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固废法:接轨国际,创设新制度,应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挑战

2024-08-05 04:04:05发布    浏览198次    信息编号:8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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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固废法:接轨国际,创设新制度,应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挑战

标题:从新固废法反思国际经验——新固废法系列解读之三,正文:

◆胡化龙、罗清明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针对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创造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制度、新要求,如工业固体废物排放许可制度、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连带责任制度等。从这些变化中,不难发现发达国家的很多做法有相似之处。这恰恰说明,我国固废立法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同时,也越来越与国际惯例接轨。

1.美国资源保护与恢复法案

1. 法律体系

早在1965年,美国就颁布了《固体废物法》,这是第一部改进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的法律。《资源保护与回收法》(RCRA)是《固体废物法》的修正案,于1976年颁布实施,重新建立了国家的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并为当时的危险废物管理工程制定了基本框架。1984年《危险与固体废物修正案》(HSWA)对该法案作出重要修改,扩大了RCRA的适用范围和要求。1992年,美国国会再次对RCRA进行修正,通过了《联邦设施合规法》,强化了在联邦设施中执行RCRA的权力。1996年《垃圾填埋处置计划灵活性法》对RCRA进行了修正,允许对某些废物的填埋处理进行灵活管理。

美国国会授权EPA根据法案的要求制定废物管理法规、政策指南等,通过对废物管理提供明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求来落实国会的意图。

2. 主要系统

州废物管理计划。RCRA要求环保署必须发布指导性文件,指导州政府制定和实施州废物管理计划。州政府应按照法律要求制定计划,并在实施前提交环保署批准。该计划必须尽可能详细地提供为实现RCRA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及其时间表。该计划必须持续至少5年,并必须明确规定州和地方政府的实施责任。

危险废物产生者的管理。在RCRA中,危险废物产生者是其“从摇篮到坟墓”管理体系的第一个环节。所有产生者必须负责确定其产生的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并对这些废物的最终处置进行监管。由于不同类型的单位产生的废物量不同,对环境的风险程度也不同,因此RCRA根据这些产生者的危险废物产生量对其进行分级管理。危险废物产生者不能通过与第三方签订运输或处置协议而免除责任。即使非法处置废物是由第三方的行为造成的,废物产生者仍需对不合规处置造成的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危险废物运输商的管理。危险废物运输商不仅要遵守《资源回收及再利用法》的监管,还要遵守《危险材料运输法》。EPA 要求危险废物运输商必须申请 EPA ID 代码,以追踪危险废物运输。同时,危险废物运输必须遵守转移单。为促进资源回收和再利用,某些回收的危险废物的运输​​可能不受转移单管理要求的约束。

危险废物处理、储存和处置设施的管理。美国环保局对危险废物处理、储存和处置设施(TSDF)的管理制定了非常严格的管理要求,并要求TSDF必须申请许可证。许可证由环保局或环保局授权的州政府,或由两者共同颁发。由于回收活动本身不受RCRA的约束,TSDF不包括回收设施,因此危险废物回收不需要许可证,也不受TSDF管理要求的约束。

(三)参考文献

新《固废法》引入了工业固体废物连带责任制度,旨在从源头上减少或避免固体废物的非法转移、倾倒,倒逼固体废物产生者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固体废物污染。这一制度的建立,借鉴了美国《资源保护与回收法》关于生产者连带责任的规定。此外,新《固废法》针对我国目前危险废物种类多、危害特性差异较大的现状,提出了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这也是借鉴了美国《资源保护与回收法》对危险废物产生者分级管理的做法。

2. 日本废弃物处理法

1. 法律体系

日本20世纪50、60年代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大量的环境污染问题,70年代初污染防治被提上政府的优先议事日程,1970年12月日本出台《废弃物处理法》,对特殊管理行业产生的废弃物的管理作出规定,随后在政府法令、省令中进一步明确了危险废弃物的管理思路。

《废弃物处理法》作为废弃物管理的核心法律,规定了废弃物的产生、转移、处理和处置,以及相关方的责任,自颁布以来,经历了数十次修改。《废弃物处理法施行令》是《废弃物处理法》颁布后,内阁府颁布的政令,其目的在于补充《废弃物处理法》。《废弃物处理法施行规则》是当时厚生劳动省颁布的部门规章,提出了更为具体的标准。这三部法律法规,从上到下,《废弃物处理法施行令》和《废弃物处理法施行规则》不断丰富和补充《废弃物处理法》,形成了日本废弃物分类管理的法律框架体系。

2. 主要系统

废物处理计划。城市、乡镇和村庄必须制定其管辖范围内的一般废物处理计划;产生大量工业废物(上一年度产生量超过 1,000 吨)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制定减少和处理工业废物的计划,并提交给都道府县长。

废弃物处理事业许可。从事一般废弃物处理事业,需经市、町、村长批准;从事工业废弃物处理事业,需经都道府县知事批准。

废弃物处理设施许可证:要设立一般废弃物或工业废弃物处理设施,必须取得该设施所辖都道府县知事的许可。

工业废物转移单。产生工业废物的企业委托本企业转移或处置时,必须按规定使用工业废物管理单。

回收认证制度。如果符合一定条件的回收活动得到环境部长的认证,则认证者将无需获得加工业务许可证或加工设施安装许可证。

(三)参考文献

新固废法设立了工业固体废物排放许可证制度,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这一规定与日本的废弃物处理计划制度类似,都是对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的要求,目的都是为了约束产生者的废物管理行为,实现源头风险防范。

3. 欧盟废物框架指令

1. 法律体系

欧盟于2008年出台了《废物框架指令》(2008/98/EC),该指令于2008年12月12日生效,取代了原来的《废物框架指令》(2006/12/EC)、《危险废物指令》(91/689/EEC)和《废油指令》(75/439/EEC)。

欧盟废物立法包括三个层次:第一是框架指令,规定废物管理的原则和目标;第二是横向立法,在操作层面对废物管理提出共性要求,如焚烧指令、填埋指令等;第三是纵向立法,是针对不同种类废物的专门立法。欧盟的法律文件主要由条例()、指令()、决议()等组成。条例要求各成员国强制执行;指令只限制必须达到的结果,由各成员国自行决定采取什么形式和方法将其转化为本国的国内法;决议只对其受理对象有直接约束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颁发给成员国、自然人或法人。

2. 主要系统

废物管理应遵循以下优先顺序:减量、再利用、回收、其他利用和处置。

设定回收利用目标。例如,针对大量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要求70%的建筑垃圾实现再利用、回收和再生利用;生活垃圾中的50%的纸张、金属、塑料和玻璃实现再利用和再生利用。

自给自足和就近原则。各成员国应利用最佳可用技术建立废物处理设施和废物回收网络,以实现自给自足的目标。但是,就近原则和自给自足并不意味着每个成员国必须拥有所有回收设施。

废物处理许可证要求。列出从事废物处理的组织或实体的许可证要求和许可证豁免。

(三)参考文献

修改后的《固体废物法》确立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基本原则,而这一原则的核心要件之一,就是明确固体废物管理的优先性,而这正是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废物管理方面秉持的理念和原则。

作者胡华龙为副主任,罗清明为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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