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
2024-09-02 16:05:14发布 浏览124次 信息编号:8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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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
近日,国家标准《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与处理技术标准》(GB/-2021)发布,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标准》分为总则、基本规定、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六项主要技术内容,适用于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技术标准》的公告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技术标准》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2021,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门户网站()上公开,由标准与规范研究所出版、发布。
附件: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技术标准
2021 年 4 月 9 日
以下为标准全文:
前言
根据《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标准起草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际相关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有:1.总则;2.基本规定;3.分类;4.收集;5.运输;6.处理。
本标准由责任人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责任人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送至(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36号楼A座,邮政编码:)。
本标准主要编辑人员:
本标准参与院校有:同济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浙江大学、
1. 一般规定
1.0.1 为了规范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目标,促进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1.0.3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技术选择,应依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结合技术水平、垃圾数量、种类等合理确定,应技术成熟、经济合理、易于操作、有利于环境。
1.0.4 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卫生、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规定,遵循布局合理、经济可行、操作方便的原则。
2.0.2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应与县城生活垃圾处理项目专项规划和建设相协调。
2.0.3 农村生活垃圾应充分利用农村区域处置渠道和环境容量,根据当地政府财力、运输距离、处理设施负荷等因素,合理选择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模式。
2.0.4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数量、规模、布局和位置应通过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综合分析确定。垃圾转运距离短的地区,可选择“村庄清扫、乡镇转运、县市处理”模式。垃圾转运距离长的地区,可选择“村庄清扫、乡镇转运、区域处理”模式。农业生产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医疗垃圾、危险废物严禁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
2.0.5 农村生活垃圾应进行分类、源头减量,减少外运垃圾的种类、数量和频次。
2.0.6 严禁露天倾倒、焚烧农村生活垃圾,严禁向河流、湖泊、池塘等水体倾倒垃圾。未经分类的农村生活垃圾不得作为道路路基、房屋基础建设的施工回填土。
2.0.7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设备的标志、符号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分类
3.1 一般规定
3.1.1 已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地区,应同步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
3.1.2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应遵循因地制宜、简便、经济、适用的原则,符合农村实际,易于操作。
3.1.3农村应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操作指南,规范分类处置、收集、运输、处理等各个环节,引导分类工作有序开展。
3.2 分类模型及处理处置方法
3.2.1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方法应根据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状况确定。
3.2.2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类别不宜过多,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分为2~5类为宜,5类垃圾可以是可售垃圾、易腐垃圾、危险垃圾、灰渣土、其他垃圾等,各类垃圾的处理处置方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可出售垃圾应根据当地回收系统是否回收确定,不能回收的垃圾视为其他垃圾。可出售垃圾应在村内收集,然后运至乡镇的回收收集点或分拣中心,进入回收系统。
2 对于易腐烂垃圾,建议采取家庭堆肥或在城镇、村庄收集后堆肥。
3、灰土宜由各村就近回填处理,不具备条件的村可运至乡镇或县(市、区)填埋处理。
4对于危险废物,应当由村收集,由镇运输至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进行处置。
5 其他垃圾应通过收运系统运至当地处理设施处理。
3.2.3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结合当地农民的生活方式、消费习惯、农业生产方式和处理设施状况,选择适宜的处理模式,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对以非农产业为主的环镇村,其生活垃圾可纳入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系统;
2.可出售废弃物应单独收集、处理;
3.在以传统农业生产为主的村庄,对易腐烂垃圾进行单独收集,并在村内就地处理,形成资源化产品;
4.以煤炭为主要取暖、做饭能源的村庄,应将灰渣和土壤分开收集,并就近填埋处理;
5、危险废物应单独收集、处置。
3.2.4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处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可销售废弃物的运输、处理应当接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并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2危险废物应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置;
3、易腐废物的资源化利用产品类型应根据实际应用情况确定,处理后形成的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 收集
4.1 一般规定
4.1.1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设备)应按照县级生活垃圾处理项目专项规划建设和配置。
4.1.2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设备)应合理布局并与后续运输、处理系统相协调。
4.1.3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站应当清洁、封闭。
4.1.4 村应有清洁工负责垃圾收集设施(设备)的维护。村清洁工的数量和构成可根据其负责的区域面积、垃圾产生量、收运方式、经济条件和基层组织条件等合理确定。村清洁工比例不应低于本村常住人口的2%,每个自然村不少于1名清洁工。
4.1.5 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地区,应按照分类模式分别收集可销售垃圾、易腐垃圾、危险垃圾、灰渣和其他垃圾。
4.2 采集模式
4.2.1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模式应根据当地人口数量、居住密度、经济条件、生活习惯等合理选择,可采用“点—车—站”、“车—站”、“点”等模式。各种模式的采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1、面积大、人口多、垃圾量大的村庄,可采用“点一车一站”模式。采用“点一车一站”模式时,应设置家庭垃圾收集点,使用收集车辆将家庭垃圾从收集点运送到收集站,再运出村进行处理处置。
2、面积较小、管理能力较强的村,可采用“一车一站”模式。采用“一车一站”模式时,无需设置住户生活垃圾收集点,可利用收集车辆定期收集生活垃圾,运送至收集站,再运出村进行处理处置。
3.垃圾收集频率高、距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较近的村庄,可采用“点”式模式。采用“点”式模式时,应设置家庭生活垃圾收集点,可不设置收集车辆和收集站。家庭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垃圾可直接运出村进行处理处置。
4.2.2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定时、定点收集农村生活垃圾。
4.3 收集点
4.3.1 应根据村庄地形地貌、道路、建筑物分布、垃圾分类等情况合理设置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公共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村庄主要街巷两侧、村民委员会周围、公共活动场所、公交车站等人口密集或人流量大的区域。
4.3.2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安装标准》CJJ 27及现行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且面积不宜大于2平方米。
4.3.3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应配备垃圾桶、垃圾箱等收集容器,垃圾收集容器应符合以下规定:
1、收集容器应美观实用、清洁卫生、防雨、防腐、耐用、阻燃、抗老化、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类型和规格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2.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与后续收运车辆相匹配,实现自动化或半自动化装车作业;
3.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站应当设立专人管理,负责环境卫生,定期清扫。
4.3.4 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区域应按分类方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应易于识别、方便摆放,并应设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的有关规定。
4.4 收集车辆
4.4.1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车辆可采用非机动车或小型机动车,车辆数量应根据垃圾产生量、收集距离配置,匹配前端收集、后端清运设施,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收运技术规程》CJJ 205的有关规定。
4.4.2 非机动车收集服务半径最大不应超过1公里,小型机动车收集服务半径不应超过3公里。
4.4.3 垃圾收集车辆应密闭、耐腐蚀、低噪音、不洒漏,并应定期清洗。
4.4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车的收集频次应根据垃圾产生量、垃圾种类、季节等情况确定,易腐烂垃圾、含水量和有机物含量较高的垃圾收集频次不宜低于1次,其他类型垃圾的收集频次可根据垃圾产生量合理确定。
4.4.5 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地区,垃圾收集车辆应具备分类收集功能。
4.5 收集站
4.5.1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站应设置在村庄入口处或垃圾收集车辆、运输车辆方便停靠的位置,与居民点集中居住区保持适当距离,并远离农田、河流、水塘、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
4.5.2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形式应根据垃圾收集量、垃圾成分合理选择,可由多个垃圾桶、封闭式垃圾桶等容器组成。
4.5.3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站容量应根据服务人数、垃圾种类、日产生垃圾量、收运周期等计算,采用标准容器计量,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收运技术规程》CJJ 205的有关规定。
4.5.4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站面积不应小于20m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站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并安装通风、除尘、除臭、隔音等环保设施,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 179的有关规定。
2 对于规模超过20t/d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站,宜采用具有压缩功能的设备。
4.5.5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站应有专人操作、维护,保持站内及周围环境清洁卫生,定期消毒、杀虫、灭鼠。
4.5.6 在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站的设置和运行应满足垃圾分类收集的要求并与后续的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方式相匹配。
5. 交通
5.1 一般规定
5.1.1 农村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及农村生活垃圾中转站应在县级生活垃圾处理项目专项规划指导下建设或配置。
5.1.2 应根据村庄分布、人口密度、道路条件、地形条件、运输距离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生活垃圾运输方式与路线。
5.1.3 农村生活垃圾运输频次应根据产生垃圾种类、数量,结合农村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垃圾转运站等配套设施能力确定。
5.1.4 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区域应对农村生活垃圾进行分类运输,不得混合运输。
5.2 运输方式
5.2.1 农村生活垃圾运输方式包括直运和中转两种。
5.2.2 采用直运方式的,乡镇、村庄无需设置中转站,由运输车辆将收集点(站)的垃圾直接运送至生活垃圾处理场。
5.2.3 采用中转方式的,乡镇应设立中转站,将收集点(站)来的垃圾先运至中转站,再运往处理设施。
5.3 运输车辆
5.3.1 农村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根据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站)垃圾载运容器类型,考虑垃圾运输量、运输距离、道路条件等因素配置,并符合以下规定:
1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站)至转运站运输车辆额定载重量不应小于2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站)或转运站至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输车辆额定载重量不应小于5吨。
2.农村生活垃圾运输车辆数量应根据垃圾产生量、垃圾收集频率等确定。
5.3.2 农村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密闭,防止沿途散落、泄漏。采用敞开式运输车辆运输时,应加盖篷布、网兜等;采用直达运输方式时,宜采用压缩式运输车辆。
5.3.3 农村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应固定地点停放,并保持车况良好、整洁,标志及标识清晰。
5.4 转运站
5.4.1 农村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由县、市政府规划、安排。
5.4.2 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 47的有关规定。
5.4.3 农村生活垃圾中转站产生的污水应经沉淀后直接排入污水管网,无法排入污水管网的,中转站应设置污水收集池,并定期清运、处理。
5.4.4 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的通风、降尘、除臭、降噪等装置应及时维护和保养。
6 处理
6.1 一般规定
6.1.1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采用成熟、经济、环境友好的技术,最终实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处理目标。
6.1.2 农村生活垃圾应优先在县、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内处理,现有处理设施不足的,应新建、改建、扩建;尚不具备协调处理能力的农村生活垃圾,可由镇或邻近镇联合建设小型卫生填埋场或区域焚烧设施进行处理。
6.1.3 小型卫生填埋场和区域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现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
6.1.4 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建筑垃圾不宜进入小型卫生填埋场、区域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生活垃圾生物处理设施处置。
6.1.5 已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地区应当实行分类处理。
6.2 小型卫生填埋场
6.2.1 小型垃圾卫生填埋场应与相邻乡镇协调建设。
6.2.2小型卫生填埋场总库容应足以满足其10年以上的使用年限,且不宜少于20万立方米。填埋场单位面积库容不应小于每平方米8立方米。
6.2.3 小型卫生填埋场的选址、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执行。
6.2.4 填埋场废水收集系统应包括导流层、盲沟、集液井(池)、泵房、调节池、废水水位监测井等,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主盲沟的坡度应保证污水能迅速通过污水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主管进入调节池,其纵、横坡度均不小于1%;
2.液体收集井(池)应根据堆存区分区设置,并应位于填埋场堆存区以外;
3、调节池容积不小于3个月污水处理量,可采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防渗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应设置高密度聚乙烯膜覆盖系统,覆盖系统设计应保证覆盖膜顶部雨水及膜下沼气的顺利排出,以及池底污泥的清理;
4 库区污水水位应控制在污水分流层以内,污水处理后的排放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5 垃圾填埋场防洪体系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和《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 50805的规定,防洪标准应按不低于50年一遇洪水位设计,按100年一遇洪水位校核。
6.2.6 填埋场区雨污分流系统应防止非运营区径流流入垃圾场,并应根据填埋场区域划分和填埋场运营工艺进行设计。
6.2.7 填埋场封场设计应考虑桩身整形及边坡处理、封场覆盖层结构类型、填埋场生态修复、土地利用与水土保持、桩身稳定性等因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填埋场封堵覆盖层从下至上依次为:支撑排气层(可选层)、防渗层、排水层、植被层;
2垃圾填埋场封场覆盖后,应及时利用植被,逐步实施生态修复,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 垃圾填埋场关闭后,应继续进行污水排放及处理、填埋气排放、环境与安全监测等运行管理,直至填埋场体达到稳定状态。
6.2.8 小型卫生填埋场污染物排放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的有关规定。
6.2.9 小型卫生填埋场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范》CJJ 93的有关规定。
6.2.10 小型卫生填埋场建设和运行管理评价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 107的有关规定。
6.2.11 对暂时无法设置符合条件的处理设施集中处理生活垃圾的农村,可就近采用简易填埋方式处理。简易生活垃圾填埋场应符合以下规定:
1.简易垃圾填埋场应选择在土层较厚、地下水位较深、远离居民区和人口聚集区、地质相对稳定的地方;
2 简易垃圾填埋场可采用自然防渗方法。填埋场区底部天然粘土层厚度不宜小于2m,边坡粘土层厚度应大于0.5m,粘土土的渗透系数不宜大于1.0X 10-5 cm/s;
3、垃圾填埋场周边应设置简易截洪排水沟,防止雨水侵入,填埋时应及时对垃圾进行土覆盖。
6.3 区域生活垃圾焚烧
6.3.1 应综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垃圾产生情况及特性、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焚烧技术的适用性,合理确定和选择区域生活垃圾焚烧项目规模及工艺技术路线。
6.3.2 采用垃圾连续焚烧方式时,焚烧线年可用时间不宜小于8000小时,垃圾焚烧系统设计使用年限不宜小于20年。
6.3.3 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应充分燃烧,燃烧后炉渣热还原率应控制在5%以内,烟气在不低于850"C的条件下,在二燃室内停留时间不应小于2s。
6.3.4 区域性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必须配备烟气净化系统,应具备去除酸性气体、粉尘、重金属、二恶英和氮氧化物的功能。烟气净化系统设计排放指标应符合焚烧厂环境影响评价批准的排放标准。
6.3.5 区域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污染物排放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有关规定。
6.3.6 焚烧炉底灰满足浸出毒性检测标准后,可直接送填埋场作为一般固体废物处置或作为铺路材料或其他建筑材料使用。
6.3.7 焚烧飞灰应单独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
6.3.8 区域性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行与监管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 212的有关规定执行。
6.3.9区域固体废物焚化设施应建立一个三级监控系统,包括内部自我检查,操作质量监督和监控,以及根据当前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环境质量的监督和监控,“ Solid solid ”固体固体固体固体固体工厂的行动量为“ and and and and ”操作监督标准“ CJJ/T 212,以确保废物焚化的质量以及焚化厂的安全稳定操作。
6.3.10区域固体废物焚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评估应符合当前行业标准“市政固体废物焚化工厂的评估标准”的规定。
6.4生物治疗
6.4.1适当的生物治疗技术可用于易腐废物。
6.4.2根据服务范围,可以将生物处理项目分为家庭治疗,单一村庄治疗模式。
6.4.3基于当地村庄和城镇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计划,家庭废物产生的数量和特征以及堆肥处理技术的适用性,应合理确定国内废物堆肥处理项目的现场选择,规模和过程技术路线。
6.4.4沼气消化以治疗易腐烂废物的规模不应超过LT/D,应遵守当前国家标准的规定,例如“家庭沼气的设计规范”,“ gb/t 4750”,“ GB/t 4750”,构造和操作程序,用于家庭的构造和操作程序,用于替代家用材料的材料,对家庭进行了质量/质量检查作为“ NY/T 2450和“家庭沼气消化器的操作和维护规格”纽约/T 2451。
6.4.5家用堆肥可以采用简单的围栏堆肥形式,使用木头或竹子将堆肥空间包围成1M3立方体或圆柱体。
6.4.6单台机器的处理能力用于处理肥料生产的易腐烂废物的处理能力不应大于2T/d,应遵守当前行业标准“有机废物生物处理机” CJ/T 227的规定。
6.4.7集中式堆肥处理的比例应大于2T/d。
6.4.8简单的高温堆肥的有机物含量应大于40%,桩中的材料温度应在55°C以上维持5至7天。
6.4.9根据当地的市场条件,应确定垃圾堆肥产品的成品计划。
6. 4.10生物处理应遵守当前行业标准的规定“针对市政废物堆肥植物运营和维护的技术法规“ CJJ 86”,“ CJJ/T 172的评估标准” CJJ/T 172和“针对市政废物堆肥处理的技术规格”。
说明此标准中使用的术语
1为了促进差异化处理在实施本标准的规定时,用不同程度的严格程度的条款解释如下:
1)这意味着它非常严格,必须这样做:
积极的词使用“必须”和否定词使用“严格禁止”;
2)表示严格,应在正常情况下进行:
积极的单词使用“应该”,否定词使用“不应该”或“必须”;
3)表达允许一个稍微选择的选择,并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首先要进行:正用词使用“应该”和否定词使用“不应该”;
4)表明有一种选择,并且可以在某些条件下完成,请使用“可以
2.条款的措辞表明应遵循其他相关标准的措辞:“应遵守…的规定”,或“应根据…进行实施”。
参考标准列表
1.洪水控制标准GB 50201
2. GB/T 50805,城市洪水控制项目设计的代码
3卫生垃圾填埋场的技术规格,用于国内废物GB 50869
4“家庭沼气消化器的设计规格” GB/T 4750
5.“家庭沼气消化器的质量检查和接受规范” GB/T 4751
6“家庭沼气消化器建筑运营规格” GB/T 4752
7.市政废物垃圾填埋场GB 16889的污染控制标准
8“市政废物焚化的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
9《标记家庭废物分类》GB/T 19095
安装环境卫生设施CJJ 27的10标准27
11国内废物转移站的技术规格CJJ/T47
12堆肥的技术规格52
13国内废物堆肥工厂运营和维护CJJ的技术法规86
14市政废物卫生垃圾填埋场CJJ的运营和维护技术法规93
15“评估市政固体废物垃圾填埋场无害的标准” CJJ/T 107
16“市政废物焚化厂的运营,维护和安全技术标准” CJJ 128
17市政废物焚化工厂CJJ/t的评估标准137
18国内废物堆肥工厂CJJ/T 172评估标准
19国内废物收集站的技术法规CJJ 179
20技术法规,用于收集和运输国内废物CJJ 205
21“市政废物焚化厂的操作和监督标准” CJJ/T 212
22有机废物生物处理机CJ/T 227
23《家庭沼气消化器材料的技术要求》 NY/T 2450
24“家庭沼气消化器的操作和维护规格”纽约/T 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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