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2024-07-21 10:04:56发布    浏览65次    信息编号:79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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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稳定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按照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央稳定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现就落实稳定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1.增加政府采购预留给中小企业的份额。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合中小企业的,应当预留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专项采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预留给中小企业。4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适合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总预算30%以上预留给中小企业专项采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金额应当提高到40%以上,预留比例不低于60%。具体预留办法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公告中列明。(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各级预算单位、各级公共资源交易(采购)中心、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时限:年度部门预算完成前)

2.调整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将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小微企业价格扣减优惠率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到10%-20%。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时,优惠评定率由2%-3%提高到4%-6%,46号文件相应3%-5%和1%-2%规定分别执行。自2022年7月1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发出采购邀请书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对未取得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本通知规定的评定优惠。同时,政府采购文件、公告中须列明具体价格评审优惠。 (牵头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责任单位:各级预算单位、各级公共资源交易(采购)中心、社会采购机构;完成时限: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调整,并继续推进

3.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门槛。各地各部门要参照《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持续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对系统复杂、规模较大、中小企业无法承担的项目,采购人应通过合理划分采购包的方式,将安装、运行、维护等后续服务委托给中小企业,允许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型企业分包给中小企业。(牵头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责任单位:各级预算单位、各级公共资源交易(采购)中心、社会采购机构;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将扶持政策纳入采购文件、嵌入管理制度。调整完善评标制度等相关法规和做法,将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必须具备的资质要求、评价优惠等内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示范文本。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等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嵌入“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和各级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实现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标(采购)文件编制、招标(采购)公告、评审、结果公告等全过程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牵头单位: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署、公共资源交易(采购)中心,责任单位:发展改革、经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国资委、铁道部、民航局等各级有关部门,完成期限:2022年6月20日前)

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督促实施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及时修订示范文本、调整完善招标评标制度等规章制度和做法,并向省财政厅报告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升级改造工作落实情况。(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采购)中心,责任单位:各级发展改革、经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国资委、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6月24日前)

五、严格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对本单位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承担主体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财发[2021]8号)和本通知规定,在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政府采购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积极运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叠加支持绿色发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等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扶持力度,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各级预算单位;完成期限:持续推进)

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对于稳定经济大局、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动湖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于2022年6月30日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密切跟踪督促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对落实缓慢的地方政府和单位,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采取约谈、书面提醒、现场督导、通报等措施,及时纠正、督促整改。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我省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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