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形式及作用

2024-09-16 04:02:33发布    浏览11次    信息编号:86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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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形式及作用

1.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税,属于流转税税目。 征税对象:烟草、酒类、化妆品、贵重珠宝首饰、鞭炮烟花、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杆、高档手表、游艇、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税率:消费税税率有按值征收的比例税率、按量(或单位税额)征收的定额税率、按值和量同时征收的复合税三种形式。 (二)特点 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2.征税环节单一 3.征税方式多样或灵活 4.征税规定具体。 5.税负具有转嫁效应:1.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2.纠正外部成本,优化资源配置3.调整消费结构,缓解供需矛盾4.鼓励储蓄,刺激投资,促进经济增长

2.5.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征税范围:烟、酒、化妆品、贵重珠宝首饰、鞭炮、烟花、成品油、汽车轮胎、小轿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杆、高档手表、游艇、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应税消费品性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批发、零售的应税消费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 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纳税人采用赊销、分期收款方式。 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纳税人采用预付款方式。

3.采用代收代付结算方式的纳税人。对农业税消费品,应税消费品在次日清缴清单中列示。采用其他结算方式代收代付或者代收衍生品的纳税人,以收发货凭证为收发货凭证。 (2)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将应税消费品用于转让……)批发 5% 2.雪茄 36% 3.烟丝 30% 二、酒类及酒类 1.白酒 20%加收0.5元/500克(或500毫升) 2.黄酒 240元/吨 3.啤酒 (1)甲类啤酒 250元/吨 (2)乙类

4、啤酒 220 元/吨 4、其他酒类 10% 5、酒精 5% 三、化妆品 30% 四、贵重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及钻石、钻石饰品 5% 2、其他贵重珠宝玉石 10% 五、鞭炮、烟花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 1.40 元/升 (2)无铅汽油 1.00 元/升 2、柴油 0.80 元/升 3、航空煤油 0.80 元/升 4、石脑油 1.00 元/升 5、溶剂油 1.00 元/升 6、润滑油 1.00 元/升 7、燃料油 0.80 元/升 七、汽车轮胎 3%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量,以下简称“冋”)在 250 毫升以下(含 250 毫升) 3% 九、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量,以下简称“冋”)在 1.0 毫升以下 1%(含 1.0 及以下) (6)(7) 2.中型、轻型商用乘用车

5、汽车1.0L至1.5L(含)1.5L至2.0L(含)2.0L至2.5L(含)2.5L至3.0L(含)3.0L至4.0L(含)4.0L及以上)缸容量3%5%9%25%40%5%十、高尔夫球及高尔夫球具10%1、高档手表20、木质一次性筷子5、实木地板5%计算购进、委托加工、进口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税消费品,其原材料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抵扣。不同活动计算公式如下: (1)购进应税消费品(从价税率)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6、计算公式为: 当期可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支付额=当期可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购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可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购买价=期初外购库存应税消费品购买价+当期购进应税消费品购买价-期末外购库存应税消费品购买价 (2)应税消费品购置(按量定额) 对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公式为: 当期可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支付额=当期可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30% 当期可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外购库存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购进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存货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库存量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税;用于其他

7.其他方面,同类消费品有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税款;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应税价格。应纳税额 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应税价格×适用税率。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税款;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负责代收代缴税款的受托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当月不同期间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不同的,按照销售数量计算加权平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不纳入加权平均计算:(1)销售价格明显过低,且无正当理由的;(2)没有销售价格的。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成销售的,以上月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或

8、以最近一个月的销售价格为税额计算纳税。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应税价格计算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应税价格计算纳税。应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个消费税税率)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必须在委托合同中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没有提供材料成本的,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加工费,是指委托方为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向委托方收取的一切费用(包括预付的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在申报进口时缴纳消费税,税款由海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以计税价格为准征税。按从价定率法计算的应税价格各组成要素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价格x适用税率=(完税价格+关税)-(1个消费税比例税率)按数量定率法计算的应税价格各组成要素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x单位税额C.按组合计税法计算的应税价格各组成要素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价格x适用税率+应税消费品数量x单位税额=(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x消费税定率)-(1个消费税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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