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批发企业如何合规缴纳消费税?这些细节需注意

2024-09-16 04:06:18发布    浏览111次    信息编号:86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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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批发企业如何合规缴纳消费税?这些细节需注意

据企查查数据显示,截至8月4日,全国烟草批发零售市场主体超过67万家。对于烟草批发商来说,合规缴纳消费税是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据我了解,部分烟草批发商不同程度存在消费税缴纳方面的一些共性问题,需要引起足够重视。尤其要在消费税细节处理上下功夫。

各类产品的批发:不同烟草产品有不同的税收规定

烟草批发企业主要从事卷烟、电子烟、雪茄烟等烟草相关业务的批发、销售,不同的批发产品类别有不同的计税规定。

批发销售卷烟的,应当按规定计缴消费税。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凡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无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烟草”税目范围。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实行11%的比例税率与每支0.005元的固定税率相结合的混合税率。按照该规定,批发、销售卷烟的企业应当按照混合计税方法计缴消费税。

例如,烟草公司A是从事烟草批发、销售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7月,烟草公司A批发、销售给烟草零售商100箱(500万支),销售额为500万元,企业批发环节应缴纳消费税=500×11%+500×0.005=57.5万元。

如果批发销售雪茄,是不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根据财税部(2015)60号文件附件《调整后的烟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雪茄在生产环节只按36%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在商业批发环节不征收消费税。

值得注意的是,雪茄型卷烟与雪茄烟是不同类型的卷烟。国税发[1993]15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卷纸、棕卷纸、铜版纸或烟片经机器或手工卷制而成的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雪茄烟是指以晒干烟叶为原料或以晒干烟叶、烤烟为原料,用烟叶或卷烟纸、烟片作为卷烟内包装,再用烟叶作为卷烟外包装,经机器或手工卷制而成的烟草制品。也就是说,雪茄型卷烟作为卷烟,在批发环节就要计缴消费税。

如果批发销售的是电子烟,暂不缴纳消费税。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电子烟包括烟弹、吸烟装置以及烟弹与吸烟装置结合销售的产品。我国实行法定征税原则,目前尚无关于批发销售环节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明确规定。

兼营零售与批发:应分别核算销售金额与销售数量

实践中,部分烟草批发企业也通过开设品牌专卖店的方式向社会销售卷烟,根据财税[2015]6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事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零售环节的销售量和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批发、零售环节的销售量和销售额的,按照批发环节的总销售量和销售额征收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假设A公司除批发香烟外,还有一家非独立品牌店负责零售香烟,2022年7月该品牌店批发销售B烟200箱(1000万支),销售额为500万元;零售C烟100箱(500万支),销售额为750万元。

若A公司已分别核算批发、零售环节的销量及销售量,则C卷烟零售无需缴纳批发消费税,B卷烟批发销售需缴纳消费税500×11%+1000×0.005=60(万元)。若未分别核算批发、零售环节的销量及销售量,则A公司需按照总销量及销售量计算缴纳消费税,应缴纳消费税总额为(500×11%+1000×0.005)+(750×11%+500×0.005)=145(万元)。

包装物销售:计入销售收入,一并纳税

实际操作中,一些香烟批发商会将香烟重新包装,以促进香烟销售。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一同销售的,不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其会计处理方式如何,均应计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包装物不随产品销售,但收取押金的,押金不计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征税。但是,逾期不退还包装物或者押金已收取12个月以上的,应计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包装物随应税消费品销售,单独收取押金的,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退还押金的,应将包装物和押金一并计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例如,A公司为促进卷烟销售,自行采购包装材料,将整支卷烟分成两包销售。2022年7月,A公司采购包装材料10万元,当月全部分割销售。此种情况下,A公司的包装材料应计入卷烟销售额,应缴纳的消费税按10×11%=110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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