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审判:法律史上的重大事件,纳粹罪行的清算

2024-09-29 13:07:13发布    浏览83次    信息编号:91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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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伦堡审判:法律史上的重大事件,纳粹罪行的清算

小韩

题词

“在法律史上,从未有过这样的努力,将整个欧洲大陆、20多个国家、无数个人、以及十年来无数事件汇集到一起起诉……在法律史上,范围此案的发生是史无前例的。远远超过了我所知道的任何案例的努力程度。”

——[美]罗伯特·杰克逊

一、案例背景:

1945年11月20日上午10时03分,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在纽伦堡法院司法宫开庭,标志着影响世界文明的纽伦堡审判拉开了帷幕。

就在10年前,即1935年,控制德国的纳粹在纽伦堡召开了以“血统与种族”为中心问题的“自由党代表大会”。大会期间,通过了臭名昭著的种族歧视法案《纽伦堡法案》。根据这项法律,犹太人被驱逐出他们世世代代居住的土地。从此,德国步入了犯罪的深渊。随后的几年里,又增加了十三部法律,加剧了对犹太人的迫害,使他们无法在德国正常生存。因此,选择纽伦堡作为纳粹审判地点具有深刻的象征意义。同时,纽伦堡法院拥有良好的审判条件,这也是其被选为本次国际审判地点的原因之一。 1945年至1949年,纽伦堡举行了12次重大审判,涉及100多名被告,但经常被后人回忆的却是第一次审判,即对21名纳粹领导人的审判和惩罚。 ,因为它建立了原始规则。主审法官是英国法官杰弗里·劳伦斯。苏联鲁登科中将、美国杰克逊法官、英国肖克罗斯爵士、法国德志东担任四国起诉此案的首席代表。

1945年8月29日,杰克逊和其他盟军检察官宣布在国际军事法庭起诉24人。

除了被指控的个人外,六个犯罪集团和组织也受到起诉。它们是:德国内阁、德国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纳粹党)政治领导小组、党卫军、盖世太保和安全局、德国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冲锋队、总参谋部和。 21日,法庭复庭后,首席检察官、美国大法官杰克逊首先宣读了一般起诉书。他主要起诉纳粹的阴谋和策划罪行。随后,来自苏联、英国、法国等国的诉讼代表纷纷发言,指责纳粹德国。危害和平罪和危害人类罪。旁听席上的许多德国人听到纳粹的所作所为后都感到震惊。

起诉结束后,劳伦斯法官按程序轮流讯问了各被告人。尽管几乎所有犯罪分子都狡辩和否认,但法庭有有力的证据证明他们的罪行。最讽刺的是,这些证据大部分都是犯罪分子作案后自己的严密记录。

1946年9月30日,历时248天的审判进入高潮,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宣读了长达250页的判决书。

判决书列举了德国纳粹党的出现、夺取政权、巩固权力、重新武装、联合阴谋和策划侵略战争、入侵和占领奥地利和捷克斯洛伐克、入侵波兰、入侵丹麦和挪威,入侵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以及入侵南斯拉夫。对希腊的战争、对苏联的侵略、对美国的战争、违反国际条约、战争罪和反人类罪、对战俘和平民的杀害和酷刑、对公共和私人的掠夺财产、强迫劳动政策、对犹太人的迫害和其他犯罪,以及犯罪组织的犯罪,然后是个人被告的犯罪。

根据《国际军事法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法院宣布了对每名战犯的量刑。判决结果如下:

十二人被判处绞刑:戈林、里宾特洛普、罗森伯格、凯特尔、施特赖歇尔、约德尔、沙克尔、弗兰克、沃利克、卡尔登布伦纳、塞斯·英夸特、鲍曼(缺席审判)。

三人被判处终身监禁:赫斯、芬克和雷德尔。

两个人被判处二十年监禁:希纳赫和施佩尔。

一名被判处十五年监禁的人:纽赖特。

一名被判处十年监禁的人:邓尼茨。

被告帕彭、沙赫特和弗里茨舍尔被无罪释放。

以下组织被宣布为犯罪组织:德国政治领导小组、秘密警察和安全局以及党卫军。德国内阁、总参谋部和冲锋队被无罪释放。

法院宣判后表示,对判决不满的人可以在四天内向盟军和德国管制委员会提出上诉。

1946年10月1日下午,纽伦堡法庭正式闭庭。

离开法庭后,里宾特洛甫、弗兰克、塞斯·英夸特、希纳赫、施佩尔和邓尼茨上诉要求减刑。雷德尔、约德尔和戈林呼吁将处决方式从绞刑改为枪决。但上诉均被驳回,法院一致维持原判。

执行日期定为1946年10月16日。

纳粹头号战犯戈林服用氰化钾自杀,幸运地躲过了绞刑架。戈林刚投降时,美国士兵对待他就像战场上的老朋友一样。他以为自己是高级将领,不会有什么麻烦,很快就会出狱。因此,当他得知自己要接受审判时,他采取了完全对抗的立场,并被判处死刑。结果是戈林起初做梦也没想到的。战争期间的波兰总督弗兰克一度误以为自己会受到青睐,甚至认为自己的日记为盟军做出了贡献,可以高枕无忧了。然而审判的结果甚至让他对自己的罪行感到厌恶,从而产生了发自内心的真诚。悔改。

1946年10月16日凌晨1时11分,里宾特洛甫成为第一个被绞死的人。随后,罗森博格、凯特尔、施特赖歇尔、约德尔、约克尔、弗兰克、沃利克、卡尔登布伦纳、塞斯·因夸特也依次被送上绞刑架。

到凌晨两点左右,十一名死囚全部结束了罪恶的一生。

2. 程序正义:“这一定是一场真正的审判!”

为了收集欧洲战场上战争嫌疑人的证据,美国、英国(不包括苏联)等15个国家成立了联合国战争罪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0月26日在伦敦召开了第一次会议, 1943年。随后,1943年11月1日,美、英、苏三国元首发表《莫斯科宣言》,宣布战后将审判战犯。二战结束后,以罗斯福为首的美国倾向于对纳粹战犯采取严厉措施。根据该程序进行审判,1945年1月22日,美国国务卿、国防部长和司法部长向罗斯福总统建议,他们相信德国无条件投降后,联合国可以不经审判处决希特勒、希姆莱等纳粹罪犯,而这样的好处是可以清楚、快速地处理问题,但是违反了联合国所接受的正义基本原则,会促使德国人移交罪犯,最终只有极少数的罪犯会被移交。被绳之以法。因此,“我们认为,公平有效地解决问题的途径是通过法律手段。只有审判后宣判这些罪犯有罪,才能进一步最大限度地得到当代公众的支持,赢得历史的尊重。另外,利用这种法律手段,将使全人类在未来的岁月里,通过国际军事委员会或联合国相关国家元首,获得纳粹罪行和程度的真实记录…… 。根据现行协议成立的军事法庭将审判这些关键罪犯……这样的法庭可以由英、美、法、苏四国指定的人员组成。当然,其他盟国也可以指定人员参加。因此,尽管英国政府认为“不经审判即决是最好的方法”,但盟军经过协商,最终还是同意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审判德国战犯。

为此,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被杜鲁门总统任命为代表美国的首席检察官。他成为纽伦堡审判的首席检察官。而且整个纽伦堡审判,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审判基本上是按照杰克逊大法官拟定的思路进行的,杰克逊非常清楚自己的角色和责任,也知道自己可能会给世界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因此,杰克逊甚至认为,在一百年后史无前例的纽伦堡审判中,必须有人为他的行为辩护,以至于他招募了自己的儿子杰克逊中尉在他身边工作。正如《纽伦堡审判》一书的作者约瑟夫·E·佩尔西科这样评论杰克逊大法官——“杰克逊开始相信,对战犯的审判不仅应该标志着强者的胜利,而且应该标志着道德胜利者的胜利。”他现在所处的位置使他有可能影响一个未来,在这个未来中,未来的侵略战争将不再被视为极端激进的政治行动,而是被视为犯罪,并将侵略者视为罪犯“这将是最伟大的。确实,他在文明史上取得了飞跃,超越了他以前所做过的任何事情,包括他在最高法院的工作。”如果人们根据理由来判断,世界将不会尊重法院,而法院的设立最初是为了做出裁决。在这种信念的驱使下,杰克逊组建了一个律师小组,收​​集纳粹证据,同时为纽伦堡审判整理法律理论,他还在伦敦开设了办事处,向英国、法国和美国的代表进行咨询。苏联起草章程和组织。表格及诉讼程序等相关事宜。他不仅是美国在纽伦堡的首席检察官,也是1945年6月至8月在伦敦举行的四国谈判的总统代表,国际军事法庭条约也是在这次谈判中起草的。因此,杰克逊拥有之前或之后任何检察官都没有的权力。杰克逊创建了这样一个人类文明史上从未有过的法庭,并形成了相应的法律程序。为了顺利完成审判,他向英、法、苏代表做出让步,并尽力调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协调。

最终,作为妥协的产物,杰克逊等盟军代表起草的《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经各国代表签署后于1945年8月8日生效。这是一项国际执行条约,宪章允许设立一个由4名法官组成的独立小组(每位法官将由美国、英国、法国和苏联政府任命),负责起草有自己的工作程序和规则,并有权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只要合议组中有3人同意,定罪量刑即可成立。 《宪章》严格保障被告人了解其被指控的犯罪细节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法庭代其询问证人的权利、为被告人辩护的权利以及获得辩护的权利。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追究。受审权,宪章的这一理念是法治国家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诉讼权利的最典型理念,体现了法治国家的基本司法规范法律。此外,宪章第15条要求盟国检察官承担“调查、收集和准备一切必要证据”等程序义务。针对苏联代表提出的程序过于严格的质疑,杰克逊认为:“法官将调查证据并做出独立的决定……这就是为什么美国最初的立场是必须有在这里进行审判,不应该是政治迫害……我对那些人(即潜在的被告)没有同情心,但如果我们决定进行审判,那么它必须是真正的审判。”

正是在以杰克逊大法官为首的国际军事法庭各国代表的努力下,纽伦堡审判的前期工作得以顺利完成。整个审判过程的巨大而艰巨的工作量也是史无前例的。 1945年10月20日开审,历时216天。 33名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法庭讯问以提出起诉。 61名证人为19名被告的辩护作证。此外,还有143名证人通过询问为被告人的辩护提供了证据。见证。整个审判过程和记录以4种语言同时进行——英语、法语、德语和俄语。法院每天提供控辩双方律师所需语种的庭审材料副本。仅该诉讼的英文版就有 17,000 页。在审判准备过程中,审查了从盟国获得的多达 10,000 份德国文件,其中约 10,000 份文件被挑选出来进行审查,因为它们可能具有证据价值。

杰克逊实现了他和美国政府为纽伦堡审判设定的目标:由独立法庭根据检察官提供的证据进行公正审判,让罪犯和犯罪集团得到应有的惩罚。正是在如此严格的程序保障下,法庭在面对纳粹头号战犯戈林“你们没有资格审判我”的诡辩时,轻而易举地告诉犯罪分子不要用“你们也不例外”作为借口。一个借口。辩护的理由是,协约国对纳粹德国的战争是一场完全自卫的正义战争。当纳粹德国犯下重重罪行时,协约国进行了抗战。协约国对战犯的审判是基于他们充分揭露的罪行。正如杰克逊所说:“这是对自该隐以来一直被视为犯罪的罪行的审判。”同盟国被判定为胜利者,因为只有通过胜利,审判才有可能,就像对小偷和杀人犯的审判一样,只有先抓住他们的人。因此,这不是胜利者对失败者的审判,不是胜利者与失败者之间的权力审判,而是正义对邪恶的审判。

3. 实质正义:纳粹犯下了哪些罪行?

当杰克逊大法官奉命组织纽伦堡审判时,他最头疼的是如何找到一种有效的方法来抓捕所有纳粹罪犯。经过思考和讨论,杰克逊法官决定制定一个规则,那就是张开一张大网。只要纳粹在网中,就意味着他们有罪。他接受了助手伯奈斯的建议,认为纳粹政权是一个犯罪集团。一个阴谋集团。纳粹的一切行动都是经过深思熟虑、协同一致的,目的是全力进行战争,强行扩张领土,夺取城市,夺取他国的财富,奴役和剥削他国人民,消灭欧洲的犹太人。如果可以确定纳粹的所有行动都是犯罪阴谋的产物,那么实施这些行动的人就事实本身而言就是罪犯。这个计划的目的是先抓贼,再抓策划者,尽管他们自己实际上并没有作案。杰克逊也接受了伯奈斯的第二个想法,就是将纳粹党、党卫军、盖世太保等纳粹组织认定为犯罪组织,这样只要证明党卫军是犯罪组织,就可以抓获地位较低的战犯。 ,没有必要去大海捞针,一一证明每个成员都是罪犯,执行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此外,杰克逊还将这些想法落实到了具体指控中,即后来被《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吸收并确定的三项指控:

(一)危害和平罪:是指策划、准备、挑起、实施侵略战争,或者违反国际条约、协定和保障的战争,或者参与共同计划、共谋实施上述犯罪的行为。

(二)战争罪:是指违反战争法规或者战争惯例的犯罪。此类罪行包括但不限于在占领区杀害、折磨、驱逐、奴役平民、杀害或折磨战俘和海上人员、处决人质、掠夺公共或私人财产、残酷摧毁城镇和村庄或使用军事力量为了名誉而强行破坏它需要破坏。

(三)反人类罪:是指在战争前或战争期间杀害、种族灭绝、奴役和驱逐任何平民,或基于政治、种族或宗教理由的迫害等非人道罪行。无论是否违反犯罪发生国的法律,只要迫害属于本军事法庭的管辖范围或与之相关,均构成犯罪。

杰克逊大法官为此做出的贡献,不仅为纽伦堡审判完成实体法律正义扫清了道路,而且后来成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的重要规则,后来成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的重要规则。全世界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正是由于这三项罪行的成立,侵略战争才成为人类生命基本原则意义上的罪行。而且,这三起罪名使得一些国内法首次成为坏法,即非法律意义上的法律,自然法取得了真正的胜利。

11月29日,审判期间,杰克逊放映了一部纳粹自己拍摄的纪录片,名为《纳粹集中营》,反映了达绍、布痕瓦尔德和博尔根-贝尔森的死亡情况。集中营的情况,其中一张照片显示推土机将堆积如山的尸体推入巨大的坟墓。另一个场景是从德国电影中剪下来的。党卫军将大量“囚犯”带入仓库,然后将汽油倒在仓库一侧并纵火焚烧。这只是纳粹犯下的无数罪行的沧海一粟,但足以反映出纳粹高层战犯应该对此负责,因为这一切都是他们整个阴谋的一部分。毫无疑问,党卫军是一个犯罪集团,执行它的具体人员也可以肯定,下令屠杀的纳粹高级罪犯负有主要责任。

作为首席检察官,杰克逊用事实证明了纳粹所犯下的罪行:

1.夺取政权,征服德国,建立极权国家;

2、准备并发动侵略战争;

3. 违反国际法的战争;

4. 对被占领国家的奴役和掠夺;

5. 对犹太人和基督徒的迫害;

这些犯罪行为无一例外都是有预谋、共谋的。因此,从纽伦堡审判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来看,整个纳粹集团都应该对此负责。具体执行该计划的人从将军到普通士兵,甚至参与了犯罪活动。普通人也要为自己的罪行负责。仅就上述第五项罪行而言,从1942年3月到1943年11月,德国人屠杀了大约200万波兰犹太人。整个二战期间,欧洲共有约600万犹太人死于纳粹之手。在此期间,艾希曼仅通过执行“最终解决方案”就策划并完成了对约200万犹太人的屠杀。

纳粹的暴行令人发指,难以形容。如果不对这种罪行进行强有力的审判,它可能会被遗忘,因为很少有人愿意在不被定罪的情况下清醒过来。回忆起来。因此,杰克逊大法官的创造性犯罪为所有这些犯罪找到了最合适的归宿。正如杰克逊法官在法庭上解释的那样:“半个世纪以来,还没有目睹过如此大规模的谋杀、如此残忍和不人道、如此大规模地将人民驱逐为奴隶、如此灭绝少数群体、种族……我们起诉非法违法行为,但我们不评判他们的行为。”动机、意图或失败,尽管这些可能使德国能够利用侵略战争作为战略工具……针对德国或其他国家……寻求扩张,我们会说这是非法的,这是犯罪的……”他正在起诉什么。纳粹的公开罪行,不是他们的信仰,不是他们的种族主义理论,而是他们公然的犯罪行为。他只是希望人类永远不要忘记过去发生过的罪恶,而这些罪恶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当这些行为发生在无组织的个人身上时,人类法律自古以来就将其视为犯罪。然而,人类从来没有像纳粹那样邪恶的总体计划和全民参与。如果法律不能对如此大规模的犯罪行为采取公正的判决,人类将不再有资格声称自己是文明的,而将是野蛮的,是不配生存在世界上的低等物种。于是,纳粹的罪行在纽伦堡审判这一影响深远的法律理念的指导下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审判,而人类一直难以应对的“法律不能责怪公众”的问题也随之被解决。以大智慧解决。

4、人类文明的曙光:“公平并不意味着软弱”

人类历史上充满了持续不断的战争,但像20世纪那样经历两次大规模灭绝人类的战争是前所未有的。 20世纪上半叶的两次世界大战留下的死亡人数超过了古代或中世纪历史上任何一场战争所涉及的军队总数。很多人不再担心人类的未来,因为他们已经彻底绝望了。我们可以从无数杰出人物的身上看到这种绝望。 1942年2月22日,日本占领新加坡时,奥地利著名作家茨威格自杀。他在遗书中写道:“我和我的精神家园已经失去了使用我自己语言的世界。在欧洲自我毁灭之后,我没有地方从头开始重建我的生活……我向我所有的人致意。”朋友们!愿他们在漫长的黑暗之后看到曙光!但我特别焦急和不耐烦。“纽伦堡审判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安慰这些人类良知的英雄,安慰千万无辜的灵魂。它的意义在当时已经被很多人所认识,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的伟大意义愈发新颖,它的价值也日益凸显,成为新的理性象征。以及人类非理性史上的正义。尽管“自纽伦堡审判以来,几乎所有战争罪审判都是在二战期间进行的”。尽管事实上“在纽伦堡处决后不到一个月,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第 95(1) 号决议,确认了‘纽伦堡’ 。事实上,《法庭宪章》所承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法庭的声明直到昨天都还只是原则。如果有任何证据表明达到了预期的效果,这只能证明人类自嘲了。人类仍在继续非正义的战争,但却无法用正义的规则来阻止世界各地的战争。这不是纽伦堡审判的失败,而是人类本身的失败。失败。毕竟,纽伦堡审判为全球和平共处制定了规则,今天的世界已经开始艰难但努力地接受它。这无疑是人类历史上最重要的审判,留下了丰富的国际法理论和实践。如今,这些遗产仍然具有很高的价值。

1. 应该但不可能的万民法

自格老秀斯以来,为人类谋求永久和平的法学家们为构建国际法(即现代意义上的万民法)的各种法律理论和具体规则而努力。他们试图为人类和平共处制定各种规则,希望人类能够接受。有了一定的共识,很多国际法律规范都成为了很多国家签署的条约,但人类似乎对此并不是很感兴趣,因为总有一些人想要破坏规则。打破规则后,他们仍然可以躲在黄金和奴隶组成的世界里。地堡里,一如既往的热闹。因此,签订条约并不能解决战争问题。对某些人来说,该条约就是废纸。君子与小人相处,君子必须遵守小人的规矩,小人不可能遵守君子的规矩。否则,君子就会死去,天下的规范就会被破坏。康德在其不朽巨著《永恒和平》中提出永久和平的前两条正式条款是:“各国的民事制度应为共和制”和“国际权利应以自由国家联盟制度为基础”。 ”。然而,在全球范围内建立这两条基本规则可能需要很长时间。如果从全球的角度看世界,自由国家仍然是少数,大多数是专制甚至极权国家。与这些国家谈论国际法准则就像对牛弹琴。因此,康德的国际法假设是正确的,距离接受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至少从现在的历史来看,在人类在炮火中毁灭自己之前,康德的思想或许还只是一个想法。

与所有法律一样,国际法也是一条规则。这种规则比任何一种国内法都需要更高的自觉性,因此对人们的自律要求更高。法律是他律规范。当这种规范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缺乏自律精神时,那么这种法律就会形同虚设。从表面上看,纽伦堡审判是胜利者与失败者之间的审判。然而,赋予战犯作为犯罪嫌疑人起诉的权利根本不是权力的结果。相反,这是胜利者自动授予失败者的权利。同时,胜利者并不认为这是自己送给失败者的礼物,而是作为失败者和犯罪嫌疑人作为被告必须享有的一项自然权利,任何人都无法剥夺。这是胜利者自律的结果。正如丘吉尔所坚持的那样,盟军可以不经审判就射杀战犯,但正如杰克逊所坚持的那样,法庭的目的是让罪犯认罪。杰克逊的愿景和纽伦堡审判的规则并非专门针对纳粹分子,而是针对所有战争罪的肇事者。但要实现这样的目标,不能依靠武力,而必须依靠公平正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杰克逊说:“公平绝不意味着软弱。”只有用正义而不是武力,人们才有可能找到共识的基础。因此,当人们寻找全球秩序的规则时,首先要解决的不是如何制定法律本身,而是寻求万民法得到全球承认的可能性和基础。这个基础就是人类是否有可能找到一个共同的伦理基础,如果没有这个伦理基础,那么万民的这种法律必定是徒然的;如果我们更进一步,从根本上来说,如果这种作为共识的伦理基础是可能的,那么只有一个答案:人类必须有共同的宗教信仰。

事实上,最根本的法治精神深藏于宗教智慧之中。因此,正如西方法治传统与西方基督教文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样,人类只是在寻求全球和平的可能性,寻求共同的规则。能够深入了解宗教智慧。如果没有全人类接受的信仰体系,共同的规则是不可能的。

1993年8月28日至9月4日,世界宗教议会在芝加哥举行,来自几乎所有宗教的6500人参加了会议。首次提出并制定了《走向全球伦理宣言》。该声明裁定:“不能仅依靠法律,惯例和公约来创建或强加更好的全球秩序……没有道德的权利就不可持久,没有全球道德,就不会有更好的全球秩序。”人类朝着和平共存迈出了一个重要的道德基金会。公正的秩序;遵守一种宽容的文化和正直的生活;它需要花费一些时间来真正实施它,并且类似于国际法规则的制定,《全球伦理宣言》不能推荐(而不是强加)对所有人的普遍宗教信仰,以打破宗教信仰之间的障碍并避免宗教信仰纠纷。 《全球伦理宣言》是基于四个宗教诫命(不要杀人,不要偷窃,不要说谎,不要犯通奸),这些诫命是所有主要宗教共享的。但是,不可避免的是,许多宗教的教义通常是矛盾的。这个问题在三个主要宗教中存在一定程度。如果任何宗教尚未在其教义中取得统一,则无法广泛认可上述诫命的道德原则。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当可能找到新的宗教信仰时,所有人都会有意义,如果某人或组织创造了一种新的宗教信仰,这种宗教信仰是在教义中统一的,充满了仁慈的精神 - 因为毕竟,大多数人类,大多数人类的人类有宗教信仰。 。但是,即便如此,世界上仍然有没有宗教信仰的人。他们不可能成为宗教信徒。因此,真正的统一信念不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讲,由于不可能统一信仰,因此伦理不能统一;伦理不能统一,那么所有民族的实际法律都无法真正存在。

尽管纽伦堡的审判并未带给世界预期的希望,但毕竟它树立了先例。该先例的价值是永恒的,可以承受时间的考验。这是敌对国家之间第一次实行。所有民族的法律(而不是像巴黎和平会议这样的战利品)在这个愚蠢的世界中给人留下了深远的希望。

2。底线道德:良心拒绝邪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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