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库4月优惠券 寺库公司取消订单引纠纷,法院认定或涉欺诈行为
2024-09-25 19:03:15发布 浏览95次 信息编号: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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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库4月优惠券 寺库公司取消订单引纠纷,法院认定或涉欺诈行为
观点
法院认为:
寺库以涉案促销手段引流,随后取消订单的行为可能有两种:一是寺库根本没有涉案商品,只是虚拟上架,引流;二是寺库在发现同一客户购买了多单商品后,通过取消订单的方式“止损”。无论哪种情况,从消费者需求端最“恶意”的角度都可以理解为欺诈。作为供给端企业,寺库也应该能够预见到被主管部门认定为欺诈的可能性。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
(2021)京0491民21463号
原告:赵强
被告:
原告赵强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信息网络销售合同纠纷案,2021年6月4日立案后,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由一名法官独任开庭审理。原告赵强通过本院电子诉讼平台在线参与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目前,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强向本院起诉,请求:退还货款5元,并支付商品活动差价18295元。
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1日,赵强在其经营的“寺库网”购物平台上以促销价购买了5件玛丽琳品牌的衣服,提交订单后显示订单需平台审核通过后才能付款。5月2日,赵强收到“寺库网”短信通知订单已审核通过,遂付款。赵强在等待收货期间,被单方面告知商品价格异常,无法发货,订单被取消。赵强认为取消订单已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因取消订单造成的差价损失。
沒有做出任何防卫。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为证明交易事实,赵强提交了交易界面截图,截图显示,赵强于2021年5月1日在其经营的店铺购买了一件商品名称为“/玛莉莲2021夏季无袖白衬衫休闲宽松A字纯棉女短袖衬衫颜色:白色服装尺码:L”,单价1元,数量5件,总价5元,订单号为080,2021年5月2日的订单详情显示您的订单已确认,仓库正在配货。2021年5月2日,赵强通过支付宝共支付该商品5元。
为了证明无故取消订单的事实,赵强提交了与店铺客服的聊天记录,其中显示:寺库客服:您好,非常抱歉,您购买的/玛丽莲品牌商品价格异常,无法发送订单。为了不占用您的资金,我们已为您取消订单并按您原支付方式退回货款。同时,作为赔礼道歉,我们将直接向您的账户发放该品牌300元优惠券。感谢您的理解。订单取消后商品单价显示为3660元。
赵强提交了店铺内涉案商品的截图,证明涉案商品当前单价为3660元,取消订单给他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8295元。
赵强提交了其购买涉案商品时的店铺页面截图,证明其购买涉案商品时,销售页面上以红色字体标注有1元的“促销价”。
赵强提交了类案裁判文书,证明卖方标价错误的情况不构成重大误解或明显不公平,即便无正当理由取消订单,卖方仍应承担继续履行或补偿买方差价的责任。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辩护和质证,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视为放弃出庭辩护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依法应予缺席审理。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很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当事人在判决前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产品或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用户选定该产品或服务并成功提交订单,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寺库注册协议第6.2条规定:“…您在本站提交订单并全额付款后,即视为您与寺库(或卖方)就您已付款的商品建立了合同关系。在合同成立前,您和寺库(或卖方)均有权就相关商品取消订单。本站采用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用户及时、足额、合法支付购买商品所需的价款是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也是寺库(或卖方)向用户交付商品的前提条件。您未以合理方式或者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付款的,视为合同未成立,寺库有权取消订单。”结合案中证据,赵强于2021年5月2日支付了货款,已履行了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因此,赵强购买涉案商品时,双方建立了信息网络销售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未履行合同主要交货义务,构成违约。
违约责任应如何承担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赵强要求支付商品活动差价18295元,属于违约责任,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对于请求权人以何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本院分析如下:赵强主张应为合同总价款减去涉案商品折扣前的价款后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金额应当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润;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诉讼过程中,赵强称其购买涉案服装是为了自己穿着或者赠送他人,因此本案中不存在转售收益的预期损失。在明确说明无法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赵强没有从其他地方购买该等货物或类似货物。本案中不存在因高价购买替代品而产生的损失。可见,赵强要求赔偿涉案商品合同总价与折扣前价格的差价,缺乏事实依据;寺库公司确实利用了涉案促销手段来引流。在移动互联网后“流量”时代,这种促销策略的确可以将一部分“公域流量”转化为“私域流量”,但这种“流量”转化能否有效实现,取决于商家后续的经营策略,而“流量”并不能简单等同于营收增长。如此大的差价索赔并非违约过程中可以预见的损失,仅以涉案商品合同总价与折扣前价格的差价来认定违约损失,也违背了公平原则。
纵观整个案件,寺库以涉案促销手段引流、随后取消订单的行为,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寺库根本没有涉案商品,只是虚拟上架以引流;二是寺库在发现同一客户购买了多单商品后,通过取消订单的方式“止损”。无论哪种情况,从消费者需求端最“恶意”的角度都可以理解为欺诈。而作为供给端的寺库,也应该能够预见到被主管部门认定为欺诈的可能性。综合以上分析,寺库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应当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范围内,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数额不足500元的,应当按照500元计算。因案涉订单金额为5元,本院将寺库因违约给赵强造成的损失认定为500元。
对于赵强起诉要求返还货款的请求,结合案中证据可以看出,该款确实已经返还,故本院对赵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强损失伍百元;
2、驳回赵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处理费258元,由 承担。
如果你不服本判决,可以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刘庚超法官
2022 年 1 月 4 日
杨赛助理法官
李旭清书记
结尾
消费者研究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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