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站放射性废物处理系统:确保排放量符合标准,保障公众安全

2024-06-10 07:06:38发布    浏览50次    信息编号:74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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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站放射性废物处理系统:确保排放量符合标准,保障公众安全

核电站产生的放射性物质主要是堆芯的裂变产物,燃料元件的裂变产物大部分被元件包壳所包裹,只有极少量的裂变产物通过破损的包壳漏入反应堆冷却剂中,另一个来源是反应堆冷却剂系统材料的活化产物。

这些放射性物质按其物理形态可分为放射性废气、放射性废液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按其放射性活度可分为高放射性废物、中放射性废物、低放射性废物和豁免废物。核电厂放射性废物处理系统的设计应确保核电厂年放射性流出物排放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众和运营人员的辐射剂量满足“尽可能低的合理可行剂量”(ALARA)水平的要求。

豁免废物的定义是含有极少量放射性核素的废物,对公众造成的剂量值小于0.01毫希沃特/年,对公众造成的集体剂量≤1人•希沃特/年。这部分废物产生量大,处理处置相对其他废物更简单、成本更低,因此单独处理具有经济意义。高放射性废物放射性强、毒性大、半衰期长、放热速率大,处理方法与中、低放射性废物不同,后面我们会详细介绍。

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占核燃料循环设施产生放射性废物体积的97-99%,包括气载、液态和固态三种形态。

核电厂大气放射性废物放射性一般为中、低水平,主要来源于核电厂一次冷却剂,分为含氢废气和含氧废气。含氢废气由放射性惰性气体(如氙、氪)、氢、氮、卤素(如碘)以及核裂变反应产生的微粒组成。处理这些废气可采用储存衰变处理方法,储存衰变期满后取样分析,如满足排放控制要求,处理后的废气可通过通风系统烟囱排放;也可采用滞留衰变方法,处理后的大气流出物也可满足排放要求。含氧废气经核岛排气排水系统集管收集后,由系统风机吸入,进行除碘处理后,送至核辅助厂房通风系统烟囱排放。

低、中放射性废物主要包括一次冷却剂排水及泄漏水、地面冲洗水、工艺排水、去污液及化学实验室排水等。根据放射性废物来源不同,选用蒸发、过滤或离子交换等处理方法,将废物分离为净化液和浓缩液,达到废水净化的目的。

处理低、中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方法是将其包装后存放在核电站的临时废物贮存设施中。为了有效地贮存,固体废物被包装并暂时存放,以削弱其放射性衰变,以便将来释放或处置。

低、中放射性废物数量大、放射性水平低,所含主要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一般小于30年,因此,它们的最终处置均采用近地表处置,埋藏在地表附近,深度不超过几十米。根据场址特点、废物特性、总放射性,设计采用天然屏障与工程屏障相结合的方式,使废物中所含的短寿命放射性核素衰变至无害水平,所含的长寿命放射性核素及其他毒性物质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的水平,并保证处置场运行期间和关闭后对人类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关闭后长期维护的要求降到最低。目前,全世界有100多座低、中水平固体废物处置场,我国还有甘肃西北处置场和广东北龙处置场。 (摘自《核电惠及你我》P36,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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