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环审批函〔2022〕503 号:圣鑫焦化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2024-08-17 17:05:46发布 浏览193次 信息编号:83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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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环审批函〔2022〕503 号:圣鑫焦化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金环批函[2022]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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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160万吨/年焦化厂配套20万吨甲醇、6万吨合成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书》(盛信焦化[2022]43号),原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160万吨/年焦化厂配套20万吨甲醇、6万吨合成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报告》(金环服[2022]89号)及相关申请材料收到,经研究,现予以审批通过,审批如下:
1、160万吨/年焦化配套20万吨甲醇、6万吨合成氨项目位于临汾市安泽经济开发区唐城煤焦化深加工园区,是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金正)《关于印发<关于在临汾市焦化厂建设160万吨/年焦化厂的通知>要求,在临汾市安泽经济开发区建设160万吨/年焦化厂,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2座65孔炭化室,炭化室高度为7.0米,顶装式焦炉,配套2×180t/h干熄焦装置及2×24MW汽轮发电机组,综合利用净化后的剩余焦炉煤气生产20万吨/年甲醇、6万吨/年合成氨。项目总投资23.7亿元,其中环保投资4.8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1亿元。
按照《山西省焦化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金政办发[2019]66号)、《临汾市焦化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统筹布局焦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临政办发[2019]40号)、《安泽县城镇总体规划(2010-2020年)》、《安泽县唐城煤焦化深加工园区总体规划》、《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安泽县唐城煤焦化深加工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临环审函[2019]114号)和《安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政审批局关于唐城煤焦化深加工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要求,现就临汾市焦化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临政办发[2019]40号)有关情况通报如下:安泽县焦化深加工园区”项目符合临汾市焦化产业布局、安泽县总体规划及安泽县唐城煤焦化深加工园区产业定位,经山西省工信厅以晋工新华工[2020]136号文件确认48万吨焦化产能、60万吨焦化产能、52万吨焦化产能置换,最终合法有效焦化产能为160万吨/年。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两高”项目分类处置工作的通知》精神,我部门依法依规对《160万吨/年焦化及20万吨甲醇联产及6万吨合成氨项目环境保护及处置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认真审查,并结合原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评估报告(金环服务[2022]89号)及其结论,认为:在充分考虑了《报告书》复函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临汾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区域污染物减排计划后,该项目的实施不会对当地区域环境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原则上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2、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熄焦工序。精煤、焦炭采用封闭式皮带机走廊运输,转运点配备高效脉冲袋式除尘器;备煤破碎、储煤发料仓、煤焦样制备粉尘均配备高效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焦炭筛分系统各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焦炭筛分除尘地面站处理。以上工序颗粒物排放均需满足《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11]2011号)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详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行业污染防治体系化治理和精细化管理的通知》(晋环发[2021]48号)。
焦炉设机侧、焦侧地面站。焦炉燃烧净化后的焦炉煤气,采用“废气循环+多级加热”相结合的低氮燃烧技术。烟气采用“SDS干法脱硫+布袋除尘+SCR脱硝”工艺;装煤采用“高压喷氨+炭化室单孔调压”技术,实现无烟装煤;装煤及推焦机侧烟气引入机侧地面站,推焦机侧烟气引入焦侧地面站;干熄焦出来的高硫烟气经单独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送入焦炉烟气处理系统,低硫烟气送入干熄焦地面站。以上地面站均采用“钙基干法脱硫+布袋式除尘”处理。要采取一系列更加严格的措施,降低上述焦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碳氢化合物的排放量,在超低排放标准限值基础上满足《关于全省重污染天气钢铁焦化行业优化调整绩效分级指标的通知》《关于以指标推动钢铁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金环发〔2022〕15号)绩效分级A企业相关要求,即在基准氧含量8%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碳氢化合物总量分别不得超过5mg/Nm3、15mg/Nm3、50mg/Nm3、60mg/Nm3;机侧、焦侧、干熄焦地面站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分别不大于10mg/Nm3、20mg/Nm3;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mg/Nm3。苯并(a)芘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2)的相关要求。
2、气体净化。各储罐放出的气体经收集后经压力平衡装置送至负压气体管道;脱硫再生尾气经洗涤后送至焦炉烟气回流系统;制酸尾气经“水洗+电除雾”后送至焦炉烟气回流系统再送至焦炉烟气脱硫脱硝系统;硫铵工段硫铵干燥废气经“旋风除尘+两级喷淋洗涤+雾分离器”处理后排放。上述工序颗粒物、氨气排放量须满足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方案》(《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行业污染防治体系化治理、精细化管理的通知》(晋环发〔2021〕48号)指标限值要求。
3、甲醇合成氨工艺。甲醇弛放气送至PSA氢气提取系统;甲醇精馏产生的不凝性气体返回焦炉煤气压缩机作为合成甲醇的原料;甲醇工艺产生的闪蒸气、合成氨工艺产生的PSA变压吸附分析气、“氨洗+膜分离”装置产生的提氢后的弛放气、氨洗后的合成氨闪蒸气、氨罐区弛放气、液氨装车后的逸出气、水洗塔水洗后的甲醇罐区呼吸气送至燃料管网作为转化加热炉的燃料。转化加热炉产生的烟气送至焦炉烟气处理装置处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须达到超低排放标准限值。关于优化调整全省重污染天气钢铁焦化行业绩效分级指标推动钢铁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金环发[2022]15号)绩效分级A级企业相关要求。甲醇装机产生的污染物经气转吸收塔水洗后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表6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4.无组织排放环节。受煤坑采用封闭式,顶部设置喷雾抑尘设施,焦炭库采用全封闭式焦棚,设置自动喷雾抑尘装置,焦炉炉顶及厂界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炼焦化工污染物排放标准》(-2012)表7标准限值要求。厂区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须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2019)标准限值要求。碳氢化合物排放须符合《石油化工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标准限值要求,甲醇无组织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996)表6要求。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5、其他污染环节。污水处理站关键构筑物采用密闭覆盖,高浓度废气与低浓度废气分开处理,调节池、气浮池、隔油池等产生的高浓度废气收集后送焦炉燃烧处理;曝气池、生化池、污泥脱水间等产生的废气采用“生物除臭+活性炭吸附”高效组合处理,硫化氢、氨气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93)标准限值。甲烷碳氢化合物排放总量须满足《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行业污染防治体系化治理和精细化管理的通知》(晋环发〔2021〕48号)中的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施工现场及施工道路每日洒水,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栏,露天堆放的散装材料全覆盖。施工材料运输采用清洁能源或符合国六以上排放标准的封闭式厢式车辆。严格控制车辆行驶速度,对厂区及周边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定期清扫、洒水,加强施工现场扬尘控制。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甲醇转化冷凝水、甲醇回收塔冷凝水、甲烷化冷凝水经汽提后作为循环冷却系统补充水,煤气净化系统残氨水、最终冷却冷凝水、粗苯作为循环冷却系统用水。分离水、各储罐分离水、煤气管道冷凝水等先经氨蒸发处理后与设备水封水、压缩含油废水、设备及地面冲洗水、生活实验室废水等一起送至污水处理站生化处理系统处理;生化处理系统出水、循环冷却系统废水、除盐站废水、余热锅炉废水、提升管余热系统废水送至污水处理站中水回用处理系统处理,产出的新鲜水回用于循环水系统。浓相水送至浓盐水处理系统;浓盐水处理系统产生的蒸发冷凝水返回循环水系统,少量杂盐作为危险废物处理。全厂无废水外排。
项目设置污水处理站,包括生化处理系统、中水回用处理系统和盐水处理系统,其中生化处理系统采用“预处理+O/A/O+A/O+生物流化床”工艺,处理规模为150m3/h,出水送至中水回用处理系统;中水回用处理系统采用“多介质过滤+超滤+纳滤+反渗透”工艺,处理规模为220m3/h;处理后的出水达到《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2017)要求后回用于循环水系统,浓相水送至浓盐水处理系统;浓盐水处理系统采用“预处理+纳滤盐分离+三效蒸发结晶”工艺,处理规模为39m3/h,处理后的水作为补充水送至循环水系统,生成的盐类作为危险废物处置。
你公司要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和三级防控制度。按照环评要求,建设两个总容积为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和一个事故池,实行雨污分流、清脏水分离。初期雨水和事故废水进行收集,确保任何状态下的废水均进入各自的收集池,再送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不外排。安泽经济技术开发区要落实《安泽县唐城煤焦化深加工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加快建设开发区事故废水池,尽快投入运行临河水环境安全应急项目,进一步完善开发区三级水环境防控体系,确保事故发生时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界环境水体。在开发区三级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前,不得投运本项目。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防止产生二次环境问题。熄焦系统(备煤、装煤、推焦、干熄焦、筛焦)除尘、焦油渣、氨蒸发渣、酸性焦油、再生渣、焦炉煤气废油吸收剂及污水处理(油分离器残渣、污泥、废活性炭)等炼焦用煤;焦炭处理系统除尘灰外销;脱硫废液用于制酸;废PSA氢提取吸附剂、废铁钼加氢催化剂、废氧化锌脱硫剂、废氨合成催化剂、废滤袋等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焦炉烟气脱硫产生的脱硫灰暂时按危险废物管理,在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后,根据其性质鉴别结果予以妥善处置;焦炉烟气脱硝废催化剂、废滤袋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焦炉烟气脱硫产生的脱硫灰暂时按危险废物管理,在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后,根据其性质鉴别结果予以妥善处置;酸性废催化剂、废镍钼加氢催化剂、废转化催化剂、废甲烷合成催化剂、废甲烷化催化剂、蒸发结晶盐、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存放于厂区危险废物临时存放间,存放周期不超过30天,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运输处置。生活垃圾送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设计厂区时,应综合考虑地形、厂房、声源方向、车间噪声等因素进行合理布局,主要噪声源车间或设备应远离办公楼;设备应采用低噪声机型,大功率的鼓风机、压缩机、泵等设备应集中布置,置于室内或隔声操作室内;风机设备的进出管及因工艺要求排气、放空的管道应安装消声器等降噪措施;安装机台、振动筛、各类泵等设备时,应设置基础减振降噪装置;管道系统应采用弹性连接等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土壤预防措施。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2013)的要求,项目必须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将化工生产区、污水处理站、仓储区、罐区、危险废物暂存间、初期雨水池、事故池、地下污水管道等作为重点防渗区,其他生产设备区、循环水站、除盐水站等设备区作为一般防渗区,并确保达到相应的防渗性能。设置5处地下水监测井,定期监测,一旦发现异常,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预案,避免对周边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严格落实其他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焦炉烟囱、推焦机侧地面站、焦炉机侧地面站、干熄焦地面站等设施的排气管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综合控制指标应满足《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7号)、《关于优化调整全省钢铁焦化行业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指标推动钢铁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晋环发〔2022〕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行业污染防治体系化治理和精细化管理的通知》(晋环发〔2021〕48号)中A类企业水平、新建企业相关标准要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焦化行业)的要求。
(七)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距离要求。环评报告经计算确定本项目环境保护范围为西北边界外496m、东南边界外160m,东北、西南边界以厂界为界,同时参照《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GB/-2020)的规定,本保护区内无居民居住区,下一步你公司应配合安泽县人民政府做好防护距离内规划管控工作,不得新建居住、教育、医疗等环境敏感建筑。
(八)按照金环发【2022】15号要求,加快建设安泽至唐城站铁路专用线,同步配套铁路发运平台至厂区全封闭皮带通廊,确保物料运输满足金环发【2022】15号重庆市发改委清洁运输管控要求。
(九)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会同地方政府、相关单位落实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发生事故时,各类污染物及时得到妥善处置,不对外部环境造成污染。
(10)你公司应做好现有4.3米焦炉停产及相关拆除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认真做好拆除后现场的环境调查评估和土壤处理修复工作。
3、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区域污染物替代减排计划,为项目建设腾出环境容量。项目各项污染物均可实现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为:颗粒物123.51吨/年、SO293.9吨/年、CO29.9吨/年、NO3.77吨/年。按照多方减排要求,临汾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2019年6万吨/年甲醇联产、6万吨/年合成氨项目区域污染物减排计划承诺书》,将关停永新煤焦化60万吨/年焦化项目、泰岳新能源60万吨/年焦化项目,实施超低排放改造释放的减排量作为本项目污染物减排源头,临汾市人民政府负责按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各项减排措施,否则项目不得投产。
4、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后,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应重新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5.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所有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纳入工程安全设施建设。设计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请相关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招标文件、建设合同应明确环境保护条款和责任。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6.我部门委托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安泽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安泽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2 年 10 月 27 日
抄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安泽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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