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鲜为人知的历史:中国特别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

2024-10-20 18:05:02发布    浏览8次    信息编号:9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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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鲜为人知的历史:中国特别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

1956年6月9日至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太原两地开庭,起诉“9月18日抗日战争”以来对中国人民犯下滔天罪行的117名前日本军人。 “ 事件。师长铃木庆久、藤田茂、武部六三、古见忠之等45名在押的日本战犯进行了公开审判。

众所周知,东京审判是对发动侵略战争的日本军队犯下的战争罪行的审判和惩罚,标志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最终结束。然而,东京审判只审判了28名甲级战犯,而大量的乙级、丙级战犯,特别是作为抗战主战场的中国战场上的日本战犯,主要通过了审判。包括沉阳审判在内的国内特别军事法庭。 、太原审讯等处以刑罚。然而这段历史却鲜为人知。

致力于国际刑法研究与实践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联合国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前法律官员凌岩认为,中国对日本战犯的审判特别军事法庭拥有合法的程序和确凿的证据,不仅考虑非国际武装冲突中犯下的国际武装冲突罪,也考虑非国际武装冲突中犯下的战争罪。这一做法虽然长期被忽视,但可以视为中国对国际刑法发展的贡献。

凌岩教授出版了《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理论与实践》、《跨世纪的海牙审判——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国家主权与国际刑法》等著作。严的父亲是著名法学家、国际法权威李浩培先生。 1993年当选为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首任法官。

中国审理的四起案件

记者:沉阳审判和太原审判是如何起诉日本战犯的?

凌岩:1956年4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特别军事法庭,起诉日本战犯。尽管大部分被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在抚顺,但中央政府决定将审判移至沉阳。由于日本帝国主义在沉阳制造了“九十八事变”,并开始发动大规模侵华战争,沉阳审判日本战犯具有特殊的历史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任命特别军事法庭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1956年5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定成对日本侵华战争期间犯下的各种罪行的45名日本战犯提出起诉。起诉书分为四个案件,提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提出起诉。

第一个是铃木庆久等七名战犯案。铃木庆久是日本第117师团师长。这八人被指控犯有屠杀、酷刑、虐待、奴役等罪行,公然违反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

第二起是日本前间谍组织头目富永俊太郎案,他被指控犯有战争罪和间谍罪。

第三起是浩浩等七名犯罪分子案。他们不仅被指控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犯下战争罪,而且在中国内战期间担任阎锡山军队高级军官时也犯下了战争罪。

第四个是武部六三等七人的案件。他们被指控操纵伪满洲国傀儡政府,残酷统治东北中国人民。

1956年6月9日至19日,最高人民法院沉阳特别军事法庭公开审理了铃木庆久等7人的案件。任命袁光为审判长,任命王志平为检察长。他们开创了我国首次对审判进行现场录音。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况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法院宣判8名被告人有罪,判处13年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1956年7月1日至7日,沉阳第二法院对武部六三等27人进行公开审判。贾谦任审判长,李福山任检察长。这28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20年不等。

1956年7月,出庭审理武部六三等28名被告人的检察官在沉阳特别军事法庭前合影。 (资料图)

1956年6月12日,太原特别军事法庭公开审理了富永俊太郎案和四郎浩等七人案。朱耀堂担任审判长,五十助国担任首席检察官(浩浩案)。 6月20日,特别军事法庭宣判所有被告有罪,判处富永俊太郎20年有期徒刑,其他8名罪犯分别被判处8年至18年有期徒刑。所有罪犯自宣判之日起服刑。从逮捕之日起至判刑之日的羁押天数可以计入刑期。

中国国内审判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记者:东京审判后,中国继续在国内审判日本乙级、丙级战犯。根据什么法律?

凌岩:国际法和国内法都为日本战犯的国内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国际法层面,早在1942年1月13日,被德国占领后流亡英国的九个欧洲国家政府就在伦敦圣詹姆斯宫发表了一份声明,其中指出:

“战争的主要目标包括通过有组织的司法渠道惩罚那些犯下战争罪或对战争罪负有责任的纳粹战犯,无论是通过命令、实施还是参与,[盟军]决心在国际团结精神 共同见证:(1) 那些犯有战争罪或负有责任的人,无论国籍如何,都被找到并接受审判,以及 (2) 所宣判的刑罚得到执行。”

中国派驻荷兰公使(金文思)出席宣言仪式,并在英国报纸上发表书面声明,表示追究德国战争罪行的原则也适用于日本战犯在中国犯下的暴行。

1943年莫斯科会议上,英国首相丘吉尔、美国总统罗斯福、苏联最高领袖斯大林共同签署了《关于战争暴行的声明》。他们在声明中重申,除了那些“将根据盟国政府的共同决定受到惩罚”的战犯外,那些对暴行、屠杀和冷血大规模杀戮负有责任的人也将“被遣返到发生战争的地方”。他们犯下的恶行“国家可以根据这些解放国家的法律审判并惩罚他们。”此外,该声明清楚地表明了盟国在国内法院和共同设立的国际法庭上起诉战犯的决心。 1945年《中美英敦促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简称《波茨坦公告》或《波茨坦公告》)第十条规定:

“我们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毁灭他们的国家,但战犯(包括那些折磨我们俘虏的人)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最后,在《日本投降书》(即1946年9月2日日本正式签署的投降协议)中,日本政府“承诺认真执行波茨坦公告的条款”。

1946年1月19日,盟军最高统帅道格拉斯·麦克阿瑟将军发布“特别通知”,下令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他还在公告中强调:

“本命令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损害在日本或与日本交战的其他联合国国家为审判战犯而设立的任何国家、国际或占领国法庭、委员会或其他审判机构的管辖权。”

也就是说,所有遭受日本暴行的国家都对日本战犯及其在​​二战期间犯下的罪行拥有管辖权。根据这些文件,英国、美国、法国、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菲律宾、中国等国家设立了国内军事法院。这些法院总共审判了约5,700名乙级和丙级日本战犯,并对其中4,405人判刑。被判入狱。

记者:国内法呢?

凌岩:在国内层面,新中国政府虽然废除了1949年以前国民政府颁布的所有法律,但还是在1956年4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关于处理日本侵华战争中被监禁战犯的决定》(简称《战犯决定》),这一决定由毛泽东主席于同日颁布。该决定第二条规定“审判日本战犯,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专门军事法庭进行”。

《战犯裁决》规定了特别军事法庭的管辖权。首先,根据《战犯裁决书》的全称,特别军事法庭的时效管辖范围应为自1931年9月19日日本关东军侵占中国东北起至1945年9月9日日本侵华战争期间为止。投降了。但《战犯决定》第一条还规定,“日本战犯在日本投降后在中国境内犯有其他罪行的,按其所犯罪行处罚”。众所周知,日本部分日军士兵投降后加入,在解放战争期间继续犯下战争罪行。 1950年前后,他们被逮捕,关押在太原战犯管理中心。因此,属时管辖范围至少应延伸至1949年9月30日。

其次,《战犯裁决》虽然没有限制特别军事法庭的属地管辖范围,但将特别军事法庭的属人管辖范围限制为仅包括在中国关押的战犯。这意味着,中国不会要求引渡当时未在中国关押的日本战犯,即使他们要承担侵略战争中战争罪行的最大责任。如果不起诉当时没有被关押在中国的日本战犯,将会导致一些日本战犯逃脱法律制裁。

1956年《战犯决定》仅规定了处理日本战犯的基本原则,但没有规定审判战犯所适用的实体法,如指控的罪名、定罪的法律依据等。 1956年,新刑法尚未颁布。当时只有1951年2月2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该条例共有21条,列出了参加反革命、间谍活动等11项重大罪行。该规定是否可以追溯适用于战犯审判仍存在疑问。

记者:也就是说,当时中国国内的法律还不完善。

凌岩:战犯的审判是二战后的一个新鲜事。即使是审判德国战犯的纽伦堡国际特别军事法庭宪章、审判日本战犯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对实质性问题的规定也很少。特别军事法庭的判决解释了国际军事法庭管辖范围内的危害和平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 1946年12月11日,联合国通过了第95(I)号决议,确认了纽伦堡审判判决所确立的法律原则。

在中国,参与调查、起诉和审判日本战犯的人员接受了深入的培训,了解相关国际法。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秘书长王桂武作“国际公法与战争罪”专题报告;参加1946年东京审判的著名法官、外交部顾问梅如敖也详细介绍了远东日本甲级战犯东条英机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情况。 ;培训班还特别邀请了周昆生等知名法律专家对起诉书等法律文书的编写进行指导。

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战犯享有合法权利

记者:证据和程序合法、充分吗?

凌燕:证据确凿。曾在沈阳参与调查和审判日本战犯的检察官李福山回忆,中央领导对日本战犯的起诉和审判极为关心。他们主持了多次会议来研究犯罪证据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司法专家经过充分讨论,细化形成了五项罪名认定条件。现在:

1)每项犯罪的犯罪事实必须清楚;

2)证据必须充分、确凿,有两项以上证据;

3)证据必须一致;

4)犯罪原因、后果清楚;和

5)与调查工作有关的所有法律文件和法律手段必须齐全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些条件也被用作起诉罪犯的指导方针。讯问检察官根据上述情况对起诉材料进行反复核对、审查,确保对被告人不利的每一项证据确实、充分。

据介绍,每一项犯罪事实都必须有五个方面的证据支持:一是审讯笔录,二是战犯犯罪供述材料,三是证实的证人材料,四是档案材料(如日伪档案) ,第五是同案被告人的举报。对于已经批准定案的案件,会将整个调查卷宗交给受审人阅读,逐一辨认,然后逐一签字。因此,庭审准备的证据非常有力。例如,沉阳特别军事法庭掌握了与此案有关的起诉书、鉴定书28000余份,日伪档案8000余份。

法庭审查了大量物证,听取了检察官的陈述和证人证词,以确保提供的佐证材料足以毫无合理怀疑地确立指控。

在铃木庆久等人案件中,法院审查了920名原告(包括受害人及其亲属)提出的338份申诉、被告下属和同事提出的19份报告以及814名证人的112份证词。以及侦查过程中被告人的口供、笔录等证据材料,并听取了19名出庭证人的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

在武部六三等人案件中,法院审查了949名检察官提出的642份起诉书、74名被告及其他前下属和同事提出的47份报告,以及与该案有关的1,211名证人的360份证词。日本文书、书籍315件,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的口供、书面供述等证据材料;法庭听取了47名证人的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

在浩志等人案中,法院审查了681名原告提出的316份起诉书、119名被告等人的前下属和同事提交的153份证词以及143名证人的83份证词。共收集档案、文件50份及其他证据材料349份,听取了12名受害人当庭申诉、23名证人当庭证词。

在富永俊太郎等人案中,法院审查了24名证人的证言、与案件有关的日伪档案和102件证物,并听取了法庭传唤的6名证人的证词。

向特别军事法庭提交的证据包括原告起诉书、证人证言、被告前下属和同事的证言、档案文件、被告供述以及原告和证人的法庭陈述。在大量证据的支持下,所有被告人均承认了自己涉嫌的犯罪行为。

就程序规则而言,1956年战犯裁决的规定相对简单。 《战犯判决》除了关于被告人权利的两条条款外,还规定特别军事法庭的判决是终局的(《战犯规定》第五条);因此,该判决不能上诉,这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规定是一致的。与实践相符。决定还规定,被判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的,可以提前释放(《战犯规定》第六条)。

但是,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同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确立了公开审判的原则、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以及合议制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1955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起草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条例(草案)》。次年,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司法工作经验,颁布了《刑事民事案件审理程序概要》。该文件规定了统一、一致的民事、刑事诉讼规则,对沉阳、太原的审判产生了重要影响。

传统上,中国的刑事诉讼规则与大陆法系的规则相似。特别军事法庭的审理程序大致如下:首先检察官宣读起诉书,随后法庭调查。审判长就每一项涉嫌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并询问证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可以询问被告人和证人。随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就案件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并提供了证据。双方可以互相辩论。辩论结束后,休庭审议前,法庭允许被告人作最后陈述。最后,法院公开宣布了判决结果。

记者:战犯作为被告有哪些权利?

凌岩:特别军事法庭在诉讼过程中充分尊重被告人的权利。被告人有知情权、辩护权和公开审判权。

被告有权了解对自己的指控,这是国际人权法规定的被告的一项基本权利。考虑到被告人是日本人,《战犯判决书》规定,特别军事法庭使用的语言和文件应当翻译成被告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审判开始前一周,起诉书副本和翻译件已送达每位被告。虽然传统的司法实践是起诉书仅送达法院,但中国政府也将起诉书提前送达被告人,这与国际惯例相符。

法院从众多法学院和司法部门选拔任命了三十二人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特别军事法庭开庭前几天,辩护律师按照法定程序会见被告人讨论案情。审判开始时,法院告知被告他或她有权代表自己或请律师在场,并提出最后的论点。

被告人律师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有辩护律师向法庭提及被告人的教育背景和犯罪的社会根源;有的提出,部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被告的前任所为;有的要求法院关注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例如被告人辞职后是否有犯罪行为;有人指出,被告作为低级军官,没有参与政策制定,因此不应对所指控的罪行承担主要责任。有律师进一步辩称,虽然被告是日本高级军官,但一些重要的军事行动必须得到上级授权才能进行。他们建议法院应将被告人和其上级官员的刑事责任区分开来,以减轻被告人的罪责。多数辩护律师强调被告人有悔罪精神,请求法院从轻量刑。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还会向法庭提出一些特殊问题,以维护被告人的权益。例如,在武部六藏的审判中,被告因重病无法出庭;因此,法院同意辩护律师的请求,允许在被告接受治疗的医院进行审判。特别军事法庭指派审判员杨仙芝出庭受审,书记员楼宇陪同。国家检察官曹振辉、被告人辩护律师关梦珏、赵静文参加了讯问。这些保护被告人利益的措施体现了对被告人的人道待遇。

许多国际人权条约和公约都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接受公开审判。沉阳审判和太原审判中的日本战犯全部受到公开审判。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代表,工厂、学校、政府机关代表,中国人民解放军代表等100余人旁听了庭审。中央和地方记者也对两地审判情况进行了旁听和报道。这一程序将审判置于人民监督之下,保证了审判的透明、公正。公开审判的重要意义在于让受害者及其家属见证正义如何得到伸张,同时也提供了教育人们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的有益手段。

1956年6月12日至20日,太原特别军事法庭审判了白野浩、相乐敬二等8名日本战犯。 (资料图)

“以德报怨”政策出台前后

记者:中方如何考虑量刑?

凌岩:1955年调查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日本战犯的量刑进行了初步研究。东北工作组建议,70名被囚禁的日本战犯应对滔天战争罪行承担主要责任,应判处死刑。

然而,在1955年12月的一次会议上,政治局常委会明确表示,将对日本战犯采取宽大政策,即“不判处死刑,不判处无期徒刑,只判处极少数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均对此提出反对,因为他们认为此举难以激怒公众。

采取从轻量刑政策有两个原因。首先,这些囚犯已经被监禁了十年,这足以代替他们大多数人所犯下的罪行的判刑。较长的徒刑只适用于一小部分犯下非常严重罪行的罪犯。

其次,二战至今十年,中日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发生了巨大变化。采取从宽量刑政策,有利于促进中日邦交正常化和国际局势和平。和稳定性。 《战犯决定》清楚地表明,日本战俘犯下的罪行给中国人民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伤害。他们犯下了违反国际法准则和人道主义原则的滔天罪行,理应受到严厉惩罚。但是,鉴于日本投降十年来的形势变化和当前形势,以及中日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发展,并考虑到这些战犯绝大多数已经表现出由于在押期间有不同程度的悔罪,中央决定对这些罪犯按照宽大政策分别处理。

1956年1月,石良、张志让、潘振亚、周昆生、梅如敖等负责审判日本战犯的领导和法律专家召开会议,根据原则讨论量刑问题。的宽大。量刑原则均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对四起案件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实行日本侵华政策,协助日本侵略战争,违反国际法准则和人道主义原则。根据事实和适用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被告人被判犯有战争罪和反革命罪,包括篡夺中国国家主权、策划和推行侵略政策、摧毁城镇和村庄、驱逐平民、掠夺财产等。 、强奸、迫害和非人道待遇、虐待、屠杀战俘,参与间谍活动,制造细菌武器,使用毒气。

但没有任何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即使他们因所犯罪行应受严厉惩罚。对所有战犯的刑罚不得超过20年监禁。

沉阳太原审判形成日本侵华的正式记录

记者:从国际法的角度,您如何评价这两次国内审判的得失?

凌岩:沉阳审判和太原审判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成功的,因为日本战犯在侵华战争期间犯下的反和平罪(侵略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都被绳之以法。这两次审判也揭露了日本战时的对华政策,揭露了日本战犯对中国人民犯下的残酷罪行,从而正式记录了日本侵华战争及其罪行的本质和真相。

与东京审判相比,沉阳审判和太原审判也取得了成功,因为所有在特别军事法庭起诉的日本战犯都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没有一个甲级战犯认罪。东条英机在即将被处决时仍然否认自己有罪。就东京审判而言,虽然28名日本甲级战犯因所犯下的罪行受到起诉,但许多人(特别是日本天皇)逃脱了战争责任,19名甲级战犯未经审判就被释放。

相比之下,恶作剧和台湾审判并不是对远东军事法庭的补充不能从国外引渡并起诉。现任日本总理安倍晋三的祖父基希( kishi)的A级战争犯罪罪名成立于1957年,甚至在1957年成为日本总理。正如 批评的那样:“ Kishi所采取的道路是 和 Tojo的吉奇( )和田径。这条路走了。”

东京审判还省略了针对某些战争罪和针对人类罪的审判。例如,没有针对强迫劳动,性奴隶制,生物实验或使用化学武器的起诉。

一方面,这是由于盟军迅速结束东京审判的努力,这导致了不完整的刑事调查,另一方面,这是由于美国试图获取有关化学武器和的信息保留自己。

1956年的沉阳和台湾审判起诉了在中国发生的强迫劳动犯罪。然而,在1943年至1945年之间,大约有40,000名中国人被强行将日本送往日本工作135人,其中约7,000人因残酷待遇而死亡,这并不是起诉的一部分。特别军事法庭可能会起诉那些帮助派遣强迫中国劳动者到日本的人。自1980年代以来,这种疏忽也已成为强迫劳动受害者的关注点。

在特别军事法庭之前的两个案件中,检察官指控三名被告生产生物武器并进行生物学实验。还有一个案件,涉及两名被告使用化学武器。起诉书指出,使用催泪瓦斯或天然气造成了数百起平民伤害和死亡。但是,这种指控并不能完全反映犯罪的严重性。据报道说:“在中日战争(1937-1945)期间,日军使用了反爆炸的药物,富香,氰化氢,侵蚀性毒气和芥末气体来广泛攻击中国目标。战争期间估计有2,000次化学武器袭击导致数千人死亡和更多伤亡。自战争结束以来,在中国意外发现了一些废弃的化学武器,导致许多死亡。疾病和伤亡。

直到1970年代关于韩国舒适女性的一本书出版,世界才意识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发生的性奴隶制罪行(所谓的“舒适女性”问题)。因此,似乎可以理解的是,涉及中国舒适妇女的罪行在1950年代没有受到特别军事法庭的起诉。但是,日本军队在中国21个城市建立了成千上万的“舒适站”,总共有200,000多名中国妇女被迫卖空日本军队。这个事实与在这种难以忍受的过去受到伤害的人们和人们一起,很容易被遗忘和忽视。如果当时对这些罪行进行了调查和起诉,1956年的审判可能会促进犯罪的识别,并为国际和国内刑事司法的发展做出了更多贡献。

薪酬是特别法院不处理的另一个问题。根据波茨坦宣言,日本应向受害国支付赔偿。联合国已采用了受害者有权寻求补救和赔偿的原则。

中国政府在1950年代初明确了其立场,并保留了要求赔偿的权利。因为在这场战争中,中国遭受的损失最大,包括1000万人死亡和日本军队手中的500亿美元经济损失。但是,在1956年,政府改变了其立场。当特别军事法庭的副首席法官Yuan Guang和Liao 报告给总理周恩赖时,他们指出,由于德国已经获得了巨大的赔偿,苏联已经没收了日本的资产和财产法庭有权要求日本补偿受害者。 。周欧总理回答说,这将是中国放弃对日本的主张的更好方法,因为在他认为,如果需要赔偿,赔偿的负担最终将落在日本人民,而不是日本政府上。

像量刑政策一样,放弃赔偿是中国对日本政策的一部分。为了两国之间的友谊,中国政府采取了“以善良偿还邪恶”的政策。但是不幸的是,受害者要求赔偿的权利,不能仅以货币价值来衡量的赔偿权已被忽略。赔偿是恢复正义的极其重要的一部分,并在和解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摘自《 1956年日本战争罪犯的审判》,作者用英语撰写,并在第215-242页的“法律”第2卷中发表。上海若is的陈X和Wang由Hui翻译,Zhang 的校对,中国政治科学和法律大学的国际法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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