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法的发展历史、概念特征及国际犯罪界定探讨

2024-09-11 05:05:31发布    浏览73次    信息编号:8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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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的发展历史、概念特征及国际犯罪界定探讨

摘要:国际刑法是一门综合性的法律学科,具有多学科、多部门、多法系的特点。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国际刑法不断发展完善,经历了萌芽、发展、停滞、再拓展等不同的演变阶段。在国际刑法演变的历史进程中,也存在着诸多不同的看法。本文在探讨国际刑法的概念、特征以及国际犯罪界定的一些基本问题的同时,试图梳理国际刑法发展的历史脉络。

关键词:国际刑法 历史发展 国际犯罪

“犯罪不再是一个地方性甚至国家性的现象,而是一种国际现象。”1从学科角度看,国际刑法汇集了宪法学、国际法、比较法、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中一些最具创新性的问题。国际刑法是国际公法的第二大分支,已成为所有公法中最受瞩目和争议最大的学科之一。从国际现实发展来看,自二战结束以来,国际性、跨国性和国内性犯罪事件和犯罪人的数量不断增加。因此,如何区分不同类型的犯罪事件和犯罪人非常重要,因为任何刑事审判都要以具体的法律为依据。因此,国际刑法的建设越来越紧迫。从法治发展的要求来看,国际社会也需要有一部符合潮流、能够详细阐释国际犯罪构成要件的国际刑法典。在当今多元化、经济一体化、信息网络化的世界,国际刑事审判制度必须是进步的、和谐的、公认的、具有法治原则的法律体系。因此,基于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宁的目的,国际刑法研究成为当今法学研究的热点课题之一。本文拟就国际刑法的历史发展、概念特征以及国际罪行的定义等作初步探讨。

一、国际刑法的历史发展

一个多世纪以来,许多哲学家、法学家、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和政治家为维护人类的和平、安全与发展作出了不懈的努力。这些努力虽然远未达到人类所期望的结果,但在维护和平的过程中也取得了一些成就,如建立了常设国际法院(简称欧洲法院)、联合国(简称联合国)、国际法院(简称法院)等专门性国际机构,以及欧洲共同体(简称欧共体)、欧洲联盟(简称欧盟)等一些区域性机构。特别是在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的蹂躏之后,国际社会惩治国际犯罪的意识更加强烈,国际刑法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在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编纂国际刑法典草案的同时,国际社会及时组织对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各种危害人类的罪行进行了审判,并形成了一些具有示范作用的国际刑法基本原则,如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国家间刑事司法合作与协助条约和协定原则等。这些原则至今仍有其现实作用。从这个角度看,国际刑法的发展实际上就是国际刑事实体法和国际刑事诉讼法的演进,或者说是国际刑法典编纂和国际刑事审判发展的演进。这一历史进程一般呈现从高点到低点再到高峰的曲线。在总体发展趋势下,国际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发展并不是同步的。

一、国际刑法发展的开端(1919年之前)

从实质上看,国际社会对国际犯罪的认识,始于17世纪习惯国际法对海盗行为的认识。“海盗历来被认为是外来者,是一种‘反人类的犯罪者’。根据国际法,海盗行为使海盗失去了本国的保护,从而失去了国家属性;而他的船舶或飞机,虽然在过去可能有权悬挂某一国家的国旗,但现在也失去了这一权利。国际法上的海盗行为是‘国际犯罪’;海盗被视为所有国家的敌人,可以被‘任何属于其管辖的国家’起诉。”2从1841年到1982年,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适用于海盗行为的国际法律文书。虽然当时海盗犯罪很少发生,但1937年9月14日的《尼翁协定》将“海盗”视为“恐怖主义”行为,并将该罪行纳入国际罪行范畴,使其成为国际社会最早承认的典型国际罪行。因此,日后在界定国际罪行种类时,常以海盗为范本,即考察该罪行行为是否严重、是否受到国际谴责。3此后,奴隶贸易4和战争5等应受国际谴责的特征逐渐显现,从而成为国际谴责的对象。这些罪行不仅危害国家利益,也威胁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宁。但这一时期,国际社会尚未考虑编纂国际罪行法典。

从程序角度看,国际社会对国际刑法的认识可以追溯到1474年,当时神圣罗马帝国的27名法官对彼得·冯·哈根布斯因允许其军队强奸、杀害和掠夺无辜平民的财产而进行审判,并判定其违反了“上帝和人类的法律”。6这次审判尝试被国际社会视为国际刑事审判的前奏,但由于当时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和其他国际审判或司法机构尚未建立,因此这次审判是在“非正式”场所进行的审判活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成立了一个仅具有国际特征的民间委员会,调查1912年第一次巴尔干战争和1913年第二次巴尔干战争中所谓的针对平民和战犯的暴行。第二次巴尔干战争爆发后,为了向西方国家提供“受影响地区情况的清晰可靠的画面”,该委员会调查了冲突的全过程和个人的行为。巴尔干委员会组织了几个事实调查团,这些调查团随后根据发现的事实制作了实质性的报告。这些报告于1914年7月提交,同年8月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这些报告的作用成为历史的一个缩影。

因此,从形式上看,国际社会对国际刑事诉讼法的认识似乎早于实体法。尽管实体和程序性国际刑法均未进入规范化进程,即尚未编纂关于国际犯罪的实体法,也未出现过任何正式的国际刑事审判,但国际刑法的雏形已在这一时期出现,特别是在20世纪60、70年代,国际刑法完全呈现出独立发展的趋势,并试图形成集中立法和审判机构的模式。这一发展趋势表现为以国家侦查和执行为基础的多边法律文件或机构的增长。相较于打击国际领域犯罪的政治需要,该领域法律的独立发展有力地解释了一般国际刑法的发展。8多​​边公约的增长赋予了国际刑法以宽广的内涵,使其摆脱了仅适用于反人类罪典型案件的限制。一些新的国际公约已经涉及到非普通国际犯罪、长期存在的焦点问题、引渡制度等,特别是那些真正具有高度国际政治影响的国际犯罪。

二、国际刑法发展的第一个高峰(1919—1955年)

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在给人类社会带来灾难的同时,也促进了国际刑法的发展,这一时期是国际刑法发展的第一次高潮。

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是国际刑法发展的直接诱因。此时,国际刑法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发展齐头并进。在实体上,人类社会认识到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的严重危害后果,进一步明确战争罪和反人类罪是严重的国际罪行;在程序上,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法、英、美、意等战胜国经过多次妥协,终于达成《凡尔赛条约》,并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正式的“战争肇事者责任及惩治委员会”。该委员会提出了895名待起诉的战犯名单,并希望通过盟军军事法庭进行更为正式的国际刑事审判,即依据1907年《海牙公约》序言中马尔顿条款的规定,起诉1915年在土耳其对亚美尼亚人实施大规模屠杀的土耳其官员及其他犯有“反人类罪”的个人。9虽然由于当时政治等多种因素,盟国的审判活动并未成为现实,尤其是莱比锡审判。10因此,有学者指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政客们的短视和对陌生事物的恐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际刑法的发展。11但国际社会在这一时期的努力,体现了国际社会对惩罚严重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罪行的强烈愿望,从而使国际刑法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促使国际刑法的发展达到了第一个高峰,也为国际刑法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这一时期,实体法除了强调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反人类罪、侵略罪等严重的国际罪行外,还肯定了种族灭绝等其他国际罪行。从程序上看,纽伦堡审判12和东京审判13不仅在社会意识上取得了成功,而且满足了民众对和平和惩罚战犯的渴望。纽伦堡法庭宪章及其审判活动以创新的方式创造了解决武装冲突的法律,确立了新的国际法原则——纽伦堡原则(包括著名的个人责任原则)。 (14)虽然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确立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是一种事后立法行为,并非建立在当时国际社会普遍倡导的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法无明文规定即不罚)的基础上,(15)但纽伦堡审判的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因为在纽伦堡审判之前,国际社会已于1928年签署了《作为国策工具的放弃战争总条约》即《凯洛格—白里安条约》(或《巴黎条约》),其目的是通过和平手段解决国际争端。签署该条约的63个国家中,有德国、意大利和日本,作为缔约国,它们显然对该条约的内容和目的有着清晰的认识。虽然《凯洛格—白里安条约》没有对刑事处罚作出规定,但纽伦堡审判弥补了该公约的这一缺陷,这也是纽伦堡审判在国际法发展中的功绩。东京审判虽然比纽伦堡审判稍晚,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传统国际法的基础上对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的一般战争罪行进行了审判,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相同,也为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树立了审判典范。但这些原则的确立是纽伦堡原则的延伸,尤其是“共同阴谋”侵略理论,在东京审判中比纽伦堡审判得到了更深入的探讨。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不仅将国际刑法的发展推向了高峰,而且在另外两个方面具有深远的意义:第一,促使联合国将注意力转向设立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问题。1948年,联合国大会要求国际法委员会(法)16研究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价值和可行性。联合国大会在审查了委员会的报告后,认为设立这样的法院是值得的、可行的,并决定由联合国17个会员国组成国际刑事司法协会,筹备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具体事宜。 1951年,国际刑院协会提出规约草案,1953年,国际刑院委员会第二次修改该草案。1953年规约草案规定设立常设法院,对任何“自然人”(包括国家元首和其他政府官员)所犯“国际法所承认的”罪行(这些罪行一般被认为是《惩治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罪法典草案》(以下简称《法典草案》)所规定的具体罪行)行使管辖权。17法院将根据犯罪发生地国和罪犯国籍国根据“公约、特别协定或单方面声明”赋予法院的管辖权,行使属人管辖权。二是推动国际刑法典的编纂。有学者指出,从历史上看,编纂刑法典的主张始终与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主张相伴而生,但两种主张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如果不成立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法典就无处施行,国家间合作或依靠当地诉讼的“间接执行”难以化解严重违法行为引发的民愤。18

我们认为,两次世界大战后这段短暂的时期之所以被视为国际刑法发展的高峰,是因为这一时期实体性与程序性国际刑法的发展相辅相成。国际社会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对国际刑事审判的期盼,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刑事审判的实际运作,再到呼吁设立常设国际刑事法院,这种思维转变已经显示出国际刑法在程序方面的步伐。这一时期国际刑法典的编纂工作,也显示出国际刑事审判对实体性刑法的迫切需要。国际刑法协会从1924年开始致力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筹备和国际刑法典的编纂工作,直到纽伦堡审判,才加速了实现这一愿望的进程。1946年联合国大会第一届会议确认了“纽伦堡宪章和国际军事法庭判决所确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1946年,联合国大会责成国际法编纂委员会(国际法委员会的前身)制定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一般治罪法典。21该决议授权其任务如下:(1)制定纽伦堡法庭宪章及其判决中所确认的某些国际法原则;(2)起草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典,并明确与第(1)节相一致的要点。22两年后,国际法委员会根据该决议的精神,开始制定《纽伦堡法庭宪章基本原则》和起草《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23委员会成立了一个下属委员会,并任命了一位特别报告员,负责起草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 年制定的国际刑法草案,虽然仅有5个条款,列举了13种独立的国际罪行,但国际刑法草案的积极编纂和国际刑事审判的成功进行,共同造就了这一时期国际刑法的繁荣景象。

3. 国际刑法发展的低谷(1955-1992年)

如果说是国际历史事件推动了国际刑法的发展,那么自二战国际社会审判国际战犯以来,国际社会似乎经历了一段虚假的和平时期,但由于这段时期并无所谓的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国际刑法的发展也陷入低迷。

这一时期,国际社会基本没有进行任何国际刑事审判,国际法委员会则继续致力于一些国际刑法典的编纂工作。正如国际法委员会在1984年报告中所说:“委员会在编纂国际刑法时力图遵循的程序,是认真审查那些被认为构成国际罪行的违反国际机构(公约、宣言、决议等)的行为,并挑选出其中最为严重的一些,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国际罪行都会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25此外,国际法委员会还在1988年《刑法草案》中将“ ”改为“ 罪行”,26以加强对犯罪行为严重性的认识;由于侵略罪的定义尚未最终确定,甚至影响了整个刑法典的编纂进程。

在这几十年中,尽管国际社会对编纂国际法和设立国际法院的兴趣不大,但国际罪行的定义却发生了重大变化。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逐渐从战争罪、反人类罪等极其严重的国际罪行转向一些新的罪行,如侵略罪、种族灭绝罪、种族隔离罪、国际恐怖主义罪、非法贩运毒品罪等。1990年,国际社会已开始处理两类新的国际罪行,即环境罪27和盗窃核武器及核材料罪28。在此期间,联合国仍在努力编纂国际罪行法典,并积极筹划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进程。虽然“冷战”阻碍了这一进程的实施,但自1990年以来,国际刑法的发展已逐渐走出低谷。

四、国际刑法发展的第二次高峰(1992—1998年)

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发生了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国际性武装冲突,1994年卢旺达武装冲突中也发生了种族灭绝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这些事件再一次将国际刑法推向了新的高峰。这一时期国际刑法发展的显著特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第一,国际刑事法庭的成立。1992年10月6日,安理会正式通过第780号决议,成立调查前南斯拉夫战争罪行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前南斯拉夫冲突中“严重违反日内瓦四公约和其他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1993年2月22日,在专家委员会提交第一份中期报告后,安理会第808号决议明确规定:“应设立一个国际法庭,对1991年以来在前南斯拉夫境内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起诉”。1993年5月25日,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ICTFY,以下简称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在海牙正式成立。前南问题国际法庭成立后,安理会于1994年7月通过第935号决议,旨在调查卢旺达内战期间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并成立了卢旺达调查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专家委员会,其中包括一个调查可能存在的种族灭绝行为的专家委员会。同时,安理会第995号决议批准了卢旺达法庭规约和审判机制。

我们认为,前南斯拉夫法庭和卢旺达法庭的设立和运作是国际刑法程序的重大发展。这两个法庭的设立,从本质上巩固和发展了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所确立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这些发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法源的进步。两个法庭都是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按照安理会决议设立的国际特设法庭。因此,两个法庭对及时有效地解决当时历史条件下发生的严重违反人道主义法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31第二,国际法原则得到了扩展。两个法庭在纽伦堡法庭和远东法庭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将仅冲突一方负有刑事责任的理论扩展为无限理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无论冲突的当事方是哪一方,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第三,国际法与刑法的基本理论进一步融合,两法庭在诉讼活动中合理运用了一些延伸国际刑法基本原则内涵的原则,如行使共同管辖权32、明确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33、强调司法独立原则34、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以及国际司法协助等。

第二,刑法草案的编纂和通过。在国际法委员会、国际刑法协会等国际组织的积极努力下,《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国际罪行法典草案》的编纂和颁布工作顺利完成。《刑法草案》文本于1991年正式形成,联合国根据各方意见对草案不断进行分析、修改,并于1996年正式通过《刑法草案》。这部《刑法草案》是历史上确定国际罪行种类最多的一部,共确定了26种国际罪行。35这部刑法的制定摆脱了原有国际公约不包含刑事特征的弊端,吸收了现代国际公约和国际刑法发展中逐渐形成的刑罚适用规定和特点,如《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确立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应接受国际刑事审判的国际罪行等。同时,《刑法典》也充分体现了国际犯罪行为的内在特征:(1)对构成国际罪行的被禁止行为,或者依照国际法构成国际罪行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2)通过设立禁止、预防、起诉和惩治等义务,间接承认行为的刑罚性质;(3)将被禁止的行为定为犯罪;(4)起诉的义务;(5)惩治实施被禁止的行为的义务;(6)引渡的义务;(7)起诉和惩治合作的义务(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8)设立刑事管辖权(刑事管辖权理论或刑事管辖优先权理论);(9)设立国际刑事法院或国际刑事法庭;(10)废除上级命令辩护。36《刑法典草案》的编纂和通过,不仅满足了国际刑事审判活动的法治需要,也为设立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属事管辖权选择提供了空间。

第三,《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诞生。1992年11月25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决议,要求国际法委员会根据国际法委员会1992年成立的工作组的建议,开始起草《国际刑事法院规约》。1994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草案公布,国际社会加快了成立国际刑事法院的进程。1995年,联合国成立了成立国际刑事法院筹备委员会。 1996年10月28日,筹备委员会向第五十一届联合国大会提交报告,要求扩大筹备委员会工作范围,并决定于1998年完成公约、规约和附加议定书的统一文本。《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于1998年6月15日至7月17日在意大利罗马举行的世界外交官会议上正式通过。《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诞生是国际刑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一方面这是国际社会学术机构和国际法委员会积极努力的结果,另一方面是在世界各国对和平、安全与发展的共同期待下,克服各种文化观念和价值观之间的差异、求同存异的结果。从《规约》的制定过程和内容来看,国际法委员会希望尽可能地体现不同的法律文化和价值观。《规约》作为国际刑事法院成立的主要法律文件,建立了严格的诉讼机制和行政机制,其细节涵盖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各个方面。这不仅为国际刑事法院的有效运作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也是国际法在实体和程序上有效结合的典范。

犯罪法规草案和国际刑事法院的法规足以表明在此期间,国际刑法的发展成果。

ii。

从国际刑法的发展历史可以清楚地看出,国际刑法已经受到从诞生到高峰时期的历史发展过程的影响,在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相互交织或平行的发展中,它表明国际刑法是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国际法,国际法,国际法律,国际法律的有机结合的产物。

1.国际刑法的概念

尽管在国际社会中研究国际刑法的学者的数量仍在增加,但对国际刑法的确切定义仍缺乏普遍的共识。国家的刑事法则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即根据条约或公约的惩罚,是对战争规则的惩罚。第四,国际刑法是指国家合作为审判活动提供援助的方式。 3引渡条约是第五个典型的例子,国际刑法是国际公约中各种刑事法律规范,旨在惩罚国际罪行,并维护所有国家的共同利益诉说国际刑法的概念含义是:从国际法的刑事角度来看,国际刑法是指“国际法律制度,通过国际法律义务来监管违反国际规范的国际法律义务。吃了一个国家的刑法。” 39

上述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国际刑法的基本特征,但第一个和第三个理解强调了国际刑法的实质性,尤其是第一个理解强调国际犯罪法规定了国际犯罪法的国际犯罪法,这是国际和国际刑法的强调理解强调国际刑法的程序性质,并强调了国际司法援助和合作的内容;可以在国际刑事审判的平稳进展中扮演的国际刑事审判,尤其是在国际刑事审判中。

我们认为,考虑到定义本身的简单性以及国际刑法所涉及的许多因素,国际刑事法应该是国际法律文件的一般术语,例如国际犯罪和加强国际刑事司法援助和国际法的国际刑事规定的国际刑事法规,并遵守国际法。在这个定义中,“在国际与国内之间以及国家之间的司法援助和合作中都表现出来。因此,国际刑法的概念是两种二重要的交织,即国际法犯罪的有机融合以及国际化的民族刑法,以及实质性实质性法律和程序法的跨行动。

2.国际刑法的特征

与其他学科相比,国际刑法具有明显的多样性,这使其成为国际刑法的含义,这是国际,地区和国家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收藏,也有相关法律学科的内容。

国际刑法的特征之一是国际刑法的发展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尤其是受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和新世界模式的影响,国际刑法的合法化也不断增加新内容,其中最明显的是国际犯罪法和国际犯罪行为的基本原则,并遵守国际犯罪法和国际犯罪行为,这是最明显的国际刑法不仅限于“刑事”领域,还应包括国际,地区和国家人权保护以及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某些内容。 。

国际刑事法的第二个特征是上述纪律处分,国际刑法是实体法律和程序法的有机结合。执行外国刑事判断,引渡,刑事司法援助和相互援助,刑事诉讼的转让,被判刑的人的转让以及扣押和没收非法收益。

国际刑法的第三个重要特征是国际刑法的基本属性,反映了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形式,以及程序和实体的结合,因此,如果缺乏这种结合,国际刑法将在国际上有效地统治从刑事特征的角度来看,并明确规定了对构成国际罪行的权利或义务的禁令,起诉和惩罚;

iii。

当希腊人和罗马人认识到限制战争的手段和方法时,国际犯罪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古代。 ,种族灭绝,奴隶贸易,盗版,大规模的国际毒品贩运和某些恐怖行为。因此,一些学者认为,国际犯罪包括“震惊国际社会的良心,或者间接威胁着由于犯罪行为而威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罪行。” 41其他学者认为,国际犯罪是由国际社会通过国际公约明确禁止的,而他们的宗教则应属于国际典范侵犯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应受到国际制裁。一些学者还认为,国际犯罪可能会导致特别严重的后果,即使该术语仅适用于犯罪的国家之间的侵犯,而在犯罪国家中犯有犯罪的事实,或者是对某些事实进行了犯罪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理解很容易导致国际犯罪和跨国犯罪之间的混乱。因此,如何定义国际犯罪的范围,应使用什么标准来划分国际犯罪,跨国犯罪和家庭犯罪以及应将理论用作基础的理论都是所有需要紧急解决的问题。

1.定义国际犯罪的理论基础

早期的哲学家指出,这是由国际犯罪定义的,这是因为这种行为的基本概念震惊了国际社会的良心。和正义。罗马政客遵循希腊哲学家领导的假设。

在这种哲学理论的指导下,国际社会确定海盗的罪行是国际犯罪。

加罗·法洛洛(Garro )是犯罪进化学校的代表,他指出:“犯罪一直是一种有害行为,但它也是一种道德情绪,损害了某种现场直播的人。在行为,道德和道德方面,例如行为,道德和道德等。

巴西教授对国际犯罪的分析指出:“在国际犯罪过程中有两个共同的条件,一个是法律行为;另一个行为必须包括国际或跨国公司的类别以应对国际犯罪。”国际因素是指涉及的行为的积极组成“;”行为实施的影响不仅限于一个国家的利益。47可以从中看到。作为国际犯罪类别的行为,它必须包括国际犯罪因素。但是,巴西教授的阿奥尼(Aoni)的阿奥尼(Aoni)认为,“国际犯罪法则都不属于国际犯罪分子或国际犯罪分子提出一个或两个行为因素。

在20多个国际犯罪类别中,大多数国际犯罪都有国际或多国因素,但也缺乏国际或多国因素,并被确定为国际犯罪,例如,酷刑是明显的国际或多国因素,但它被定义为国际犯罪的必要条件,这是针对国际犯罪的必要行为。

(2)国际犯罪的定义

通过对现有的国际犯罪类别的分析,国际犯罪是指严重威胁世界的和平与安全的国际惯例,并将这一行为定义为国际犯罪。 51犯罪行为不仅会影响一个国家的利益,其中包括一个国家的公民或一个国家的领土。

随着犯罪行为震惊国际社会的良心,或者在某种程度上威胁着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国际社会一直在追求自然法律哲学家的思想。

否认在许多类型的国际犯罪中有一些跨国犯罪,或者,由于某些国际必要性的存在,这些犯罪显然不是国际犯罪,因为国际犯罪的存在是不忽视的,因此危害了某些政策。犯罪“有多国因素或国际必要性,即个人没有国家实施的犯罪和卖淫出版,环境犯罪54等。

因此,一些学者指出,就国际社会所认可的20多种国际罪行,根据政策的指南或国际因素,它们具有共同的指南或国际因素,或者是国际上的犯罪,这是国际行为的发展。基于政策建立的跨境或国际必要因素不仅远远超过了纯国际因素的罪犯,而且还远远超出了社会文明的发展,还会有更多的新内容。

需要进一步解释的是,当前对国际犯罪行为的解释应该是从适用对象的角度进行回顾的。

简而言之,对国际犯罪的解释应该集中在国际公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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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兼博士主管。

Wang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讲师和法学博士。

1工作组:ABA法律特遣部队的“法律和法律和,”

2 [英国]詹宁斯(),沃兹(Watz)修订,王·特亚(Wang Tieya)等人翻译:《奥布恩海国际法》(第1卷,第2卷),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174页。

3国际谴责中的“国际”构成是“与危害国际社会的行为有关的犯罪构成程度……”参见rupa:“法则”,《法规》,《阿特克萨斯法》,1996年。

4 1815年至1982年,共有27个法律文件包括与奴隶制和奴隶制有关的内容。

5在1854年至1998年的相关法律文件中,有70多个战争行为和30多个适用的法律文件。

6 M.,“时机已经到了法院”,在“和法律”上,1991年。

7参见M。

8 Paul D.,“法律:法院”,法律,1995年。

9土耳其官员的起诉是由1920年的盟约国家和土耳其签署的“塞维尔人”。根据条约,土耳其犯罪分子可以通过“违反人类法律”(OF)的官员来替换“ SAVER官员”,但他的官员不仅限制了任何要求,但时机已经为“和法律”的法院示意,请参阅

10莱比锡的审判是根据《供应商条约》第227条的“特殊法庭协会的第227条”的规定,审判德国皇帝威廉帝国皇帝,摧毁国际道德和条约的尊严。

11 M.&L。,“新世界秩序中的法院的需求”,法律,1992年。

1945年8月8日,英国,美国,法国和苏联签署了伦敦对欧洲轴心的主要战争罪犯的起诉和惩罚协议。

13东京判决是基于盟国于1946年1月19日正式通过的“远东国际军事法院宪章”的规定。《宪章》规定的第1条:“为了寻求对远东地区的主要罪犯的公平,快速审判和惩罚,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成立了。”

14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联合国大会证实并通过了“纽伦堡国际法院的宪章,法院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空虚的事实是,对官员的责任不能免除其在国际法中的责任;第六,以下罪行应作为国际法中的罪行惩罚:a摧毁和平:(1)计划,准备,发起或参与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条约,协议或保证的行为。摧毁城市或农村地区,或者是根据需要军事犯罪的人,即对人道主义犯罪的行为,即迫害谋杀,歼灭,奴隶制,流亡和任何其他非人类行为,或任何其他政治,种族或宗教理由,迫害,这种行为或迫害的人是犯罪或任何人的犯罪或犯罪。

15因为当时纽伦堡宪章没有侵略罪,这是一种惩罚。

16国际法律委员会是1947年联合国的第二届会议,其成员被建立为附属事务(Organ)。

17参见《草案》第26条,1953年。1996年,《联合国人类和平与安全法》草案的披露和实施再次修订。

18 M. Wise:“ And Law”,AIDP法律,1989年7月。

19见巴西:“人类和平刑法”,第27卷。

20 res。

21 GA Res. 177 UN Scor. 2ST SESS. Page 9, Un Doc. A/CN.4/4 (1947).

22 res。

23“国际法律委员会的年度课程”,第1系,第6页(1949年),请参阅“ GARes。174UN-SCOR。。-110,UNDOC。A/519,1947)和第95分辨率(GaRes。。。Ace。A/64/ADD.1,1 ADD.1,1946)。

第一份报告于1950年完成,“国际法律委员会的报告”。

25 Rupa:“法治”,ON和,在“德克萨斯州法律”上,1996年。

26 MC:“: /1815-1985的索引”,1985,2。

27由于考虑了人类的居住空间状况以及子孙后代的可能性,国际社会逐渐意识到环境犯罪的有害性,并将这一罪行纳入国际犯罪清单。

1980年3月3日,“核材料制定公约”要求国家故意获得核材料或盗窃和使用核材料。

29第780号决议,联合国SCOR,第47届SESS。

30专家委员会的临时报告是根据1992年的联合国安理会第780号决定。

31决议的优势比条约形式的条约强调了以条约形式建立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2参见前南法院第9条。

33参见前南法院第10条。

34参见前南法院第16条。

35侵略犯罪,灭绝罪,反人性主义的罪行,战争罪,攻击联合国人事的犯罪和相关人员,非法持有,使用或放置武器的犯罪,偷窃核物质的犯罪惩罚,非法人类实验,海盗犯罪,劫持飞机以及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危害导航安全性和公共海平台的犯罪,威胁和利用武力来危害国际保护人员的犯罪,抢劫人格犯罪,造成国际犯罪犯罪,损害国际犯罪,造成毒品的犯罪或毒品犯罪或盗窃毒品,销毁毒品,造成毒品,销毁,造成了损害,造成了损害。珍贵的文化文物犯罪,遭受国际保护保护的特定环境因素,国际出售淫秽出版物的犯罪,伪造和模仿货币犯罪的犯罪,非法干扰水下有线的罪行以及贿赂外国官员。

36 M.:“和法律”,《法律的惩罚》。1999年。

37上述第一个观点的第一个观点,请参见Ow&M。Wise Eds。,“ Law”,第5-12页,1965年。

38参见Zhang :“国际刑法”,中国政治与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页。

39 m。,“法律”,1980年,第22页。

40从1815年到1988年,国际公约或国际区域范围内制定的国际公约或多边条约中总共有315次国际犯罪。

41 Rupa:1996年的“德克萨斯州法治”,“德克萨斯州法律”,1996年。

42参见Zhang :“国际刑法理论”(添加书),中国政治与法律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4页。

43 HH , & : " of State: A of the ILC's Draft 19 on State ", de & Co., , 1988, pp. 156。

44 M. , " Basis For The ", at " and Law ", 1994。

45 M. , " Basis For The ", at " and Law ", 1994。

46 See [] : "Crime", China Press, 1996 , pp. 21-22.

47 m., The Penal of Law, 15 case w. Res. J. Int'l L. 27 (1983), pp. 28-29.

48 m., The Penal of Law, 15 case w. Res. J. Int'l L. 27 (1983), p. 29.

49 M. , " Norms and in Law," to the of the of at the of in (), in with the on the of and the of 4-5 (Jan. 10-15, 1983)。

50 M. , " Basis For The ", at " and Law ", 1994。

51 S. , Hugo ,: A Study in and Legal 30(1980),The of 。

52 Drug crime is a crime with . On 11, 1990, the " and " was . Two - of the world in the world the . Some to track the of these drugs and the of drug .

53 The crime of theft is a crime with nor . , due to the of this on human , the that to the of this , it is to the . , it is this that the crime into the ranks of .

54 crime is crime that does not have and . The main basis for the crime as an crime is also the for . The same is the same for wild and , the types of , birds, polar bears and seals. It will not the world's peace and , there is no . , the same crime, crime the of the human today and even . , it is the that the crime is as an crime.

55 M. , " Basis For The ", at " and Law ", 1994。

56 M. & Ved P. Nanda , A on Law , and 66 (197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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