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吧的网盘 电子数据:案件事实的数字化证明,涵盖多种信息与电子文件

2024-06-24 19:08:27发布    浏览33次    信息编号:76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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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吧的网盘 电子数据:案件事实的数字化证明,涵盖多种信息与电子文件

电子数据是指利用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技术所形成的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客观信息。

电子数据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产生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的,可以作为案件事实证据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和电子文件:(1)网页、博客、微博、朋友圈、论坛、云存储等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中的通信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4)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发布,这是18年来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首次重大修改。

概念定义

电子数据是法律上比较新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尚无明确界定。查阅文献发现,多数学者将电子证据与电子数据混用使用,认为二者是等同的。

范崇义教授对电子数据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电子数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数据信息,强调的是记录数据的方式,而不是内容本身。”随后,他将电子数据信息分为“模拟数据信息”和“数字数据信息”。尽管二者依托的技术不同,但仍有许多相似之处,如“都是基于现代电子技术,都是抽象的,不能被人直接感知,不仅要借助一定的媒介或设备才能生成、发送、接收和储存,而且还要以一定的媒介呈现,才能为人所认识和知晓。”《民事诉讼法》修改前,电子计算机中存储的数据被视为视听资料,而现在它们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即电子数据。

对于电子数据的定义,我们可以参考《电子签名法》中“数据电文”的概念:“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方式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虽然这是一条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但它概括了电子数据这类事物的固有属性。因此,电子数据是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是电子证据各种外在表现形式的固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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