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消费税政策解读:从价税、税率发展及计算方式

2024-09-22 23:06:10发布    浏览4次    信息编号:89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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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消费税政策解读:从价税、税率发展及计算方式

烟草消费税

烟草消费税是在卷烟批发阶段征收的从价税,现行税率为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批发销售的卷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批发销售各牌号、规格的卷烟11%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消费税。)

香烟税率的发展

(1)1994年以前,烟草行业同其他行业一样缴纳60%的产品税;

(2)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产品税改为增值税,同时增加了新的消费税,1994年对各类卷烟按出厂价征收40%的消费税;

(3)1998年7月1日,为合理化卷烟产品结构,卷烟消费税制度再次进行改革,卷烟消费税率结构调整为三级:第一类卷烟50%、第二类、第三类卷烟50%、第三类、第四类卷烟50%;第一类卷烟40%、第四类、第五类卷烟25%;

(4)自2001年6月1日起,调整卷烟消费税计税方法和税率,实行按量计税与按价计税相结合的综合计税方法。

(每5万支卷烟征收定额税150元,从价税由原来的三级调整为两级,即转让价格50元以上的每条税率为45%,转让价格50元以下的每条税率为30%)

(5)2009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烟草制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调整了卷烟制品消费税政策。

(6)2015年5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到11%,每支卷烟征收从价税0.005元。

分类标准

每包售价70元及以上的卷烟为甲类卷烟,其余为乙类卷烟。(财税[2009]84号)

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6%,乙类卷烟消费税税率调整为36%,雪茄烟消费税税率调整为36%。(财税[2009]84号)

消费税上调

2015年5月8日,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到11%,每支卷烟征收0.005元从量税。这是继2009年5月以来,时隔6年再次调整烟草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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