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处置技术与设备创新发展论坛 4 月 26 日-28 日在洛阳举行

2024-08-29 11:05:44发布    浏览147次    信息编号:8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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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技术与设备创新发展论坛 4 月 26 日-28 日在洛阳举行

医疗废物处置技术与装备创新发展论坛

时间:4月26日-28日(26日签到)

地点:河南洛阳

访问和检查:

医疗废物处理政策、创新处理设备、医疗机构废水污泥处置技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医疗废物智能监管系统、医疗废物焚烧二恶英控制技术等;演讲、展位、赞助、参与、火热报名

联系人:金宣(微信)

61问: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时,水泥熟料需要进行哪些重点检测?

答:分为水泥熟料重金属含量限值(mg/kg)和浸出重金属含量限值(mg/L)两个指标。检测的重金属指标为砷、铅、镉、铬、铜、镍、锌、锰。具体含量限值和浸出含量限值可参考《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2014)。

62问:废旧塑料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管理核心关注点是什么?

答:1、废桶内残液储存场地、施工条件是否符合危废储存标准,残液倒料工序是否设有废气收集装置;2、废桶内泄漏物料是否有储存容器、应急水池;3、废桶仓库整体设计是否符合“三防”要求;4、仓库内无组织废气是否得到有效收集,废气处理工艺是否符合环评要求;5、清洗废水产生的污泥是否按照危废管理;6、清洗液使用、消耗的合理性;7、设备产生的残渣是否按照危废管理;8、烘干、粉碎设备应有粉尘收集环节,粉尘按照危废管理; 9、废桶处理后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其最终去向的环境风险是否可控(如送去钢铁冶炼、塑料颗粒在工厂内制备进入工程下水道等)。

63 问:公司拟自行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鼓励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自行建设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新建设施或新上项目必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64问:母公司能否利用全资子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外承接业务?

答:根据《固体废物法》的有关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65 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红线是什么?

答: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最高可处100万元罚款。新固废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首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其次,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向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的措施。如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未报送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将依照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关闭。

66 问:危险废物管理记录的红线是什么?

答: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最高可处100万元罚款。新《固体废物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未建立、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依照新《固体废物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关闭。

67问:向无证人员提供、委托危险废物经营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属于违法行为吗?

答:向无证经营者提供或者委托经营危险废物,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新固废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向无证经营者提供或者委托经营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向无证经营者提供或者委托经营危险废物的,依照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新固体废物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取得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刑法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向他人提供危险废物,或者委托他人收集、贮存、使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以共犯论处。

68问:未经许可倾倒、堆放危险废物属于违法行为吗?

答:未经批准倾倒、堆放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新《固体废物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依照新《固体废物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即由生态环境部门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照20万元计算。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新固体废物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含三吨),构成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两高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洞穴、注入或者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两年内因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同样犯罪的,将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即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9问:未按规定填写划转表属于违法行为吗?

答:未按规定填写转移单,最高可处100万元罚款,未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将被行政拘留。新《固废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填写危险废物电子转移单或纸质转移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操作。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须向危险废物转移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转移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接收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批准转移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和操作危险废物转移表,或者未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将按照新《固体废物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五)项予以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责令停业、关闭。

未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新固体废物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70问:哪些危险废物运输环节可以免于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答:具体请参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件《危险废物豁免名录》,豁免环节为“运输”或“各环节”。县域内收集并运至小微垃圾产生单位危险废物集中收运点的社会源危险废物、固体危险废物、包装在5吨以下密封容器内的液体和半固体危险废物,可使用防止散落、洒落的普通货运车辆运输。

71问:危险废物企业环境应急体系检查的重点是什么?

答:1、环境应急预案是否在3年期限内有效,是否有备案凭证;2、公司是否每半年进行一次真演练,演练内容与危险废物环境事故相关(非消防演练);3、公司是否提供每次演练活动的演练计划、演练参与者的签到材料、演练过程照片、演练总结材料。

72问:省固废信息平台日报填报有什么要求?

答:各地要督促辖区内所有危险废物生产企业网上登记,督促各企业及时上报生产处置信息。原则上,年产量100吨以上企业按日报告,年产量10吨以上企业按周报告,年产量10吨以下企业按月报告,年产量1吨以下企业按季报告。上报信息应当及时、真实、准确。

73问:危险废物标签的检查重点有哪些?

答:1、包装物标签上的每一项信息必须填写完整;2、根据产生时间信息判断是否逾期入库;3、危险废物代码是否填写错误;4、企业应对废物重量进行称重,准确填报、记录台账。

74问:危险废物仓库常见问题有哪些?

答:1、仓库有大量可供人攀爬的玻璃窗,应设置小型观察口;2、仓库内应急沟、收集池有废液,未及时收集;3、危废仓库设有多个门,门外无监控系统;4、危废仓库面积不足,地面开裂,地面坡度不对等。

75问:垃圾产生企业签订处置协议应注意什么?

答:一是废弃物产生单位应核实处置单位“推销员”的真实性,可通过征信APP向处置单位核实,查看人员是否为失信人员;二是可上网查询处置单位是否有环境违法记录、危废日常规范检查情况;三是从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下载浙江省危废经营单位名单,查询产生的废弃物是否属于对方处置类型范围。

76问:新《固废法》对过度包装和塑料污染防治作出哪些具体规定?

答:关于过度包装管理。一是明确有关部门要加强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管理,避免过度包装。二是明确包装材料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清洁生产有关规定,并要求组织制定相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三是强调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四是要求依法生产、销售、进口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包装材料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包装材料进行回收利用。五是规定电商、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使用可重复使用、可回收利用的包装材料,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材料使用,积极回收利用包装材料。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六是明确国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减量化包装。

关于塑料污染治理。一是明确国家依法禁止和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二是要求零售网点经营者、电商平台企业、快递企业、外卖企业等依法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和回收情况。三是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使用可回收、易回收、可降解替代产品。

此外,固体废物法还对旅游、住宿等行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以及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等强制性标准的处罚规定了处罚措施。

77问:新《固废法》对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防治作出哪些具体规定?

答:建筑垃圾产生量大,处置任务重。《固体废物法》加大了对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防治的推进力度,并增加了以下规定:

一是要求政府加强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防治,建立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规划,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处置设施与场地布局建设等。

二是明确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三是规定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相关行为,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和场地建设,确保处置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四是要求建设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送备案,明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散落、堆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五是规定了建筑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的土地保障以及对擅自倾倒、散播建筑垃圾的处罚措施。

78问:液态废物污染防治是否会被纳入新《固废法》的范围?

答:液体废物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排入水体的废水适用相关法律,不受本法管辖。(其中,根据《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船舶含油废水按废水管理)

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已明确,本法所规范的固体废物包括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和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和物质。也就是说,虽然本法使用了“固体废物”的概念,但法律所规定的“固体废物”的范围并不仅限于“固体”废物。除“固体”废物外,置于容器中的半固态和气态物品也属于本法所规范的“固体废物”的范围。

根据该条规定,液态废物污染防治原则上也应当适用本法。以危险废物为例,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相当一部分液态废物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例如废矿物油就是一种液态废物,也是危险废物的主要种类。再如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中硝基苯生产苯胺过程中产生的废液,也是一种液态废物,也属于危险废物的一种。因此,判断某一物品是否属于本法所规范的“固体废物”,不能简单以它是否是“固体”来判断。液态废物污染防治也应当适用本法。

79问:新《固废法》是否会用于防治海洋环境固体废物污染?

答:不适用。

80问:新《固废法》是否会纳入放射性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答:不适用。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国努力补齐医疗废物短板,各地加快构建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处置体系,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快速提升。医疗废物处置专业化、标准化、分工化趋势日益明显,给医疗废物处置行业发展带来新要求、新机遇、新挑战。

为交流医疗废物最佳可用技术与设备,推广最佳环保实践,探讨行业难题解决方案,共同推动我国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和无害化处置,无优固废网联合权威机构于2024年4月26日至28日在河南洛阳联合举办“2024医疗废物处置技术与装备创新发展论坛”。

诚挚邀请各相关单位或组织积极报名参加。

1. 时间和地点

时间:4月26日-28日(26日签到)

地点:河南洛阳

二、论坛主要议题

1.我国医疗废物标准体系建设及重要标准解读;

2.对“十四五”期间弥补医疗废物收集处理设施空白的思考与建议;

3.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要点;

4.新时期医疗废物处理技术及产业发展规划路径;

5、医疗废物高温蒸汽灭菌技术原理及研究进展;

6、医疗废弃物的摩擦热处理技术及应用;

7.医疗废物微波消毒技术及操作实践;

8.优化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设施运行规范;

9、医疗废物热解焚烧工艺介绍及运行实践;

10.医疗废物高温干热消毒工艺;

11、医疗机构废水、污泥创新处理处置技术及应用实践;

12、医疗废弃塑料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技术与设备;

13.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理设施;

14.医疗废物全过程数字化、智能化运行与监管系统;

15、医疗废物焚烧烟气二恶英控制技术;

16.医疗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置目标实现路径

2. 典型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参观交流

洛阳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拥有环灵、晶洁两家专业公司,目前采用焚烧处置、高温蒸汽全自动处置和移动式微波消毒处置技术,日处理医疗废物能力达88.5吨,完全可以满足我市医疗机构日益发展产生的医疗废物处理需求。此次实地走访的洛阳晶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位于嵩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占地面积15.22亩,采用高温蒸汽全自动处置技术和移动式微波消毒处置技术,日处理医疗废物能力达34.5吨。该公司于2022年建成投产,为洛阳市医疗废物处置高效、有序、安全处置和重大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3. 专家咨询

本次论坛将汇集当前医疗废物处置领域急需解决的难题,以及全行业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并在会议现场设立专家咨询台,邀请资深专家、行业精英与与会代表现场面对面交流,为企业答疑解惑。

4. 供需匹配

为精准对接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技术、设备和项目信息,推介先进适用技术、最佳环保实践、设备及其项目,本次论坛共设置20个企业展位,展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设备,并与客户面对面互动,实现供需精准对接。

3. 组织单位

主办方:无忧固废网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生态环保产业分会

协办单位:

四、参加单位

1.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及相关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等相关业务的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2.地方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医疗废物管理部门负责人;

3.从事医疗废物处理技术研发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

4.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相关设备生产企业;

5.医疗废物信息智能管理系统及智能监管设备企业;

6.投融资机构。

5. 收费标准

A类(参会费用):2800元/人(含会务、学习资料、场地、午餐)

B类(展位服务):10000元(含2名A类参展人员)

C类(演讲报告):详情请咨询会务组

冠名赞助、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晚宴赞助、企业专场活动申请、实物赞助请与会务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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