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适用范围及执行日期详解

2024-07-09 02:04:12发布    浏览42次    信息编号:78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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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适用范围及执行日期详解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文档编号:-1996

实施日期:1997年1月1日

适用范围: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排放标准与工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 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窑炉执行GB 9078-1996《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 13223-1996《泡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焦炉执行GB 16171-1996《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 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 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 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应符合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实施后发布的行业分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适用范围内规定的污染源不再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和投入运行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文档编号:-1996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行业执行GB 3544-92《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执行GB 3552-8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建造行业执行GB 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海洋石油开发行业执行GB 4914-85《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废水排放标准》、纺织染整行业执行GB 4287-9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肉类加工行业执行GB 13457-9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氨行业执行GB 13458-92《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行业执行GB 13456-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使用航空航天推进剂执行GB 14374-93《航空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兵器工业执行GB 14470.1~14470.3-93和GB 14470.2-93及磷肥工业执行GB 15580-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GB 15581-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应遵守本标准。

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文档编号:-2014

生效日期:2017 年 4 月 1 日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单机出力65t/h及以下的蒸汽锅炉、以煤、油、气为燃料的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燃煤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新建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文档编号:-93

执行日期:1994年1月15日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单位和垃圾处理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竣工后的排放管理。

5. 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订

文档编号:-2002

执行日期:2003年7月1日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废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废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住区、工业企业独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管理也参照本标准执行。

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文档编号:-2005

生效日期:2006年1月1日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厂产生的废气和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与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及消毒要求、采样与监测、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废气排放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医疗机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污水与病房污水集中收集时,污水合流排放应遵守本标准。采用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非病房生活区污水排放应遵守GB 8978的有关规定。

7.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文档编号:-1996

实施日期:1997年1月1日

适用范围:本标准按年代规定了工业炉窑烟气、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的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竣工后的排放管理。

8.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文档编号:-2015

生效日期:2015年7月1日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包括合成树脂加工和废合成树脂回收再加工企业及其生产设施)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合成树脂工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合成树脂企业中单体生产装置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聚氯乙烯树脂(PVC)生产装置执行《烧碱及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9.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订

文档编号:-2013

生效日期:2014年1月1日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砖瓦工业生产过程中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与监督要求以及标准实施、监督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砖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砖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投产后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粘土、页岩、煤矸石、粉煤灰等为主要原料的烧结砖瓦制品生产过程和以砂岩、粉煤灰、石灰、水泥等为主要原料的非烧结砖瓦制品生产过程。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污泥、垃圾、其他工业尾矿等为原料的砖瓦生产过程。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新增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0.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文档编号:-2013

生效日期:2014年3月1日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泥生产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散装水泥转运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除执行本标准外,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还应当符合国家相应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1.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文档编号:-2008

生效日期:2008 年 8 月 1 日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设有电镀设施的企业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电镀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及生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备。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新建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企业向设有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废水时,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等毒害污染物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测点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根据企业污水处理能力由企业自行约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备案;排放的污染物应当确保满足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建设项目向已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的,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12.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文献编号:-2020

生效日期:2021 年 4 月 1 日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加油站卸车、储存和加注汽油(包括含醇汽油)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加油站汽油(含醇汽油)油气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和建成后油气排放管理。

新排放标准实施后,现有企业排污许可证内容与新标准不一致的,应在新标准实施期限前更换排污许可证。

13.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文档编号:-2015

生效日期:2015年7月1日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工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石油化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石油化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文档编号:-2011

生效日期:2012年1月1日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与监督要求,以及标准实施、监督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后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除层燃机炉、抛煤机炉以外的单机出力65t/h以上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机出力65t/h以上的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火力发电厂;使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单机出力65t/h以上的发电锅炉,并应参照本标准中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应遵守本标准中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机组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为燃料的各种容量的火力发电厂。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5、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

文档编号:-2001

生效日期:2013年1月1日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此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和投入运行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划分按照表1、表2执行。

16.无机化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

文档编号:-2015

生效日期:2015年7月1日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无机酸、碱、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及元素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无机酸、碱、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和元素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无机酸、碱、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和元素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硫酸、盐酸、硝酸、烧碱、纯碱、电石、无机磷、无机涂料和颜料、磷肥、氮肥和钾肥、氢氧化钾等无机化工产品、有色金属行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在法定边界外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17、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文档编号:-2019

生效日期:2019年7月1日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和监督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医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医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和投入生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为药品生产提供服务的医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医药研发机构及其实验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18、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文档编号:-2019

生效日期:2019年7月1日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涂料、油墨和胶粘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涂料、油墨和胶粘剂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投入运行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涂料、油墨、胶粘剂工业企业合成树脂生产及改性的生产设备应符合GB 31572的有关规定。

19、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文献编号:-2020

生效日期:2021年1月1日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铸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铸造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颁发和投入生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铸造生铁企业以及铸造厂内的高炉和烧结、球团工序应当遵守并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

20、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文档编号:-2011

生效日期:2012年1月1日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制品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与监督要求以及标准实施、监督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橡胶制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橡胶制品工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法定边界外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1、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文档编号:-92

执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肉类加工行业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竣工后排放管理。

22、焦化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文档编号:-2012

生效日期:2012年10月1日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焦化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与监督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焦炉生产过程中的选煤、炼焦、煤气净化、焦化产品回收、热能利用等工序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投产后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该标准应针对钢铁和其他工业企业的焦化工厂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该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除实施此标准外,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则的相关规则”,以及“人民共和国法律的预防和污染”,污染和控制人民的法律,中国“中国”,中国的法律,关于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的环境污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环境影响评估法”。

本标准中指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直接或间接排除其法律界限之外的企业的行为。

23.纺织品染色和饰面行业中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修订

文件编号:-2012

生效日期:2013年1月1日

应用范围:此标准指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制,监测和监督要求以及对纺织品染色和整理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施和监督。

该标准适用于现有纺织品染色和完成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的管理。

该标准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估,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完成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对纺织品染色和完成工业企业建设项目进行了运作。

该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该标准不适用于从纺织原材料生产过程中的水污染物排放的管理,例如羊毛洗涤,大麻脱胶,茧沸腾和化学纤维。

本标准中指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直接或间接排放水污染物在其法律范围之外的企业的行为。

24.煤炭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文件编号:-2006

生效日期:2006年10月1日

应用范围:此标准指定了原始煤矿开采和煤制剂中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制,煤层生产系统的空气污染物的发射限制以及脉管垃圾箱中污染物控制的技术要求,煤炭储存,煤炭储存以及煤炭开采和制备煤炭开采部位的装载和卸载地点。

该标准适用于预防现有煤矿(包括开放煤矿),煤炭制备厂及其附属脉管储存场,煤炭存储和装载和卸货地点以及煤炭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完整环境保护的接受和污染的预测和控制之后,将其投入生产。

该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现场选择新建立的生产线以及在特殊保护领域的现有生产线的管理,应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的空中污染预防和控制第20和27条的饮酒和控制中国人民共和国的保护和控制人民保护法的第20和第27条的规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的第20和27条的规定实施。

25.陶瓷行业和修正案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文件编号:-2010

生效日期:2010年10月1日

应用范围:此标准指定水污染物和空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制,监测和监督要求以及有关陶瓷工业企业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的相关规定。

该标准适用于陶瓷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空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环境影响评估,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完成的环境保护剂,水污染物和空气污染物的污染物和空气污染物在投入生产后,对陶瓷工业企业企业的建筑项目进行了陶瓷工业企业的排放管理。

该标准不适用于陶瓷原料和辅助材料的采矿和主要加工水和空气污染物排放的管理。

该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相关规定,例如“中国人民共和国的预防和控制中国人民的法律”,根据“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律,应对“人民的法律”的保护和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环境影响评估法”。

本标准中指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直接或间接排放水污染物在其法律范围之外的企业的行为。

26.钢滚业的空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修订

文件编号:-2012

生效日期:2012年10月1日

应用范围:此标准指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制,监测和监督要求以及有关钢制滚动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的相关规定。

该标准适用于现有钢制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空气污染物排放,以及环境影响评估,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完成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空气污染物在投入生产后对钢制工业建筑项目的空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该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相关规定,例如“中国人民共和国的预防和控制中国人民的法律”,根据“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律,应对“人民的法律”的保护和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环境影响评估法”。

27.回收铜,铝,铅和锌工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文件编号:-2015

生效日期:2015年7月1日

应用范围:此标准指定水污染物和空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制,监测和监督要求以及对回收非有产金属(铜,铝,铅,ZINC)的工业企业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该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空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这些企业的排放量(铜,铝,铅,锌)以及环境影响评估,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完成的环境保护和空中污染物的批准(累积量)(恢复量)投入运营。

在其原材料中添加废料的原发性金属工业企业应符合相应的原代非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标准不适用于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空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例如原发性非金属冶炼和滚动加工,也不适用于对非特征生产过程的水污染物和空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附属于二级非有效金属工业企业的设备。

该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海洋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关于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的环境污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环境影响评估的预防污染”。

本标准中指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直接或间接排放水污染物在其法律范围之外的企业的行为。

28.电池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文件编号:-2013

生效日期:2014年3月1日

应用范围:该标准指定电池的水污染物和空气污染物的发射限制,包括锌 - 山加式电池(糊状电池,纸板电池,层压板电池,碱锌 - 曼加尼亚式电池) 电池,太阳能电池)工业企业,以及对标准和其他相关规定的实施和监督。

该标准适用于电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空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环境影响评估,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完成的环境保护措施,并在将电池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对环境保护的接受以及水污染剂和空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该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关于预防和控制牢固废物的环境污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环境影响评估的法律”。

本标准中指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直接或间接排放水污染物在其法律范围之外的企业的行为。

29.石油炼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文件编号:-2015

生效日期:2015年7月1日

应用范围:此标准指定了石油精炼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和空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制,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该标准适用于现有石油炼油厂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空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环境影响评估,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完成的环境保护验收和后生产后水污染物和石油改进建筑项目的空气污染物的后期污染物。

应根据该标准的规定实施汽油储罐的石油和天然气排放以及石油炼油工业企业的石油分配过程,并且不再实施GB 20950-2007中的相关规定。

该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环境影响评估法”。

30.电子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文档编号:-2020

生效日期:2021年7月1日

应用范围:此标准指定电子行业的水污染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该标准适用于现有的电子工业企业,生产设施或研发线的水污染物排放,以及环境影响评估,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完成的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放电允许的允许和水污染物的发行后,电子工业建筑项目将投入生产。

该标准适用于电子行业集中废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

本标准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电子工业企业和集中的电子工业废水处理设施的行为,这些设施直接或间接地将水污染物放在其法律范围之外。

31.化学合成制药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文件编号:-2008

生效日期:2008年8月1日

应用范围:此标准指定化学合成制药行业中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制,监测和监督要求以及对水污染物的实施和监督。

该标准适用于化学综合工业企业的水污染和控制和管理,以及化学综合工业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对完整项目的环境保护接受,以及该标准的制作药物以及施加了专门的药物和污染工具。具有与化学合成药物相似的结构。

该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

在此标准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需要适用于企业对环境环境的排放行为。

当企业对建立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排水系统排放,由总镉,烷基汞,十六利含量,六价铬,砷,总铅,总铅,总镍,总镍和其他验证症状的批准,并符合肠道的批准。相关排放标准。

当建筑项目打算将废水排放到建立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排水系统中时,它由建筑单位和上一段的规定实施。

32.发酵酒精和酒类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修改订单

文本号:-2011

执行日期:2012年1月1日

应用范围:该标准规定发酵酒精和酒类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排放限额,监测和监视要求,以及对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的相关法规。

该标准适合管理现有发酵酒精和酒类工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

该标准适用于对发酵酒精和酒类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填写环境保护的验收以及生产后对水污染物的管理。

该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

在本标准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直接或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在企业的法律边界外的行为。

33.钢烧结,集团工业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修改订单

文本号:-2012

执行日期:2012年10月1日

应用范围:此标准规定了空气污染物的限制,监视和监视要求,监视和监视要求,以及对钢制烧结和集团制造商或生产设施的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该标准适用于对现有钢烧结和集团制造商或生产设施的空气污染物排放的管理,以及生产后的钢烧结和集团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整理环境保护的接受度以及生产​​后空气污染物的管理。

该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

34.铝业污染物的排放和修改顺序

文本号:-2010

执行日期:2010年10月1日

应用范围:该标准规定铝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空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制,监测和监测要求以及对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该标准适用于铝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空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环境影响评估,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完成环境保护的接受及其生产后水污染和空气污染物的排放剂。

该标准不适合再生铝和铝电压处理企业(或生产系统);

该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的预防和控制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保护法”,《人民保护法》,《人民保护法》,《人民范围》,《人民范围》,《人民的范围》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相关规定,例如环境影响评估法。

在本标准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直接或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在企业的法律边界外的行为。

35.机油存储库的空气污染物排放

文本号:-2020

执行日期:2021年4月1日

申请范围:此标准指定在存储和接收油的过程中,在存储和接收油的过程中,对油气排放控制,监视和监督的要求,监视,监督和管理要求。

该标准适用于现有的石油和天然气排放量,以及环境影响评估,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验收的接受,污水处理许可证及其生产后的石油和天然气排放管理,涉及石油储存DEPOT建设项目。

在实施新的排放标准后,如果在现有公司污水处理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与新标准不一致,则应在新标准规定时间限制之前更改污水排放许可证。

该标准不适用于生产GB 20951石油产品以运输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6.排放标准和铅和锌行业污染物的修改顺序

文本号:-2010

执行日期:2010年10月1日

应用范围:该标准规定铅,锌行业企业水污染物和空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制,监测和监测要求以及对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该标准适用于铅和锌行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空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生产后的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填写环境保护的验收以及生产后水污染物和空气污染物的管理。

该标准不适用于基于锌的再生铅,锌和铅,基于锌的电压处理,也不适用于非规范生产技术和隶属于铅和锌行业企业的设施。

该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除了实施此标准外,还应建立特殊保护区的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控制法律以及法律,法规和规则的相关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评估法”。

在本标准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直接或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在企业的法律边界外的行为。

37.

文本号:-2008

执行日期:2008年8月1日

应用范围:该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的水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排放限。

该标准适用于管理纸浆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的管理。

该标准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估,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完成环境保护的接受以及对环境影响评估,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的管理。

该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

在此标准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需要适用于企业对环境环境的排放行为。

当企业排放到设定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排水系统中时,有毒污染物可以在本标准中规定的监测位置指定的监测位置指定的监视位置对相应的排放限制,应根据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能力和本地处理;

当建筑项目打算将废水排放到建立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排水系统中时,它由建筑单位和上一段的规定实施。

38.传统中医药物行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文本号:-2008

执行日期:2008年8月1日

应用范围:该标准规定了中医制药行业中水污染物标准的排放限制,监测和监测要求的相关法规。

该标准适用于预防水污染和管理中医药品工业企业,以及环境影响评估,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完善环境保护接受和防水预防和管理环境保护设施在传统中医制药行业的建设项目中。

该标准适用于具有药用植物和药物的制药公司,根据国家药房,生产中国药物和各种剂量产品的药品公司的说法。

当中国制药行业企业提取某种特定的药物成分时,它应实施制药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的排放。

在此标准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需要适用于企业对环境环境的排放行为。

当企业排放到设定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排水系统中,对毒性污染物的总汞和总砷的总排放限制和砷总的排放控制要求;

当建筑项目打算将废水排放到建立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排水系统中时,它由建筑单位和上一段的规定实施。

39.汽车维护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文本号:-2011

执行日期:2012年1月1日

应用范围:该标准指定相关法规,例如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监视要求以及对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该标准适用于现有的第一和第二类汽车维护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

该标准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估,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完成环境保护的接受以及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后的水污染物的管理,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

该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

在本标准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直接或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在企业的法律边界外的行为。

40.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修改表

文本号:-2012

执行日期:2012年10月1日

应用范围:该标准指定相关法规,例如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监测要求,以及对钢制制造商或生产设施中水污染物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该标准适用于管理现有钢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

该标准适用于对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生产后环境保护措施的完成以及对水污染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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