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资本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2024-05-20 11:05:57发布    浏览161次    信息编号:72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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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资本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红星资本局11月26日报道,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官网发布公告,就《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公告指出,为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广告监管制度,增强互联网广告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促进互联网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在修订《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在修订《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基础上, )已起草完毕,现向公众开放征求意见。

红星首都局注意到,《办法》共有31条,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让消费者识别为广告。 网络媒体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体验分享、消费评价等形式或者附有购物链接的其他形式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明确标注“广告”。 对无法识别的互联网广告,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办法》还指出,以开机播放、视频插播、弹窗等形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明显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有下列情况的,应当明确关闭标志:不会发生:

① 无关闭标志或需要倒计时关闭; ② 关闭标志虚假,无法清晰识别或定位; ③ 关闭单个广告需点击两次以上; ④ 浏览同一页面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 ⑤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

不得采用欺骗性、误导性的方式诱导用户点击广告。 以欺骗性、误导性方式诱导用户点击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办法》还明确要求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广告。 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等网络媒体不得发布有损身心健康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网络游戏广告的未成年人。 互联网不得用于宣传处方药和烟草。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主编任志江、主编陶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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