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金叶花苑商品房销售合同生效时止物业管理

2024-05-24 04:04:18发布    浏览91次    信息编号:7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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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金叶花苑商品房销售合同生效时止物业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生效之日止的物业管理。

该房产名称:凤凰县金叶花园住宅小区;

甲方购买的房屋买卖合同号:,

甲方购买的房屋基本信息:;

物业类型: □ 住宅□ 商业□ 架空楼层。

地点:大楼单元房间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乙方在签订《金叶花园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房屋公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卫、保安、交通等项目的维护、修理、服务和管理;

2、根据相关法律政策和实际情况,制定该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及《业主临时合同》、《房屋装修装修管理办法》等资料,并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

4、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临时业主协议》的行为,并按照其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5、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委托专业公司承担物业的专项管理和服务业务,但不得将物业的总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按照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并按照《物业临时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甲方逾期或拖欠的情况采取相应催收措施;

7、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

8、提前书面告知甲方房屋装修、装修的注意事项和限制事项,并与甲方签订《房屋装修、装修管理协议》;

9、不占用物业公共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

10、为甲方提供自有房屋部分及自有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等有偿服务;

11、负责及时处理甲方投诉的相关问题。

12、无法续签合同的,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30日内,由业主委员会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该物业的物业管理交接手续。 物业管理交接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13、按照安全、公平、合理、邻里和谐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照明、维修、交通、卫生、环保等相邻关系,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就物业管理相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该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业主协议》等规定; 4、按照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物业管理费; 5、装修、使用房屋时,遵守《临时业主协议》和《房屋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

6、不得占用、损坏物业的公用部分、设施、设备,或者改变其形状、位置和功能。 因搬迁、装修等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7、乙方转让房屋时,应提前通知受让方,通过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受让方愿意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临时管理规定》等规定; 8、对违反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临时管理规定》的承租人、使用人、来访者进行处罚,对他人造成损失、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9、乙方不得干预乙方的合法经营管理活动; 10、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1、房屋公用部分的维护和管理

本小区物业共有部分是指房屋的主要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柱、梁、地板、屋顶等)、室外墙体、门厅、楼梯间、走廊、电梯厅等

2、建筑物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及其运行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地下污水管、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水池、水井、非商业停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及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

3、环境健康

1、日常对物业公共区域进行保洁,确保公共区域干净整洁;

2、将物业产生的垃圾收集并转运至小区垃圾中转站,确保每天清运;

3、物业区域卫生、消杀、消毒。

4、秩序维护

1. 内容

(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区域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二)正常使用保安系统,对物业公共区域实行24小时值班,定期巡逻,保存值班记录;

(三)做好物业区域的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和宣传工作。

2、责任

(1)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和甲乙方的特别协议承担责任;

5、交通秩序及车辆停放

1. 内容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行驶有序、停放整齐;

(2)停车场干净整洁;

(三)劝阻、制止车辆违法行驶、乱停放,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6、房屋装修管理

出自《房屋装修装修管理办法》和《房屋装修装修管理协议》;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1、房屋外观:

1、房屋外立面应保持原设计,如有自然损坏应及时修复;

2、附录排列整齐;

3、及时处理乱布局、乱施工等违规行为,确保物业区域整洁、统一。

2、设备操作:

1、主要设施、设备标识清晰、完整;

2、及时处理设备故障,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保存设备日常运行记录;

3、要求专业人员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操作规范,及时进行检查、维护、修理。

3、共用件、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制度完善,职责明确,规划科学,维护及时;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消防、视频监控等)等设施设备应由专人维护和管理。

4、环境卫生:

1、保洁保洁,生活垃圾每日收集;

2、社区环境干净、优美、干净、整洁。

5、绿化

1、绿地布局合理,花草树木生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

2、绿化面积无病虫害,无大面积黄土外露。

六、交通秩序及车辆停放:

1、限速行驶,停车有序,道路畅通; 停车管理规范;

2、有完整的交通标志和完善的停车管理系统。

7. 维护公共秩序

1、24小时值班、巡逻,对人员、车辆进出情况进行查询、核实、记录;

2、维护社区治安秩序,协助公安等机构维护治安和处理事故

3、遇到紧急情况5分钟内到达现场;

4.抢险救灾、便民服务。

8. 消防

1、做好社区消防设施的管理;

2、按照国家消防管理规定定期检查消防设备设施,确保随时可用;

3、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宣传,落实防火措施,预防火灾发生。

9、房屋公用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的小修、抢修

1.小修

(1)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现场;

(2)节假日期间维修人员必须遵守值班制度。

紧急修复

(1)接到报告后30分钟到达现场,抢修不会通宵;

(二)遇到困难时,组织抢修。

10、任何服务须经双方同意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1、乙方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时间:自购房合同规定的交付之日起,次月起缴纳物业管理费;

2、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面积为建筑面积,按核定收费标准收费)

住宅:0.8/平方米/月;

商业:1.5/平方米/月;

3、甲方租赁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水电费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4、甲方转让房产时,须在转让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水电费等费用; 因为甲方的空置房屋按房屋原价的90%收费(使用期限从正式装修之日起计算)。

5、付款期限:

1、交房时一次性预缴一年物业服务费;

2. 方式为现金或银行转账。

第五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单个车位30元/月; 组合车位40元/月; (包括公共用电、公共卫生、地下停车位秩序维护)。

第六条 代收代付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乙方可提供水费(含二次供水费)、电费(含二次供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租金、代收邮件、包裹等服务。 代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符合政府规定:4%代理费。

第七条 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根据湖南省、湘西州、凤凰县维修基金规定,物业维修基金是指对公共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保修期后进行大中型维修、更新、改造的维修基金。该财产到期。

2、维修资金的使用由乙方制定年度使用计划,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3、维修资金不足使用时,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按乙方占用建筑面积的比例补充资金。

4、甲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剩余维修款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移。

第八条 保险

1、房屋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全体业主协商缴纳,保险费由全体业主按各自占用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2、甲方家庭财产及人身安全保险由甲方自行办理。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住宅型)房屋为普通民用住宅,不得用于生产、办公、招待所等商业用途。

2、甲方(非住宅)房屋经营项目不得从事影响其他业主居住的商业经营活动。 运营项目有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进行环境评价。

3、住宅接入平台的业主应遵守平台的管理办法和协议:阳台、露台、顶层的使用须遵守《业主临时协议》的相关规定。

4、甲方对家庭财产、车辆安全、社区人身安全的责任应与乙方另行签订合同约定。

5、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未聘请物业公司的情况下,本协议继续有效。

6、本协议有效期内产权发生转让的,本协议对转让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约定,未达到约定的管理服务质量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 乙方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甲方违反约定,导致乙方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服务质量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 甲方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费用、退还已收取的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4、如甲方违反协议,未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相关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缴或采取以下措施催收:

1、通过法律程序;

2、在社区内或媒体上公告;

3、将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相关信息向房产部门备案,交易机构在产权交易时扣留;

5、甲方改变住宅小区用途(类型)后,乙方有权阻止不在住宅小区内的无关人员进入该小区。

6、因甲方改变住宅、建筑房屋的受力结构和外观造成的损失,应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在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抢救生命等不可预见的情况下,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其他紧急情况,乙方应采取紧急措施给甲方造成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协议空白处的文本与印刷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约定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五条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协商、调解无效的,可以向湘西自治州吉首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已将协议样本报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代表: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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