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中海丽舍小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样本)

2024-05-26 22:02:05发布    浏览97次    信息编号:7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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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中海丽舍小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样本)

南京市建邺区中海丽舍社区

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样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南京市建邺区中海丽舍业主委员会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为中海丽舍社区提供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服务。

第二条 房产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中海俪舍住宅小区物业服务

该小区位于南京市建邺区嵩山路126、127号,占地面积.4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7万平方米,共有住宅1356套,建筑面积.53万平方米,商铺37套,建筑面积3340平方米,共计67部电梯。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为:东至泰山路、南至新安江街道、西至黄山路、北至牡丹江街道。

第二章 物业管理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期限为两年,暂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第三章 委托管理事务及财产配置

第四条 负责小区内建筑主体共用部位的日常修缮、维护和管理,包括梁、柱、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及墙面、楼梯间、走道、门厅、道路、墙体、设备用房、停车位、化粪池、沟、水池、井(污)等共用部位。

第五条 公共给排水系统、公共烟道、公共照明、电梯、供配电设备、消防设施设备、智能监控系统、路灯、文化体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和运行管理。

第六条 公共绿化、景观的维护与管理;(与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修改合并)游泳池在暑假期间由甲乙双方共同开放,委托具有相关法律及政府部门要求的资质、主要向里社小区业主及其亲友开放的游泳池经营公司经营,其开放方式、管理方式、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会同委托公司商定;其他时间游泳池应有浅水作为景观,并保证水质清洁,与周边绿化协调美观。

第七条 附属建筑物及设施的修缮、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 负责公共场所和建筑公共部分的清洁卫生,负责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负责业主有偿清运、处理装修垃圾。

第九条 维护小区社会治安,包括治安监控、保安巡逻、门卫执勤、车辆出入管理、停车管理、人、物出入管理、火灾及火警预防、处置等。

第十条 社区内的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一条 负责管理与房产相关的工程图纸、住户(使用人)档案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二条 物业标志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负责与物业服务公司相关单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络、协调。

第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违反治安、消防、环保、绿化、装修、物业使用等方面的规定或者合同的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各项费用的征收:

1.物业管理服务费;

2、共享停车场、停车位收费合理;

3.公共区域水电费;

4、装修管理服务费及装修垃圾清运费;

5.部分多元化业务收费;

6、房屋租金及其他专项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其他服务

1.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的临时特殊服务;

2、根据业主要求,代为提供租赁、出售服务;

3、免费提供便捷气泵、便捷推车、便捷工具包、快递代收等。

第十八条 物业人员配置:物业客服中心人员总数72人,其中:经理1人、客服主管1人、管家4人、前台2人;秩序维护:保安主管1人、秩序维护队员24人;保洁:主管1人、保洁员23人;工程维护:8人;绿化维护:7人。(保洁、绿化外包30人)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维护物业业主和物业使用的合法权益,监督乙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2、监督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管理条例》、《议事规则》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

3、每年1至2次对物业管理服务费使用情况和物业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4、支持、配合乙方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合理、合法的费用。对未按时缴纳、未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催收费用,保证物业服务的正常开展。

5、接受业主大会的委托,管理社区业主公共收入的征收和使用,确保账目清晰、公开、透明。

6、不干扰乙方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的物​​业服务和正常的经营活动。

7、协调物业管理用房及办公设施,由乙方免费使用,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离开小区时,无条件移交给甲方。

8、乙方总公司股权发生重大变更或被收购时,甲方有权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如甲方因此受到损失,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9、乙方承担丽社小区主体建筑及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的验收及运行维护工作,如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或功能不完善,导致不能达到安全正常使用的,甲方将协助协调开发商及设施设备供应商对主体建筑及设施设备进行保修及维修。

10、负责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工程质量、配套设施及设备上的遗留问题。

11、负责协调开发商、原物业管理公司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的图纸、文件、资料,并及时移送乙方使用。

1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物业状况,合理使用小区物业维修资金。

13、支持、配合乙方开展各项社区文化体育活动和宣传教育活动。

1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的规定及丽舍小区《业主管理条例》制定物业管理制度及社区公共管理制度。

3、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为业主、住户提供优质服务。

4、劝导、制止物业使用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必要时可请求甲方或相关管理部门协助处理。

5、乙方不得将该物业的管理责任全部转交给第三方。乙方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委托企业须具备相应资质,并由双方通过招标选定。乙方与委托企业签订的委托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应对委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委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责任。当委托企业的服务不能得到甲方认可时(甲方每月收到业主关于绿化保洁的书面投诉3次以上),甲方可采取书面警告、扣除质量保证金(每次扣除质量保证金5%)等措施;如仍无法改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直接与委托企业解除合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此项视为乙方的重大违约责任,乙方应将此项纳入与受托企业签订的专项合同中。

6、乙方负责保持物业人员的相对稳定,除非甲方要求或员工个人原因,项目经理任期满两年方可调动。

7、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共用设施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范围内改建、扩建或完善配套工程,须与甲方协商,取得甲方同意并报相关部门批准;重大装修工程须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8、告知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有关物业使用的规定。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在物业装修时,应告知有关限制,并签订书面协议,负责检查、监督。

9、乙方可以采取劝导、书面整改通知、举报政府部门、提起公诉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或法律、法规、管理规章的规定,实施妨碍物业服务和管理的行为,但是否采取上述措施由乙方决定。

10、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业主、住户拒绝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有效措施收取。

11、乙方因物业维修或公共利益等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的,须经甲方同意,并在施工过程中尽量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在合理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12、科学管理公共用水、用电,降低水、电等公共能源消费成本。

13、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维修计划须报甲方批准并报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批准后方可实施。

14、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费、停车服务费、维修资金等收支情况。

15、物业服务场所归业主共有,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免费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16、乙方对小区内的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前,均须向甲方报告并取得甲方同意,原则上须遵守《业主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7、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所有管理房屋及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一切档案资料移交给甲方。

18、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五章 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缴纳方式和财政收入分配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

该物业住宅的服务费标准为业主根据其拥有的建筑面积(​​以房产证登记的面积为准;尚未办理房产证的,以销售面积为准)向乙方支付。

1、二楼及以上住户:2.45元/月/平方米;一楼住户:2.05元/月/平方米;东园5号楼二楼及以上住户:2.70元/月/平方米;

2、配套商业设施:3.30元/月/平方米;

3、承包期为两年,物业服务费为包干制,财务核算必须独立,每年的盈亏由乙方承担,与业主无关,不得提取任何报酬(物业服务费已包含小区内所有设备设施运行及业主活动场所产生的公共能源消耗费用,不再另行收取公共能源消耗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干制实行后,乙方承诺,社区服务质量及整体品质绝不因物业服务费包干制而受到影响。小区原有设施设备、楼宇路灯、景观照明、饮水机、电梯、业主活动场地等主要能源消耗支出项目必须保证。一旦发现乙方违约,甲方可进行一次处罚、两次罚款、三次取消包干制,此种违约行为属于严重违约。

4、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出租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出租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宁市发〔2014〕78号文件规定人均出租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出租用于居住。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或拆除、改造室内设施,不得侵犯其他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将厨房、卫生间、阳台等出租给个人居住的群租房,以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出租给企业的群租房,除向有关部门报告外,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过渡期间按本合同约定标准的3倍收取物业服务费(含公共能源消耗费)。

5.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以及入住后未使用的空置物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业主应提前向物业服务公司书面备案,并按规定或约定的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70%缴纳空置物业服务费。

6、物业服务费每半年预收一次,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愿缴纳,物业公​​司可预收全年物业服务费,预收物业服务费不得超过一年,物业服务费最佳收取时间为1月1日至31日(上半年)和7月1日至31日(下半年)。本合同物业服务费收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7、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不包括物业保修期满后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装修费用。上述费用应当经甲方同意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或从公共收入中支付。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8、居住小区公共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突然发生损坏,如不及时修复将危及人身安全、居住建筑安全或者严重影响小区正常生活的,乙方可以先口头通知甲方处理,再按规定从甲方应得的公用收入中支付或依法办理提取维修资金手续。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对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修缮、更新、改造。乙方可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托管部门审核后进行应急处置:

(1)屋面防水工程损坏造成漏水;

(2)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3)公共护栏、墙体损毁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4)建筑一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5)排水专用设施因坍塌、堵塞、溃坝等原因,影响其使用功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

(6)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9、乙方应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损失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10、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20日(本合同第一年除外)、7月20日前,将上半年、全年的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业主、使用人公布,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及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停车服务收费

1、业主自购车库停车位:收取停车服务费80元/车/月。

停车服务费包含停车场公用部分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停车场内道路、车位等地面损毁的一般修复、墙面二次粉刷等)及公用设施设备(包括出入口钢架吊顶、照明设施及标识牌、安全导向镜等);配套设施设备运行能耗费用(车库及车库相关设施、照明的用电量包含在停车服务费内,不得摊销至小区其他部分公共能源消耗,详见本合同第二十四条);公共环境保洁、卫生费用;停车场有偿使用费用(不包括业主专用停车位);管理服务人员费用;服务公司管理费用及税金等。

2、人防停车位:车库停车服务费及租金按每月每辆车260元的标准收取。

3、临时停车收费5元/次。(1小时以内不收费,1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按12小时收费,每次5元/次)。外来车辆原则上不得过夜,特殊情况需登记说明。

4、摩托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停放在小区内指定位置,电动车充电设施设置在地下一层非机动车车库内,充电方式由甲乙双方商定。

5、乙方对停车服务费应单独核算,独立核算,每半年向业主公开收支情况,并报业主委员会备案。

车位承租人应与乙方签订车位租赁协议(临时停车除外),车位所有者或使用人应与乙方签订车位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车位服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如乙方接受委托提供车辆寄存服务,收费标准由所有者与乙方协商确定,车位承租人或车位所有者或使用人须与乙方另行签订寄存协议并支付寄存费用。

第二十三条 装修管理费及装修垃圾清运费

乙方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费及装修垃圾清运费。住户办理入住手续或重新装修时,乙方应根据实际情况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也可选择自行清运装修垃圾,但必须按照乙方的规范装袋并堆放在指定位置。

第二十四条 公共水电及其他费用的收支

1、乙方负责按时向市水、电运营单位缴纳费用。

2、乙方负责实行计量,明确各表计量范围,并制定统一清单。物业管理公司办公场所使用的水、电费用也由乙方计量,并承担费用,并向社会公布缴纳情况。

3、乙方应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公布公共水、电费使用情况,接受甲方业主委员会、业主及使用的监督。

4、地下车库的水电费及设备设施能源消耗由乙方从停车服务费成本中支付,多元化经营产生的水电费纳入经营成本。

5、小区内的其他费用(有线电视费、电话费、宽带使用费、燃气费、水电费等)由相关单位直接向用户收取。

第二十五条 特殊服务

乙方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相邻部位的维修、保养及其他专项服务,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向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醒目标注。

第二十六条 公共收入的分配

除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另有约定外,属于社区公共收入的资金由甲方业主委员会负责收取,并按照甲方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合同的约定进行使用。

1、小区人防停车位停车服务费及租金由乙方收取,在扣除80元/车/月的物业管理费及税金后作为业主公共收入,其中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小修费用)支出;70%交由甲方管理作为小区业主公共收入。

2、除停车场之外的其他公共区域及设施的运营收入扣除相应成本及税金后,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小修费用),70%归甲方管理作为小区业主公共收入。

3、社区游泳池无论外包还是甲方管理,其运营收入全部用于支付运营成本,剩余资金70%作为游泳池设备设施折旧及大修基金,由甲方负责筹集和管理,30%作为乙方游泳池的日常维护、小修及物业服务费。游泳池原则上只对社区东、西花园业主及业主亲友开放,开放期间乙方应指派专人负责安全、卫生工作。游泳池开放的行政许可由乙方办理,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4、公共收入每半年结算一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7月20日、1月20日前向业主委员会结算小区业主公共收入。

5、其他公共收入事项,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

第二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公共财产部分的维修、保养和管理;

2. 公共财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保养和管理;

3.公共区域及相关场所的清扫、卫生、垃圾收集、清理、雨水、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管理;

5.车辆停车服务;

6.协助管理社会治安维护、安全防范等事宜;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财产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服务内容及标准

本合同期限内,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标准不低于《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试行)》五级三档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1.综合管理服务按照《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试行)》五级标准执行。

2、社会治安维护服务按照《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试行)》五级标准执行。

3、公共区域保洁卫生服务按照《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试行)》五级标准执行。

4、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按照《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试行)》五级标准执行。

5.公共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及维修服务按照《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试行)》三级标准执行。

(具体五级三级标准见附件3)如乙方承诺的服务标准优于五级三级标准的,以乙方承诺的标准为准。

乙方的服务不包括对业主专属财产的维修保养、家政服务、以及对业主车辆等业主特定财产的仓储服务,除非业主与乙方另有约定。

第29条在本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党B可以就诸如B党继续实施社区的管理服务,调整财产服务费标准或基于党派的全部服务,如果派对所有企业的交易,则撤回了缔约国,在转移的情况下,党派的A党可能会提供三个月的过渡管理服务。

如果上述承诺与“纳吉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的五级和三类标准相冲突,则将严格考虑。

第7章财产管理概念和目标

第30条[财产公司承诺]。

第31条B在一年内努力达到该市出色的住宅社区标准。

第32条特别商定的事情

1.次要的定义:在紧急维修中使用的单一价值不到800元的材料被认为是较小的维修,并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用于维修组件和材料,其单一价值和材料单一价值超过800 ryuan,该公司将在项目中进行审查,以审查公共管理委员会,以验证委员会。根据法规的问题。

2.防火,电梯,火灾监控系统等应委托合格的专业公司进行维护和维修。

其中:除非需要更换维护单位,否则社区电梯由上海的电梯江苏分支机构维持,除非需要更换维护单位,否则必须有足够的理由,否则将被视为委员会的委员会和委员会的委员会。需要更换维护单位,必须及时拒绝替换。

3. B党负责为社区中所有67个电梯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保险费将由物业服务费承担)。

4.社区中的绿色维护是服务合同的关键部分。维护单元必须及时替换。

5.中央社区所有者委员会(A方)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所有者满意度调查,如果所有者的满意率低于65%,则A党A将召集所有者会议并根据所有者的投票结果决定终止财产服务合同。

所有者的满意度调查:A党和B党同意,在街道和社区的见证下,政党A本身将组织A本身或委托给第三方。

6.当本合同中的B方是中国海外财产南京分支机构时,它必须严格在续签本合同之前与先前的财产所有人委员会的财产合同中的特殊协议。

第33条性能债券和质量债券

1.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天内,B方应支付一方150,000元人民币的绩效担保。

2.在签署合同后的十天内,B党应为150,000元的质量保证金支付质量保证金。

3.如果当事方未能符合本合同中规定的服务承诺,则在合同期内,律师事务所应从绩效担保中扣除绩效保证,如果绩效保证少于由于扣除而造成的指定金额,则该方应在30天内终止合同。

4.附录4中显示了高质量存款和绩效存款的罚款细节。

第34条(业主委员会的诚信条款)所有者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豁免或支付较少的财产服务费和停车费,或者以任何违规行为寻求不正确的福利。

第35条(房地产公司的诚信条款)一方成员(包括成员的亲戚)或特定所有者(包括所有者的分支机构,股东,实际控制者,高级管理人员,亲戚和朋友)不得在财产服务费中豁免或减少在公共或私人方面以任何形式的方式,停车费或其他形式的财产或其他财产。

第36条(无条件合作义务)B方应尊重和合作执行A方的决定,并不时由A方合理地委托合理的合理任务。

第七章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37条如果政党严重违反了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则a可以书面通知b,以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更正,如果党派在指定的时间内未能进行更正,则A党有权根据合同或通过合同终止罚款。

第38条如果A违反合同的相关规定,并导致B未能实现管理目标,则B方有权要求党派在一定时期内解决问题;

第39条如果一方违反合同并对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失,则违约方应对受害方对经济赔偿责任双方同意。

第40条如果违反该协议并随机增加指控标准或收费,则A党有权要求B退还一倍的金额,如果B党B拒绝退款;

第41条如果所有者或财产用户违反了协议,则根据合同收取违约的损失或延迟付款费用,并有权要求所有者以每天的费用为有限的,并要求所有人的费用,并要求所有人支付0.05%的费用(简单的利息) ES,公告费,律师费,旅行费用等。

第42条B对以下情况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由于不可抗力,财产管理服务被中断;

2. B方已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但损失是由财产本身固有的缺陷造成的;

3.由于需要维修和维护共享的财产零件,共享设施和设备以及事先通知所有者和财产用户,因此由临时水或电力停电或停用共享设施和设备的停用造成的损失;

4.供水,电力供应,天然气供应,通信,有线电视以及其他共享设施以及设备被阻塞的原因,这是由于B派对B的原因而造成的;

5.由于所有者或财产用户未能支付供水,电源,天然气供应,通信,有线电视,公共能源消耗费(公共水和电费)以及其他时间的其他费用,因此该服务受到中断或影响;

6.所有者或财产用户违反了“所有者管理法规”和财产管理领域内的财产管理规则和法规,尽管B党的说服,预防和与相关部门的执法部门的说服,预防和合作仍然无法解决,并且这种违法行为造成了阻碍和对其他所有者和房地产用户的影响;

7.财产中发生安全事件或刑事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由骚乱,抢劫,毁灭,爆炸,火灾,盗窃等造成的损害,但这不适用于B党在B党未能履行其职责或过失的情况下;

8.由所有者或第三方的故意或疏忽行为,所有者或用户违反本合同,所有者管理法规和其他财产管理法规造成的任何相关损害;

9.在所有者的独家和商定的部分中,由大火,盗窃或其他公共安全或刑事事件造成的损害,而不是由于B方违反了本合同违反义务;

10. A方造成的损害未能通过B党的书面提案,以改善自助使用,共享使用或共同使用或改善管理措施的设施;

11.所有者延迟支付的服务费用造成的损害,包括偿还日期(包括账单的未赎回部分);

12.除上述违反本合同违反义务造成的事故外,由于财产区域内车辆中财产的盗窃,损坏或盗窃造成的任何损失;

13.所有者或财产用户委托B的工作人员造成的任何损害未经Party B的同意提供服务;

14.除了上述项目外,其他原因不能归因于方。

第43条为了维护公众,所有者和用户在无法预料的情况下的重要利益,例如气体泄漏,电泄漏,火灾,消防,水管破裂,挽救生命,协助公共安全机器人执行任务等,所有者应与党派造成紧急情况下的疾病,以衡量党的损失,以衡量党的责任。和法规。

第44条如果执行本合同与国家政策和法规之间发生任何冲突,则国家法律和法规应占上风。

第45条如果方,B和所有者对财产服务有任何争议,则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谈判,以解决该问题,如果没有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都可以在合同的地点与法院提起诉讼(该项目的地点),判决应对所有政党构成约束力。

第46条本合同的所有附件是本合同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第47条可以通过书面签署补充协议来修改,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条款。

第48条本合同中相关条款的含义是:

1.所有者是指房子的所有者,即在房地产所有权注册簿中记录的正确持有人(包括注册为商业住房预售的正确持有人)。

2.属性用户是指房屋的实际用户或房客。

3.物业买家是指房屋销售合同中确定的购买者。

4.财产是指建筑物及其辅助设施以及设备及相关场所。

5.公共零件是指主特性的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承载墙,柱子,梁,地板,屋顶等),室外墙壁,门厅,楼梯间,走廊等。

6.通用设施和设备是指水管,落水管,水箱,压力泵,电梯,天线,电源线,通用照明,消防设施,绿空间,道路,道路,沟渠,游泳池,公共文化和体育设施以及用于公共设施和设备,这些设施和设备由所有自由拥有的房屋中的所有业主共同拥有,以确保房地产的所有房屋使用。

7.公共区域是指房子内整个房屋的所有者和财产用户以及整个房屋和物业管理区域的区域。

8.独家零件是指由单个所有者在结构和利用方面独立使用和惩罚的属性站点。

第49条该合同有五本副本,在A和B中的双方中有两个方,政府的政府部门之一将产生相同的影响。

A党:B派对,的区:

中国行业主席委员会

代表:代表:

签名日期:签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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