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856-2019 标准实施,助力铅蓄电池行业减排与环境质量提升

2024-07-11 14:04:32发布    浏览39次    信息编号:78453

友情提醒:凡是以各种理由向你收取费用,均有骗子嫌疑,请提高警惕,不要轻易支付。

DB12/856-2019 标准实施,助力铅蓄电池行业减排与环境质量提升

SMM网络消息:1月9日,天津发布《铅酸蓄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856-2019),新增企业将于2019年2月1日起实施;从2020年1月1日起,对现有企业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铅酸蓄电池生产行业对水和空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控制要求,以及标准实施和监督的相关规定。本标准的控制项目包括11个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其中涉及8种水污染物,包括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固体、全磷、全氮、NH3氮、总铅、总镉等;3.空气污染物,包括铅及其化合物、硫酸雾和颗粒物。

铅酸蓄电池行业是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监管行业,是我市铅排放占比最高的行业。标准实施后,可有效推动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减少无组织排放,有利于改善天津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和环境空气质量,通过减少铅、镉等危害人体健康的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为铅酸蓄电池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前言为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推动铅酸蓄电池工业化生产技术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 本标准是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的。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天津市铅酸蓄电池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要求比本标准严格时,依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执行。

该标准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集中制定。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家宏、周静、赵继瑞、孙萌、张继、张颖、高翔、杨丽萍、张玉辉、张丽红、张震、何福生、陈奎。

本标准于2018年12月27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

该标准是首次发布。

铅酸蓄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对水、空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控制要求,以及标准实施、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新建、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竣工后环保验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水污染物排放管理等完工运营后。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污染源选址和现有污染源在特别保护区内的管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天津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水污染防治条例》,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2 规范性参考文献

本标准是指以下文件或其规定。未注明日期的参考文档的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版)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6920 水质pH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475 铜、锌、铅、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的水质测定

GB 11893 水质 总磷钼酸铵分光光度法测定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30484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295 空气过滤器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颗粒物的测定及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逸散性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 化学需氧量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的水质测定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SO2、NOX、颗粒物)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535 NH3 氮 试剂分光光度法的水质测定

HJ 536 NH3氮水杨酸分光光度法的水质测定

HJ 537 NH3氮气蒸馏-中和滴定的水质测定

HJ 539 环境空气铅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的测定

HJ 544 固定污染源离子色谱法测定硫酸雾

HJ 636 水质总氮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测定

DB12/856—2019 水质 NH3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总氮连续流量的水质测定 - 盐酸盐 C10H8 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磷酸盐和总磷连续流的水质测定 -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00 65 元素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的水质测定

HJ 776 32 种元素的水质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28 化学需氧重铬酸盐法的水质测定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3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铅酸蓄电池

又称铅酸蓄电池。电池中含有电解液、PbO2阴极和铅阳极,主要为稀硫酸。

3.2 铅酸蓄电池厂家

是指从事铅酸蓄电池生产、板材加工、蓄电池组装的生产企业。

3.3 现有业务

指本标准发布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的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

3.4 新企业

指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新的、改建扩建的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

3.5 位移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超出企业法定边界排放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各类废水(包括厂区生活污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等)。

3.6 单位产品的基准排量

它是指用于验证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每单位铅酸蓄电池产品的废水排放上限。

3.7 排气缸高度堆栈

指从排气管(或其主要建筑结构)所在的地面到排气管出口的高度。

3.8 企业边界

指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的法律界限;如果没有法定边界,则实际边界为极限。

3.9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时间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有组织空气污染物的标准值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燥空气为基础;在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的铅及其化合物、硫酸雾和颗粒物的浓度是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

3.10 公共污水收集系统

是指通过污水管道(运河)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污染物排放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排水能满足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区域污水处理厂(包括各类工业园区、 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等,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以上。

3.11 直接排放指示

它是指污染物排放者将水污染物直接排放到环境水体中的行为。

3.12 间接排放

它是指污染物排放者将水污染物排放到公共污水处理系统中的行为。

4. 技术和管理要求

4.1 实施时间

新企业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实施;现有企业将从2020年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

4.2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要求

4.2.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1的规定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按表2的规定规定。

4.2.2 排放限值根据污水的不同排放方向和不同功能分为三级,其中一级和二级为直接排放标准,第三级为间接排放标准。

4.2.3 排入GB 3838第IV类(含)类(含)水体和集水区内水体的污水,以及排入GB 3097第II.类、III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2.4 排入GB 3838第五类或排污控制区水体和集水区内污水集水区内的水体,以及排入GB 3097四类海域的污水,适用二级标准。

4.2.5 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水应按三级标准执行。

4.2.6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放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的情况。如果每单位产品的实际排放量超过每单位产品的基准排放量,则按照GB 30484的有关规定换算成水污染物基准排放的排放浓度,并据此确定排放是否符合标准。

4.3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要求

4.3.1 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按表3的规定执行。

4.3.2 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的每小时浓度限值应按表4的规定规定。

4.3.3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配备局部或整体式气体收集系统,并必须安装集中净化和处理装置。排气筒高度不得小于15m,具体高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文件确定。

4.3.4 生产设施应采取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故意稀释排放物。在国家规定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应暂时以测得的浓度作为判断是否符合标准的依据。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标准,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计划,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进行自我监测,保留原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 新设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自动排污物监测设备的要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标准执行。

5.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程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造和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试验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 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采样,应根据被监测的污染物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地点进行,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进行监测。

5.1.5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查应以法定声明为依据。

5.1.6 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采样点位置、采样时间、监测频率,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5.1.7 本标准颁布实施后,新颁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该方法的适用范围相同,也适用于与本标准排放相对应的污染物的测定。

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中列出的方法标准进行。

5.3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3.1 排气缸内空气污染物的监测取样应按照GB/T 16157、HJ/T 397或HJ 75的规定进行。

5.3.2 无组织排放监测应按照HJ/T 55进行。

5.3.3 空气污染物的浓度应采用表6所列方法标准确定。

6 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6.1 有组织的废气污染控制要求。每个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必须收集处理后才能排放;铅熔化、网格、碾磨、糊状、切片、称重层压、组装等工艺产生的含铅废气,应配备符合GB/T 14295要求的高效空气过滤器或其他更先进的除尘设施。

6.2 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要求。所有与铅相关的生产过程都应集中安排在一个独立和封闭的车间中。厂房配备机械排风,维持负压运行,废气需经废气处理装置处理。

6.3 污染控制设施运行管理要求。企业要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和定期维护,做好记录,并做好账本以备日后参考。

7 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的实施应由负责人监督。

7.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控制设施的正常运行。企业用水量或排放量发生异常变化的,应核实企业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放量,按照GB 30484的要求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放量下的排放浓度。

7.3 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检查时,可立即进行现场采样,监测结果可作为证据,确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奢侈品修复培训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