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保障人体健康,制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标准
2024-07-27 16:09:45发布 浏览33次 信息编号: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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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保障人体健康,制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标准
前言
江苏省污水排放标准全面实行强制性。
为了防治太湖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促进滨湖地区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考了GB 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992-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92-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92-200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0《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表达方法》制定。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科学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南京大学。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本标准于2007年7月8日首次发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味精工业和酿造工业4项水污染物的最高排放浓度限值和最大允许排放量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纺织染整行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味精工业、酿造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和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未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按现行相应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544-2001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7478-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滴定法
GB/T 7479-198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2997-1991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 12999-1991 水质采样样品保管技术规范
GB 13456-19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431-2004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821-2005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91-2002 地表水及废水监测技术规范
DB32/670-2004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2/939-2006化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太湖地区
太湖地区包括无锡、常州市、苏州市区,南京市溧水县、高淳县,镇江市丹阳市、句容市。
3.2
重点行业 关键
重点工业部门包括纺织染整行业、化学工业、造纸行业、钢铁行业、电镀行业、食品制造业(味精行业、啤酒行业)。
3.3
城市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接收工业废水占污水50%以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二级:接受含工业废水占50%以上(含50%)、80%以下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三级:接收工业废水占污水80%以上(含8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3.4
造纸企业
商品浆造纸企业:以可直接用于造纸的成品纸浆为主要原料的造纸企业。
废纸造纸企业:以废纸为主要原料的造纸企业。
4 要求
4.1 凡排放入太湖区域水体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染整行业、化工行业、造纸行业、钢铁行业、电镀行业、食品制造行业(味精、啤酒行业)的废水均应执行本标准。其中,纺织染整行业、化工行业、造纸行业、钢铁行业、电镀行业、食品制造行业(味精、啤酒行业)排放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废水仍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4.2 标准值
4.2.1 2007年12月31日前建成(含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I、II级,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2 2008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包括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I、II级,应符合表2的规定。
4.2.3 城镇三级污水处理厂应根据其接收的工业废水性质执行相应的标准。
4.2.4 太湖区域纺织染整行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制造工业(味精工业、啤酒工业)排放的废水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
4.2.5 建设项目(含改建、扩建)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准时间为准。
4.3 其他规定
4.3.1 当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种类废水时(城镇污水处理厂一、二厂除外),且各类废水的排放标准不同时,混合废水的排放标准应按照附录A计算。
4.3.2表3、表4中的废纸造纸企业不包括生产中低档瓦楞原纸和管原纸的企业,以废纸为原料生产中低档瓦楞原纸和管原纸的造纸企业应满足废水零排放要求。
4.3.3 对于含放射性物质废水的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2002的规定。
5 监控
5.1 采样点
采样点设置在企业废水排放口处,排放口处应当安装排放口标志、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废水量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5.2 采样频率
5.2.1常规监测采样频率根据生产周期确定。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每2小时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每4小时采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24小时内不少于两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平均值计算。城镇污水处理厂常规监测采样频率按GB/-2002的规定执行。
5.2.2 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随机采样的方式进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以单一浓度计算。
5.3 样品采集与保存
5.3.1 样品的采集应符合规定。
5.3.2 样品的贮存应符合规定。
5.4 统计
企业所用原材料数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的月报或者年报为准。
5.5 分析方法
各项目的分析方法见表5的规定。
6.标准实施监督
6.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标准的监督实施。
6.2 本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6.3 对于新颁布或者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应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在适用范围内执行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表1 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007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
序列号
类别
化学需氧量(COD)
氨氮
总氮
总磷
城镇污水处理厂Ⅰ,mg/L
50
5(8)
20
0.5
城镇污水处理厂Ⅱ,mg/L
60
5(8)
15
0.5
注: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表2 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008年1月1日后建造)
序列号
类别
化学需氧量(COD)
氨氮
总氮
总磷
城镇污水处理厂Ⅰ、Ⅱ级,mg/L
50
5(8)
15
0.5
注: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表3 太湖区域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列号
工业的
化学需氧量(COD)
氨氮
总氮
总磷
纺织染整行业,mg/L
50
15
0.5
化学工业
石油化工(包括石油炼制),mg/L
60
15
0.5
合成氨工业,mg/L
80
20
二十五
0.5
其他污染物排放单位,mg/L
80
15
0.5
造纸工业
商业纸浆和造纸企业,mg/L
80
15
0.5
废纸造纸企业,mg/L
100
15
0.5
钢铁行业,mg/L
80
15
0.5
电镀行业,mg/L
80
15
0.5
食品制造业
味精行业,mg/L
80
15
0.5
啤酒行业,mg/L
80
15
0.5
表4 太湖流域重点行业排污限额
序列号
工业的
限制
纺织染整行业
每100m布料最大允许排水量,m3/100m布料
(面料宽度为914mm;宽度按比例换算)
2.0
每吨纤维最大允许排水量,m 3 /t纤维
150
造纸工业
商业浆纸企业
吨纸最大允许排水量,m3/t纸
12
废纸造纸企业
吨纸最大允许排水量,m3/t纸
15
钢铁工业
焦化:吨焦消耗新鲜水量,m3/t焦
2.5
钢铁联合企业:吨钢最大允许排水量,m3/t钢
电镀行业
每平方米镀件最大允许排水量,m3/m2镀件
0.2
食品制造业
味精行业
每吨产品最大允许排水量,m3/t产品
150
啤酒行业
废水产生量,m3/kL
4.5
注: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不设允许排放限值。
2、化工行业涉及门类多、产品复杂,有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排放量限值允许执行清洁生产标准一级标准(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没有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仍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执行。
表5 分析方法
序列号
项目
测试方法
方法来源
化学需氧量(COD)
重铬酸盐法
国标/-1989
氨氮
蒸馏和滴定
GB/T7478-1987
奈斯勒试剂比色法
GB/T7479-1987
总磷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国标/-1989
总氮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国标/T 11894-1989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污水混合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A.1 当一个排污单位在同一排污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工业废水,且各类工业废水中同一种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不同时,可采用下述方法计算混合排放中该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在哪里:
C 混合——混合污水中某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Ci ——不同工业废水中某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Qi——不同行业最大允许排放量,m3/t(产品);
本标准未规定的行业,其最高允许排放量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Yi——分别表示某种工业产品的产量(t/d,月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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