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建设印尼红土镍矿冶炼生产新能源用镍原料(镍中间品)项目的增资协议暨关联

2024-05-26 05:04:36发布    浏览73次    信息编号:72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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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建设印尼红土镍矿冶炼生产新能源用镍原料(镍中间品)项目的增资协议暨关联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GEM 公告编号:2024-020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印尼红土镍矿冶炼生产新能源用镍原料(镍中间体)(2万吨镍/年)项目签署增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风险警告:

1、本次增资构成关联交易,尚需获得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股东大会通知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21)。

2、本项目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以及对全球新能源材料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而开展的。但行业发展趋势及市场条件变化存在不确定性,因此项目具体实施进度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对未来经营效益的实现产生不确定影响。本次交易除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外,还需获得中国境外投资管理部门及项目实施地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上述相关牌照及批文能否取得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加强管理,控制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本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增资协议签署暨关联交易概述

镍是世界新能源的关键矿产资源,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爆发式增长,三元动力电池成为新能源汽车的主流动力,高镍正极材料需求的爆发式增长带来原生镍资源的紧缺,镍资源开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2023年8月28日,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美”或“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外商投资镍资源项目部分产能变更为新实施主体的议案》。 为快速推进公司印尼镍资源产能建设,更好地实施公司在新能源产业链资源端的战略布局,同意将印尼青美邦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实施的部分产能(2.3万吨金属镍/年)变更由公司全资子公司PT GEM New(中文名称:格林美(印尼)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实施。

2024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设印尼红土镍矿冶炼及生产新能源用镍原料(镍中间体)项目(2万吨镍/年)增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推动印尼本土镍矿资源企业红土镍矿产业链延伸、高质量发展,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GEM香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EM香港”)、NEW(中文名:新站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站国际”)及PTE. LTD.增资扩股,持有印尼本土镍矿资源企业红土镍矿20%股权。 (以下简称“本公司”)、湘江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江国际”)、科立(香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立”)、格林特(荆门)工程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格林特”)与格林美(印尼)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美(印尼)”或“目标公司”)共同签署了《关于建设印尼红土镍矿冶炼及生产新能源镍原料(镍中间体)(2万吨/年)项目的增资协议》。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在印尼中苏拉威西省IMIP园区共同投资建设年产2万金属吨新能源镍原料(镍中间体)红土镍矿湿法冶炼工厂(以下简称“项目”)。格林美(印尼)为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设计规模为年产2万吨镍金属,预计达产后将实现年产2.3万吨镍金属。 此次增资协议的签署,旨在对格林美(印尼)公司增资扩建原有镍资源产能,引入战略股东,优化股权结构,结合各股东的矿产资源、地缘政治、冶炼技术、材料制造技术及全球产品市场竞争优势,共同在印尼投资建设此项目,打造具有世界竞争力的新能源镍原料及材料制造体系,符合各方战略发展及全球新能源产业对镍资源的战略需求。

本次增资前,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GEM香港、新展国际持有格林美(印尼)100%的股权。本次增资后,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GEM香港、新展国际持有格林美(印尼)58%的股权,持有格林美(印尼)10%的股权,新展国际持有格林美(印尼)9%的股权,香江国际持有格林美(印尼)13%的股权,科利特持有格林美(印尼)8%的股权,格林特持有格林美(印尼)2%的股权。本次增资后,格林美(印尼)仍为本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

格林特是由公司核心技术和管理团队组建的有限合伙企业,承担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技术、质量等关键责任,肩负着推动项目单体万吨级投资优化、项目运营成本达到全球行业先进水平的重要使命。海外项目的核心问题是核心工程人才、核心技术人才和核心管理人才的稳定。为稳定海外工作队伍,推动海外项目快速有效完成,保障公司核心利益,本次增资引入格林特。格林特有限合伙人吴光远先生为公司监事,格林特有限合伙人彭亚光先生、姜淼先生、张昆先生、宋炜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许开华先生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担任格林特执行合伙人。 因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增资构成关联交易。

2024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设印尼红土镍矿冶炼及生产新能源用镍原料(镍中间体)(2万吨/年)项目的增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许开华先生、王敏女士已回避表决,关联监事吴光远先生已回避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表决时,关联股东需对本次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增资暨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2. 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非关联方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PTE. LTD.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23年5月26日

注册资本:1美元

导演:易松敏

注册地址:2 ROAD #27-01 TOWER()

主营业务:投资

股权结构:持有%股权。

他与该公司并无任何关联关系,也不是不诚实的债务人。

2.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制公司

成立日期:1998年10月22日

注册资本:133.13834亿韩元

法定代表人:何俊松

注册地址:韩国首尔特别市首尔特别市邑2路587-40,邮编28116

主营业务:锂二次电池材料、环境材料、化学过滤器制造及销售,为一家依据韩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公司,主营产品为NCA、NCM等动力电池正极材料,是目前全球新能源动力电池高镍三元正极材料核心制造商。

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为李东才先生。

他与该公司并无任何关联关系,也不是不诚实的债务人。

3.公司名称:香港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私人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4年2月23日

注册资本:港币10,000元

导演: 邝方發

注册地址:新界屯门兴旺街3号天汇大厦11楼21室A室

主营业务:投资、贸易

股权结构:香江国际实际控制人为曾方发

湘江国际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湘江国际不属于失信债务人。

4.公司名称:科尔特(香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私人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4年3月7日

注册资本:4500万港币

导演:刘勇

注册地址: 香港九龙花园2-16号HO KING大厦10楼1005室

主营业务:建筑工程、贸易、投资。

股权结构:宁波科立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持有科立100%股权

科莱特与该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科莱特并非不诚信债务人。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格林特(荆门)工程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23年6月20日

注册资本:8500万元人民币

执行合伙人:余耀江

注册地址: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迎春大道3-3号

经营范围:一般工程: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许可的信息咨询服务除外);项目策划、公共关系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自有资金投资活动;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许可经营业务外,法律、法规未禁止或限制的项目,可依法独立经营)

股权结构:彭亚光持有格林特10.5882%的股权,姜淼、张昆、宋炜各持有格林特2.3529%的股权,吴光远持有格林特1.7647%的股权,余耀江持有格林特1.1765%的股权,其他有限合伙人共计持有格林特79.4119%的股权。

格林特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截止2023年12月31日,总资产.62元,净资产10984.7元;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10984.7元。

关联关系:格林特有限合伙人吴光远先生为公司监事,格林特有限合伙人彭亚光先生、姜淼先生、张昆先生、宋炜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许开华先生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担任格林特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格林特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格林特并不是一个不诚实的债务人。

三、标的公司及项目基本情况

(一)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PT GEM New

中文名称:格林美(印尼)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3年6月5日

注册资本:100万美元

导演: 宋炜

注册地址:Sopo Del Tower LT.22 Unit A, Jl. Mega Barat 3 Lot 10, Mega No 1-6, Desa/ Timur, Kec。

,科塔行政区,DKI

经营范围:有色金属制造业,包括有色金属基本形态(金属锭、金属坯料、金属板、金属棒、金属块、金属片、金属针、合金、金属粉末)

净化、冶炼、混料、浇注等,主要为镍化学品及副产品;镍化学电池及其副产品制造业,包括湿法冶金镍、硫酸镍晶体、硫酸钴晶体、正弦硫酸晶体、海绵铜、铬精矿;镍化工产品及其副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包括硫磺、硫酸、氢氧化钠溶液、石灰石、硫酸钠、次氯酸钠、絮凝剂、煤炭等新能源材料制造业;机电、机械、化工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及国内贸易。

格林美(印尼)最新财务数据:截止2023年9月30日,总资产17,851,774.75美元,负债总额17,850,131.04美元,净资产1,643.71美元,营业收入0.00美元,利润总额1,643.71美元,净利润1,643.71美元。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GEM(印尼)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认缴资本(美元)

绿美香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60.00% 600,000

新展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40.00% 400,000

总计 100.00% 1,000,000

本次增资后,GEM(印尼)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认缴资本(美元)

绿美香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34.80% 41,760,000

新站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23.20% 27,840,000

私人有限公司 10.00% 12,000,000

有限公司。 9.00% 10,800,000

香江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3.00% 15,600,000

高特(香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8.00% 9,600,000

格林特(荆门)工程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0% 2,400,000

总计 100.00% 120,000,000

格林美香港、新展国际、香江国际、科莱特、格林特均以现金出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格林美(印尼)公司为公司吸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属于失信债务人。

(二)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印尼红土镍矿冶炼生产新能源用镍原料(镍中间体)项目建设(2万吨镍/年)

项目地址:印度尼西亚中苏拉威西省IMIP园区

投资额:项目建设投资不超过4亿美元,除注册资本外,项目建设投资所需剩余资金由目标公司作为借款人优先承担,大股东牵头协助目标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项目融资、融资租赁等。

四、增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签约单位:格林美香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新展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香江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科莱特(香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格林特(荆门)工程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格林美(印尼)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上述各签署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其中GEM香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和新展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合称为“GEM”。

(一)增资及合资背景

镍是世界新能源的关键矿产资源,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爆发式增长,三元动力电池已成为新能源汽车的主流动力,高镍正极材料需求的爆发式增长带来原生镍资源的紧缺,镍资源开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为推动印尼本土镍矿资源企业延伸产业链,优质开发红土镍矿,双方决定实施资源、技术、资本等方面的战略合作,共同打造红土镍矿制造新能源原料及新能源材料的产业链,建设高科技镍资源工厂,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新能源原料及材料,满足全球新能源市场的需求。

各方一致同意,各股东在矿产资源、地缘政治、冶炼技术、材料制造技术、产品市场等方面均拥有全球竞争优势,各方愿意发挥各自优势和资源,共同投资建设印尼该项目,打造具有世界竞争力的新能源镍原料及材料制造体系,符合各方战略发展和全球新能源产业对镍资源的战略需求。

(二)标的公司情况

标的公司名称:中文名为“格林美(印尼)新EM材料有限公司”,英文名为“PT GEM New”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认缴资本(美元)

绿美香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60.00% 600,000

新展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40.00% 400,000

总计 100.00% 1,000,000

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签署后,标的公司名称由“格林美(印尼)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变更为“格林美爱光镍金属有限公司”。

(三)增资扩股

1. 首次增资

各方同意,在本协议条款及股东大会决议的约束下,目标公司应向 、 、香江国际、科莱特、格林特发出合计724,138美元的注册资本认缴通知,其中 认缴172,414美元, 认缴155,172美元, 香江国际认缴224,138美元, 认缴科莱特137,931美元, 格林特认缴34,483美元。 在本合同规定的先决条件得到满足或 、 、香江国际或科莱特、格林特决定放弃满足本协议规定的先决条件的前提下,各方应在收到注册资本认缴通知(首次增资)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全额缴入本公司指定账户。鉴于格林特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技术、质量等方面承担着关键责任,肩负着优化万吨项目投资、使项目运营成本达到全球行业先进水平的重要使命,各方一致同意格林特在收到增资通知后18个月内可进行此项投资。

第一次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将由15,500,000,000印尼盾(折合1,000,000.00美元)增加至26,724,139,000印尼盾(折合1,724,138美元),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认缴资本(美元)

绿美香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34.80% 600,000

新展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23.20% 400,000

私人有限公司 10.00% 172,414

有限公司。 9.00% 155,172

香江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3.00% 224,138

科特(香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8.00% 137,931

格林特(荆门)工程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0% 34,483

总计 100.00% 1,724,138

(2)后续增资

根据本协议条款及股东大会决议,目标公司后续将根据股东共同批准的项目增资计划,按本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向本公司股东发出不超过11​​8,275,862.00美元的进一步增资通知(“后续增资”),使本公司总注册资本达到1,860,000,000,000.00印尼盾(相当于120,000,000.00美元)。后续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认缴资本(美元)

绿美香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34.80% 41,760,000

新站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23.20% 27,840,000

私人有限公司 10.00% 12,000,000

有限公司。 9.00% 10,800,000

香江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3.00% 15,600,000

高特(香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8.00% 9,600,000

格林特(荆门)工程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0% 2,400,000

总计 100.00% 120,000,000

(四)项目建设投资及流动资金

1.建设投资

(1)项目建设投资不超过4亿美元,其中,除注册资本外,项目建设投资所需的2.8亿美元由目标公司作为借款人优先承担。创业板将牵头协助目标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项目融资、融资租赁等。各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应按照其在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或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比例向融资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解决目标公司的增信问题。无法提供融资担保或增信措施的,未能提供上述融资担保或增信措施的一方应按照其在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向目标公司提供所需资金。

(2)在获得银行融资前,全体股东应按照“钱出钱,力出力”的原则,积极为项目筹集资金。鉴于格林特对项目技术、建设和运营的关键贡献,全体股东应在自愿的基础上分担格林特的融资义务。同时,鉴于格林特对项目关键管理的特殊贡献,各方同意格林特相应股份仅需按持股比例在18个月内缴足注册资本,除注册资本外,不承担筹集建设资金以外的其他建设资金的义务。其融资义务经一致同意由其他股东分担。

(3)鼓励股东以供应链的形式为公司实施供应链融资,解决建设资金、营运资金问题,取得相应的产品分销权。若股东实施供应链融资,则由目标公司大股东格林美负责代表目标公司与股东进行谈判,并督促目标公司与股东签订供应链融资协议。

(4)如融资资金未能及时到位、无法取得或者无法全额取得,各方应当在公司提交相应融资计划后15日内,按照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比例,以股东向公司提供贷款(股东贷款)或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其他可行方式(以下统称“资本性支出股东贷款”)为目标公司筹集资金。

(5)在项目融资完成后,经融资机构同意,双方同意融资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双方资本性支出股东贷款。

(6)融资机构融资的项目融资年化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香港渣打银行或新加坡星展银行美元贷款利率,且不得高于同期中国银行同币种贷款利率的150%(前述利率上限按低者原则确定);资本性支出股东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同期中国银行同币种贷款利率的150%,且年利率不得高于5.5%。前述项目融资及资本性支出股东贷款期限均不得少于5年,且前3年无须偿还本金。具体以相关协议为准。

(7)如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履行前述义务或未能在期限内履行前述义务,则公司应采取其他融资措施解决相关资金,该等融资措施不受上述融资利率限制。在此情况下,所产生的额外资金成本应由违约方承担。

2.流动性

(1)项目初始营运资金、建设期利息及运营期营运资金均由目标公司作为借款人,通过银行贷款由GEM提供。各方或其关联方应按照股权比例或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比例向融资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如目标公司无法通过银行贷款获得营运资金融资或营运资金融资不足的,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协商向目标公司提供股东贷款或其他可行解决方案。

(2)鼓励股东以供应链的方式向公司实施供应链融资,并获得相应的产品销售权。如有股东实施供应链融资,大股东创业板负责代表目标公司与其他股东进行谈判,并促成目标公司与该股东签署供应链融资协议。

(五)各方主要义务

GEM的义务:负责目标公司从政府或第三方取得项目合理所需的一切批准、许可及╱或授权;负责本公司取得印度尼西亚司法和人权部(“司法和人权部”)的批准;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注资义务及融资义务;在本公司股东及融资机构协商一致的前提下,GEM负责协助目标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项目融资,获得除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以外的投资资金;负责并保证目标公司、工程设施乃至整个项目的设计、工程、采购、建设和运营,包括所需的技术、产品质量、调试和运行等;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义务:协助处理与该项目有关的政府批准程序;根据本协议的资本注入义务和融资义务;

义务:协助处理与该项目相关的政府批准程序;该项目在本协议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徐国际的义务:协助与本协议的资本注入义务和融资义务相关的政府批准程序;

Kolit的义务:协助与该项目有关的政府批准程序;费用;在本协议中指定的其他义务。

的义务:作为与该项目相关的核心技术和管理团队的成员,应与GEM或其目标公司签署不可撤销的10年不竞争协议,并将其扩展到上述团队成员的范围内,是否将其属于义务,该公司是否会依靠责任依靠,这将使该团队成员享有依据不执行互惠协议,除GEM以外的任何股东均有权以1美元的价格获得该会员所享有的公司的股权利益(即,持有的公司的2%股权是由股东占有股份的股票占有群体的占有率的股份。成员享受的享受应根据目标公司索赔股东的相对股权比率实际获取; 负责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营,以及项目的技术质量,调试和运营;

目标公司的义务:获得与该项目有关的政府批准程序;

(vi)原矿石供应

目标公司要求的原始矿石将主要通过统一的协调来完成,并且所有当事方在项目完成后的10年内共同努力,将有助于获得供应量的供应原理,以确保供应量与平均数年级,以确保一定的供应范围。目标公司同时每年有大量的镍金属。

(vii)产品销售

为了确保公司生产的产品的销售并实现目标公司的利润,所有各方都一致同意,在目标公司的存在期间,销售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同或低于市场价格,并且产品质量符合要求的股东,股东应优先购买目标公司产品的产品,以确保产品的产品销售产品的产品量相同,以确保产品的产品量相同。所有股东根据股权比率或所有股东达成的比率达成的折扣条件。 URES,目标公司可以以公平的市场价格向全球客户出售未售出的产品。

(viii)工业链和股权转移的扩展

除非在本协议中另有同意,否则任何一方都不得在其他当事方的书面同意下转移其目标公司的公平性。在IMIP公园单独的书面咨询和同意。 为了清楚起见,双方及其继任者或受让人不得提出上述股份转移的任何异议,并尽最大努力在完成上述公平转移的相关程序中做出最大的努力,此外,还允许其他与中国资助的企业同意的竞争派别,以外的是其他企业。在完成上述股权转让的相关程序方面的最大努力。

(ix)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股东会议:目标公司的股东应享受本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董事会:目标公司应由股东会议负责。他们可能会再次当选并再次当选。

监督委员会:目标公司应由3个主管组成,其中1个由GEM任命,其中1个由任命,并应由主要股东任命的主管在股东中任命为股东。主管任期应为3年,并且可以连续重新任命。

高级管理人员应有一名总经理,由董事会批准,并在董事会批准后被任命为董事会;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应任期三年,董事会应在良好的业务运营时决定是否重新选择他们。

(x)利润分配

目标公司应在缴纳所得税之后的年度利润中提取储备金,企业发展资金,福利奖金,应由董事会确定。原则上,标准应按照每个股东的股票成比例地将股息分配给合资企业。 目标公司的利润应根据《银行贷款协议的还款协议》和股东贷款协议的偿还协议来偿还银行和股东的贷款,巩固了目标公司的净资产,在提取各种资金之后,剩余的一部分(以下是股东都不是股东,除非股东均不在股东分发,否则股东均不得分配其应根据股东的一致意见为股息或重新投资。

(xi)各方的陈述,保证和赔偿

如果任何一方由于另一方在本协议中违反了陈述和保证和/或另一方的违反,不遵守或不遵守该协议的责任的责任和违反政党的责任和违反现象的损失,损害,损失,成本或费用(“赔偿损失”)从任何此类赔偿的损失中提出的一方。该条款应在本协议的任何终止中幸存下来。

12.机密性

所有当事方及其人员都有保密的义务,由另一方,公司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以及在本协议签署和履行期间获得的其他秘密信息以及其他秘密信息,并且不得向第三方披露秘密信息。

(13)合同的修改,更改和解除

本协议将从有效的生效日期起生效。

(14)申请和争议解决法律

本协议中的机构,有效性,绩效和争议适用于新加坡共和国的法律。

(15)附件

该协议是用中文写的。

第五,定价政策和附属交易定价的基础

这项交易的投资者已根据公平,正义和披露原则进行了谈判,并为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型投资者的利益做出了贡献。

6.相关交易涉及的其他安排

该附属交易不涉及公司的股权转让或高级人员变更计划,这不会导致控制股东,实际控制者和其他附属公司在公司上列出的其他附属人员,以组建非经营资金以占领公司。

7.这项资本增加和相关交易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

这种资本增加和相关的交易有助于优化目标公司的公平结构,降低公司的投资风险,以及各方的资源,技术和资本优势,以促进印尼镍矿业公司扩展工业链,并促进红土矿物质的高品质发展,并促进印度人的材料和新的材料,并创造了新的材料能源材料。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

该项目所涉及的资金将以自己的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分期付款。

8.这种资本增加的风险

该项目基于公司的战略发展的需求以及全球新能源材料行业的判断,但是,该行业的发展趋势不确定,因此市场状况的变化可能会在项目的特定实施中不确定。公司将加强管理,控制风险并确保公司的董事会。

9.与附属公司发生的各种关联交易

从今年早些时候的披露日期开始,公司(包括相同的主题控制或同一主题或同一主题之间或彼此之间关系之间的关系)的各种相关交易的总数为0元。

10.超过一半的独立董事同意

根据“对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的行政措施”,“深圳证券交易所库存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我监管指南1号 - 主板上市公司的监管行动”,其他行政法规和监管文件,以及监管文件,以及公司的“独立董事”的参与者,所有独立董事的董事均为二级专家。 “资本增加一致性和相关交易提议建立镍原材料(镍中产品)的意见,用于建设印尼红土镍矿石冶炼和生产新能源(镍 - 米德尔产品)(20,000吨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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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监督委员会的意见

经过验证,监督委员会认为,这次资本和相关的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库存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化的文件遵循开放性,公平性和公平性,尤其是所需的审查。

12.准备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会议的决议与董事会董事会签署和盖章,并与董事会盖章;

2.第六届主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的决议,由主管签署并由监督委员会印章盖章;

3.第六董事会第六董事会第二届特别会议的意见;

4.“关于镍材料的资本增加(镍中级产品)的建设(200,000吨镍/年)的“日益增加的一致性)项目由格林香港,江吉国际,凯利特,凯利特,格林特,格林特和格林梅(印度尼西亚),以及格林梅(印度尼西亚)和格林米梅(印度尼西亚)签署。

特别公告!

Co.,Ltd.董事会

2014年3月22日

公共帐户的最新统计数据“全球钢铁企业列表2024”,总结了100多个国家 /地区的钢铁厂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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