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区生态环境局确认雨水管道未与其他管道联通
2024-05-19 01:05:45发布 浏览207次 信息编号:72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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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区生态环境局确认雨水管道未与其他管道联通
案件简介
2023年10月,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一家公司主要从事机械设备制造。 主要产品为振动筛,原材料为不锈钢板。 原环评批复范围内无不锈钢表面清洗工艺。 、无生产废水。 但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工厂西侧新增了一套磁力研磨机,配备不锈钢清洗槽。 清洗池内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厂区西侧水沟; 闵行区环境监测站人员在现场同步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清洗池废水成分中含有总镍、总铬,其浓度均超出《废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 199-2018)。 进一步调查发现,沟渠两侧虽然没有连接其他管道,但存在裂缝,废水通过裂缝渗入地下。 闵行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沟渠裂缝下的土壤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总铬浓度明显高于正常值。
调查处理
2023年11月,为避免证据流失,闵行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等规定,对公司磁力研磨机、不锈钢清洗池进行检查、清洗池废水等相关项目。 立即采取了封锁措施。 同时,由于该公司厂区主要雨水口检出总镍、总铬,且浓度明显高于正常值,为进一步明确雨水、污水管道情况,闵行区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隐蔽管道检测。 确保雨水管没有与其他管道连接。 查清违法事实后,闵行区生态环境局及时与公安机关启动执行衔接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规定》(2023年版)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该公司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配合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闵行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上海市。 公安分局闵行分局已立案侦查。 目前,闵行公安分局已立案侦查。
案例分析
本案涉嫌环境污染罪。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充分运用“调查+检测”联动方式,尽快固定违法证据,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线索。 初步调查研判后,立即成立了由局领导牵头的重大案件专项调查工作组。 召开两次专题会议,研究分析违法事实,确定查处方向。 通过缜密的调查和技术分析,形成严密的证据链,锁定涉案当事人。 违法犯罪事实。 同时采取密封措施保存关键证据、委托第三方公司检测隐藏管道、识别雨水管道状况等有效措施,确保执行衔接流程顺利进行。
启示
“对于重金属来说,没有什么是微不足道的。” 国家对含重金属污染物和参与重金属加工生产的企业实行严格监管,有明确的监管要求和控制标准。 本案涉案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擅自增加磨削工序,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其将含有重金属的清洗废水直接排放到环境中,对周围土壤造成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在办案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按照专案查处、重大案件处理要求,及时成立专门工作组,开展专项分析研判,充分发挥督查协同配合机制。 “三监联动”的监督监测,积极利用监测部门、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锁定关键证据并采取封存措施,确保证据不丢失,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对有效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具有示范作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损害的财产。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版)
第一条 有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严重污染环境”论:
(五)非紧急情况下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洞穴、灌注等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和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以及在非紧急情况下开设应急大气排放通道逃避监管的。 有毒物质;
第十七条 下列物质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三)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供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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