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固废法与国际接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推动我国固体废物治理

2024-08-31 06:04:23发布    浏览106次    信息编号:84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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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法与国际接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推动我国固体废物治理

标题:新固体废物法视角下的国际经验 - 新固体废物法系列第 3 号解读,文本:

◆ 胡华龙、罗清明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法》)针对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创造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制度和要求,如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制度、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连带责任制度、 等等。纵观这些变化,不难看出与发达国家的做法有很多相似之处。这也表明,中国的固废立法在立足中国国情的同时,也越来越与国际接踵而至。

1. 美国资源保护和恢复法案

(1) 法律制度

美国于 1965 年颁布了《固体废物法》,这是第一部改进固体废物处理方法的法律。美国资源保护和回收法案 (RCRA) 是对 1976 年颁布的《固体废物处理法》的修正案,旨在重建国家的固体废物管理系统,并为当时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设定基本框架。1984 年,《危险和固体废物修正案》(HSWA) 对该法案进行了重要修订,扩大了 RCRA 的范围和要求。1992 年,美国国会再次修订了 RCRA 并通过了《联邦设施合规法案》,该法案加强了在联邦设施中执行 RCRA 的权力。1996 年,《垃圾填埋场处置计划弹性法案》修订了 RCRA,以允许灵活管理某些废物的地对地处置。

美国国会授权 EPA 根据该法案的要求制定废物管理法规、政策指南等,通过提供明确和法律规定的废物管理要求来实施国会的意图。

(2) 主要系统

州废物管理计划。RCRA 要求 EPA 必须发布指导文件,指导州政府准备和实施州废物管理计划,州政府应根据法律要求准备计划,并在实施前提交给 EPA 批准。该计划必须尽可能详细地说明为实现 RCRA 目标而要采取的步骤及其时间表,该计划必须至少持续 5 年,并且州和地方政府的实施责任必须明确。

危险废物产生者管理。在 RCRA 中,危险废物产生者是其“从摇篮到坟墓”管理体系的第一个环节。所有生产者都必须负责确定他们产生的废物是否有害,并且必须对这些废物的最终处置进行监管。由于不同类型的装置产生的废物数量不同,对环境构成的风险程度也不同,因此 RCRA 根据这些产生者产生的危险废物量以分层方式进行管理。危险废物生产者不能通过与第三方签订运输或处置协议来免除责任。即使废物的非法处置是由于第三方的行为造成的,废物产生者仍对不合规处置所造成的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危险废物运输商管理。危险废物运输商不仅受 RCRA 监管,还受《危险物质运输法》监管。EPA 要求危险废物运输商申请 EPA ID 号,以掌握危险废物的运输。同时,危险废物运输必须以中转形式进行。为了促进资源的回收和再循环,某些回收危险废物的运输可以免除转让单管理的要求。

危险废物处理、储存和处置设施的管理。美国 EPA 对危险废物处理、储存和处置设施 (TSDF) 的管理有非常严格的管理要求,并要求 TSDF 获得许可证。许可证由 EPA 或由 EPA 授权的州颁发,或两者兼而有之。由于回收活动本身不受 RCRA 的约束,并且 TSDF 不包括回收设施,因此危险废物回收不需要许可证,也不受 TSDF 监管要求的约束。

(3) 参考资料

新《固废法》引入了工业固废连带责任制度,旨在从源头上减少或避免固废非法转移和倾倒的发生,并迫使固废生产者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固废污染。该制度的建立基于美国 RCRA 关于生产商连带责任的规定。此外,鉴于我国危险废物种类多、危害特性差异很大,新固废法提出了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这也是基于美国RCRA对危险废物产生者分级管理的做法。

2. 日本的废物处理法

(1) 法律制度

日本在上世纪 50 年代和 60 年代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大量的环境污染问题。到 70 年代初,污染控制已列入政府管理的优先议程。1970 年 12 月,日本颁布了《废弃物处理法》,规定了专门管理行业的废弃物管理,随后在政府法令和省令中进一步明确了危险废弃物的管理。

废弃物处理法作为废弃物管理的核心法律之一,规范废弃物的产生、转移、处理和处置,以及相关方的责任,自颁布以来历经数十次修改。废弃物处理法施行令是内阁府根据废弃物处理法颁布的法令,旨在补充废弃物处理法。废弃物处理法施行细则由当时的厚生省发布,并规定了更具体的标准。这三项法律法规自上而下不断充实和补充《废物处理法》,《废物处理法施行令》和《废物处理法施行细则》构成了日本废物分类管理的法律框架。

(2) 主要系统

废物处理计划。市政当局必须在其管辖范围内制定一般废物处理计划;产生大量工业废弃物(上一年度超过 1,000 吨)的企业必须根据规定制定减少工业废弃物量和其他处理的计划,并将其提交给县知事。

废物处理从业者执照。从事一般废物处理业务需要市长批准;从事工业废弃物处理业务需要得到县知事的批准。

废物处理设施许可证。要设置一般废物和工业废物处理设施,必须获得该设施管辖的县知事的许可。

工业废物转移法案。产生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在委托转运或处置业务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工业废弃物管理说明书。

回收认证制度。在满足一定条件并获得环境大臣的认可后,环境省将实施不需要获得处理业务许可证或处理设施安装许可证的放宽政策。

(3) 参考资料

新《固废法》确立了工业固体废物排放许可证制度,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申请排放许可证,类似于日本的废物处理计划制度。两者都是对工业固废生产者的要求,其目的是约束生产者的废弃物管理行为,实现源头风险预防。

3. 欧盟废物框架指令

(1) 法律制度

欧盟于 2008 年推出了废物框架指令 (2008/98/EC),该指令于 2008 年 12 月 12 日生效。该指令取代了现有的废物框架指令 (2006/12/EC)、危险废物指令 (91/689/EEC) 和废油指令 (75/439/EEC)。

欧盟废物立法包括三个层次:第一,框架指令,规定了废物管理的原则、目标等;第二种是横向立法,在运营层面对废物管理提出了共同要求,例如焚烧指令和垃圾填埋指令;第三种是纵向立法,这是针对不同类型废物的特别立法。欧盟的法律文件主要由法规 ()、指令 ()、决议 () 等组成。法规要求所有会员国执行它;该指令仅限制必须实现的结果,由每个会员国决定采取何种形式和方法将其转化为本国的国内法;另一方面,决议仅对其接收者直接具有约束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寄给会员国或自然人或法人。

(2) 主要系统

废物管理应遵循以下优先事项:减少、再利用、再利用、其他使用方式、处置。

设定回收目标。例如,对于大量的拆迁和建筑垃圾以及生活垃圾,要求将 70% 的建筑垃圾用于再利用、回收和其他材料回收;50% 的生活垃圾(如纸张、金属、塑料和玻璃)用于再利用和回收。

自给自足和接近的原则。会员国应利用最佳可得技术建立废物处理设施和废物回收网络,以实现自给自足。然而,就近和自给自足并不意味着会员国必须拥有所有回收设施。

废物处置许可证要求。规定旨在进行废物处理的机构或单位的许可要求和豁免。

(3) 参考资料

修订后的《固废法》为预防及控制固废污染环境确立了「减量化、回收、无害化」的基本原则,该原则的核心含义之一就是明确固废管理的优先次序,是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所秉持的废弃物管理理念与原则。

作者为系副主任胡华龙,高级工程师罗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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