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甲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2024-05-24 05:03:51发布    浏览77次    信息编号:7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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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甲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合同号:

甲方(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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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买方、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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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时,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第一条 概述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生效之日止的物业管理。

第二条 财产基本情况

1.该房产名称:

2、乙方购买的房屋销售(预售)合同号:

3、乙方购买的房屋基本信息:

(1) 类型:

(二)地点:

(三)四个方向:

(4)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 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界定

1、所谓公用部分是指主体建筑的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门内承重墙、梁、柱、楼板、屋顶等)、室外墙体、厅门、楼梯间、抗震结构件、走廊等

2、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水管、落水管、水箱、加压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锅炉、供热线路、燃气供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水池、水井、非经营性停车场、车库,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的房屋。

第四条 甲方物业管理职责

1、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该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规则,并书面通知乙方。

2、甲方应建立健全该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

3.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委托专业公司承担物业的专项管理和服务业务,但不得将物业的总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4、不得占用本住宿的公共区域、公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5、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及自用设施设备的保养、维修等有偿服务;

6、本协议终止后5日内,应向业主委员会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该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第五条 乙方的监督和保证

1、有权参加业主会议或者业主代表会议,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有权对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进行监督,并就物业管理的相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物业的公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不得被占用、损坏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 因搬迁、装修、改造等原因需要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4、房屋转让时,提前通知甲方,并告知受让人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5、承租人、使用人、访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规则》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业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物业给排水、通风、照明、维修、通道、卫生、环保等相邻关系,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甲方对共用设备的管理

1、设备图纸及档案资料齐全,设备记录清晰,管理完善,可随时查阅。

2、专业技术人员和维修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按要求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设备状况良好,运行正常,有设备运行记录。 有专门的保养和维修系统,不存在事故隐患。

4、小区生活用水(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格的管理措施,有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和操作人员卫生许可证。 水质检验合格。

5、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电梯轿厢干净卫生,通风、采光良好。

6、电梯由专业队伍维护保养,安全操作、维护保养规章制度健全,并保存操作、维护记录。

7、锅炉供热负责人应严格遵守锅炉供热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正常运行,并保存运行记录。 供暖期间,室内温度应为18℃且不低于16℃。

第七条 甲方对共享设施的管理

1、社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并按原设计用途使用。

2、公共照明设施齐全、运行正常。

3、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无破损。

4、污水排放通畅,沟内无积水。

5、危险区域标识清晰,防范措施到位。

第八条 甲方绿化及养护管理

1、公共绿地、庭院绿化布局合理,花木、建筑件布置得当。

2、绿地有专人维护管理,无损坏、践踏、虫害、枯叶等现象。 定期给绿地、花卉和树木浇水、施肥、驱虫、修剪并清除枯叶。

第九条 甲方环境卫生管理

1、甲方组织保洁队,维护社区公共环境和公共区域;

2、公共区域保洁设施排列整齐,设有果皮箱、垃圾房等保洁设施,垃圾每日清运;

3、楼梯间、通道、走廊的地板、墙壁、楼梯栏杆、窗台无灰尘,窗户明亮。 走廊内严禁随意堆放、存放。 机房干净卫生,通风、采光良好;

4、降雪后及时清理小区内道路、建筑物间的积雪; 雨后及时清理污水;

5、小区内道路上无摊位、市场,商业网点招牌美观整洁、管理完善;

6、社区内无违法临时建筑;

7、小区内不得乱堆放、乱贴、乱画、乱雕、乱吊;

8、定期消灭“四害”。

第十条 甲方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区域治安和公共秩序,为小区业主(居民)创造安全有序的生活、工作环境;

2、实行社区24小时巡逻制度,防止因管理责任引发的重大刑事案件;

3、值班人员标志明显,熟悉辖区情况,工作规范,作风严谨,有值班巡逻记录,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4、甲方应禁止散发广告、推销产品及无身份证明人员进入小区,并对因管理责任造成的事故和损失负责。

第十一条 交通秩序和车辆停放

1、甲方对进出车辆实行核验登记制度;

2、乙方车辆进场后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并停放在指定地点;

3、甲方派出的巡防队员负责清理和维护区域内的交通秩序;

4、甲方禁止运载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

5、在小区内违章停放、堆放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由车辆所有人负责。 否则,造成车辆灭失、损坏的人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第十二条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甲、乙方已签订《房屋装修装修管理协议》,乙方装修、装修房屋时应遵守。 详见附件:《房屋装修装修管理协议》。

第十三条 甲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证

一、基本要求

(一)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应当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工程施工时,应当认真检查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和设施设备,并办理验收手续。

(三)管理人员和专业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四)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五)管理服务人员佩戴胸卡,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六)公布8小时服务电话。 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到达现场,并保存维修记录。

(七)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示物业服务费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八)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九)每年至少征求一次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达到70%以上。

2. 房屋管理

(1)对建筑物公用部分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并保存完整的检查和维护记录。

(2)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公用部分的状况。 如有需要维修的,及时组织维修。 如有需要维修的,及时组织维修。 需要修缮的,及时编制修缮方案和房屋专项修缮资金使用方案,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和建议,并按照决定组织修缮。业主大会的召开。

(三)每周对住宅单元的门、楼梯及其他公共区域的门、窗、玻璃等进行检查一次,并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

(四)按照住宅装修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临时业主大会)的要求,建立健全住宅装修装修管理制度。 装修前,按照规定审查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员装修、装修时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装修施工现场至少检查两次。 对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拆除、改造共用管道等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及时劝阻,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及时制止违反规划规定违法建设、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各组团、建筑物、单位(门)、住户应当有明显标志。

3.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一)进行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保养(依法应当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二)建立公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清单),对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情况保存完整记录。

(三)运行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维护规范; 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四)组织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保存检查记录,对需要小修的,及时组织修复。 对需要装修的大、中修缮、装修工程,及时编制维修、改造、装修方案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和建议,并组织修缮或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进行装修。

(5)乘客电梯早上6:00至中午12:00正常运行

(六)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以随时使用; 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7)路灯、走廊灯完好率不低于80%。

(八)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 对可能发生的各种设备突发故障应有应急预案。

4.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一)社区24小时值班。

(二)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至少每三小时巡查一次。

(三)车辆停放有序。

(四)有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事件时,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5. 清洁服务

(1)小区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收集一次。

(二)社区公共区域每天清洁一次; 电梯厅、走廊每天清洁一次; 公共区域玻璃每季度清洁一次; 路灯、走廊灯每六个月清洗一次。

(三)区内公共雨水、污水管道每年清理一次; 雨水、污水井每六个月检查一次,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清理; 化粪池每季度检查一次,每年清理一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清理。

(4)二次供水箱按规定清洗,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6、绿化养护管理

(1)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应定期修剪和养护。

(2)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三)防治花草树木病虫害。

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

自乙方办理入住手续当月起,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括房屋公用部分及公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按照以下标准向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

1、乙方应于开发公司通知业主入住之日缴纳费用。

2、管理费标准:

住宅:元/㎡/月;

商场(商铺):元/㎡/月;

办公楼:元/㎡/月;

其他:。

3、乙方出租房产须向甲方登记,否则物业管理服务费仍由乙方支付;

4、乙方转让房产时,必须在转让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5、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6.付款时间:每月1日前。

第十五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车位管理服务费及其他有偿服务费:按照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或双方协商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收入和支出的公布

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每六个月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并于每年1月份向业主公布全年维修基金利息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 代收代付服务

甲方在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下,可以提供水费、电费、煤气费、取暖费、租金等代收代缴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 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 保险

1、房屋公用部分及设施的保险由甲方办理,保险费由全体业主按其占用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

2、乙方自行为其家庭财产和人身安全办理保险;

3.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的处理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等不可预见的情况下,抢救生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紧急情况时,如果甲方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给乙方造成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约定,未达到约定的管理服务质量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 甲方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违反约定,导致甲方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服务质量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 乙方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已收取的费用、返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4、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费用,并按日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日期,或;

第二十一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属于对方的且不能从公共渠道获得的文件和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经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其他商业秘密)保密。在本协议的讨论、签署和执行过程中学到的知识。 未经资料、文件原提供者同意,对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全部或部分商业秘密。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密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 通知

1. 一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发出的所有通知,以及双方交换的文件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请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报、当面传递等)。 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

2、双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的,应自变更之日起数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否则,未通知者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同变更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特殊情况,甲方或乙方需要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签署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未经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任何一方均无权更改本合同。 否则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合同转让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未经对方明确书面同意,任何转让均无效。

第二十五条 争议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一)将案件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在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期间,该义务应中止履行。

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并向对方提供有关不可抗力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以及无法抗力的书面材料。此类不可抗力发生后数天内需要履行合同或需要推迟履行。 声称不可抗力导致其履行本合同客观上不可能或不切实际的一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类不可抗力的影响。

3、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立即友好协商决定如何履行本合同。 不可抗力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因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者消除,导致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或者暂时延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对此不承担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方无法合理控制、无法预见或者即使预见但仍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发生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导致客观上该方不可能或不切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此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火灾、干旱、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无论是否宣战)、骚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社会事件。

第二十七条 合同解释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条款不明确的,双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惯例及有关条款的内容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符合共同理解的条款。 除非与法律或本合同相冲突,否则此类解释应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补充和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有效期为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3、本合同正本一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名): 授权代理人(签名):

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

帐号: 帐号: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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