当法官考虑法外因素(例如公共政策和配方器官的权威)的后果时,他们应该以法律学说的解释性地位为基础,并分析和评估外界因素,以便考虑对外千边因素的考虑与法律规则的原则和精神一致;另一方面,他们应适当地使用法律解释方法来“翻译”外观因素,并将其整合到司法判断中,并考虑法外因素和其他后果,以此作为加强或纠正法律解释论证的一种方式,并不能超越法律解释。同时,法官应通过内部和外部证据进行理论证据,以提高后续审查结论的可接受性,从而响应社会改革的需求并实现法律体系的动态开放性。

(二)

利用司法管理系统的改革来刺激法官审查的动机

法院的组织管理方法会影响法官的行为模型和制度。当前的官僚司法管理系统着重于采用行政管理方法,这导致法官在权力和责任压力下的“避免风险”的思考逻辑和行为方法,因此避免了对规范性文档的伴随审查,从而造成了实践困境。在这方面,有必要通过持续的司法改革来改变法院的行政组织结构,改变内部管理方法“弱激励措施和强有力的监督”,在激励措施和监督之间取得平衡,刺激法官在方面进行审查的动机,并提高随附审查系统的运作有效性。

首先,打破机构障碍并改变法官行为策略。法院已经进行了一系列撤离改革,以解决限制法官独立审判的机构障碍和深处的问题。尽管已经达到了某些结果,但隐藏的行政方法仍然存在,各种法官评估系统和其他法官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官的行为策略。因此,一方面,我们应该继续促进法院的脱离管理改革,打破限制法官行为的机构障碍,简化为司法司法司法权力服务的司法管理权之间的关系,真正实现临时司法改革的目标,并确保法官敢于审查和审查法官敢于审查和愿意审查和审查规范性的规范文件。 On the other hand, we the and , the judge to focus on the of and the of , and by to "seek speed", so as to to of the of .

The is to the and to their . At , the types of ' have led to the of ' . In to , there are also such as , , party style and clean , and , which has led to to in the , which has the judge's "risk " and . , on the one hand, it be clear that the judge's with trial as the core, the from other types of , and it from , avoid other than trial on the judge, and the and of , so that can to the role with trial as the core. On the other hand, the judge's trial be , and the judge to the 's for , and be used to , so as to the judge to truly the and the and of the trial.

The third is to the for to along with each other . , are made by . is a and - model based on and . , need to be to . from the of , the of to a wider range of legal texts and . In , admit that it will more and time; at the same time, in case of , need not only to the of the act of the , but also to judge the of . , the can be used to the judge's , such as cases by as two cases . In the trend of de- and , the of will a key to ' and . , be to the of and , and to to by cases by as cases.

(三)

the judge's trial the of state power

The legal and of a do not exist in , but are to the and form and the of the of this . The judge's is by these . , with the of and , only by the that ' and the the and even state power can the of .

First of all, party and and the and logic of the in . As part of the state power , need to in with an and , with other , and the task of . In to the , in have . , from the of power and logic, make on facts and , which are , and . , and of be the core field for to in . and needs from a level, and in and and . , party and must the power and logic of the , and and the of the in the . " from a macro , , but it also the and of and and the of . This is the of the court." , local party and must their , the way the in and , and and 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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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the of the of of . "The of in the party and is . often need to play a role , local to make legal ." Faced with the that the non- of by the of , which the of ' , in to being with the self- , to with the of -level is way to ' of . 149 of the " on " the of , that is, the put by the 's court that makes an to the may be to the 's at the same level, at the next level, , and for . The above- give full play to their to their in order to to force the to to the judge's , the of the .

4。结论

When the legal text is but not fully , think more about why the law has not been than the law. The has been on the high hope of from the , up for the of the , and ' , but it faces the of in , and avoid the of this . While the of the of the by , this also tries to the of under the of such as , power field, and , a for a of the of China's . In the final , the must be by . Only by down on the that ' can the truly . This not only to at the level of , their , and use to "" into while , so as to to the needs of ; but the more path lies in the of the and even the power , that is, the and logic of in , the of and "weak and ", and the judge . Only in this way can the of be , the of in can be fully , and the of i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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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 Yang: The and path of by | Legal 2024 Issu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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