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机关电子废弃物处置办法:规范管理,防止环境污染

2024-06-30 21:10:33发布    浏览54次    信息编号:77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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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机关电子废弃物处置办法:规范管理,防止环境污染

江苏省政务管理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国家安全局苏市管财[2006]14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部门处置电子废物的行为,防治和减少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废物,是指政府机构需要报废、丢弃的、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电子办公设备,以下简称废物。

第三条 省政务管理局按照资产统一管理要求,对废弃物处置实行闭环管理(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存储部件等涉密信息存储介质的处置由省保密局负责管理),具体负责协调废弃物的转运、集中贮存,并与具有废弃物回收处置资质的专业单位签订废弃物回收协议,组织、监督回收单位清运、处置废弃物。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回收单位在提供废物收集、运输、拆解、销毁等处置服务时是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环境污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规范化、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 省保密局负责对涉密信息存储介质废物的监督、检查和销毁工作。

第六条:负责废旧物品的收集处理,结合单位资产清查,定期清理电子办公设备。对于需要报废的废旧物品,除按照《江苏省政府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报废审批手续外,还需另行登记,办理相关处置、移交手续,不得将废旧物品交给无资质企业或个人处置。

第七条 省级机关、单位处置废弃物时,须与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填写《江苏省级机关电子废弃物处置移交表》。处置涉密信息存储介质的,应及时到省保密局办理相关移交登记手续。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回收单位运输处置时,也应当与回收单位办理相关书面交接手续。

第八条 废物回收处置单位资质须经省环境保护部门核准,销毁涉密信息存储介质单位资质须经省保密局核准。回收单位处置废物后,应当及时向省政务管理局和委托处置单位提供《电子废物处理报告》和处置物品清单,写明废物处置委托单位、处置时间、处置方式、处置流程等。回收单位清理处置的物品未经处理不得向社会散发,不得泄露、利用废物中留存的文件、音视频等信息资料。

第九条 回收单位处置废物时,不得收取其提供的收集、运输、拆解、销毁服务的相关费用。受委托的处理单位不得向回收单位收取处置可回收废物的收益。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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