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包装废弃物与农用薄膜回收处理的法律责任及义务告知

2024-05-30 21:10:55发布    浏览46次    信息编号:7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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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包装废弃物与农用薄膜回收处理的法律责任及义务告知

为防止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随意倾倒造成污染,减少农业安全隐患,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等规定,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履行回收处置的法定义务,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通知如下:

一、法律法规范围

农药包装废物是指农药使用后丢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留的包装材料(瓶、罐、桶、袋等)。

农用薄膜是指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地面覆盖薄膜和温室薄膜。

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方式。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退还农药包装废弃物,并在其经营场所设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设备。不得拒绝其销售的农药包装废弃物。

农药使用过程中,农药使用者应充分利用包装内的农药,投放农药时应清洗包装三次,减少农药残留。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及时收集并交还给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入家庭垃圾箱或丢弃。

农业固体废物是指农业生产产生的秸秆、废弃农业废弃物。

使用薄膜、农药等包装垃圾、畜禽粪便等固体废物。

产生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回收利用,防止污染环境。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农膜使用者应在使用期限届满前,将田间不可降解农膜废弃物捡拾干净,交由回收网点或回收人员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掩埋或焚烧。(建议使用0.015mm以上较厚的农膜,方便回收)

农膜销售者、回收网点、废旧农膜回收再利用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相互配合,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完善农膜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农用薄膜回收网点和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回收记录,如实记录回收薄膜的重量、体积、杂质、交还薄膜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回收时间等内容,回收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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