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及标准解析:GB34330、GB5085.1~7、HJ298 等
2024-09-05 20:03:55发布 浏览61次 信息编号:85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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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及标准解析:GB34330、GB5085.1~7、HJ298 等
1. 危险废物鉴别的流程是怎样的?
(1)依据法律规定及《固体废物鉴别通用标准》(GB 34330),判断所要鉴别的物品或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如果不属于固体废物,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2)如判定为固体废物,应当先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鉴别。《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固体废物均为危险废物,无需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3)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但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危险特性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第1-7条)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危险特性中的一种或多种的固体废物,即为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步筛选》(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可燃性鉴别》(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总则》(GB 5085.7)
(4)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无法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固体废物,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2.固体废物性质认定过程中及认定后如何落实规范的管理要求?
固体废物性质认定期间,可暂按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的要求进行管理;认定后,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的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相应类别的管理要求进行规范管理。
3、危险废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还属于危险废物吗?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通则》(GB 5085.7-2019),对利用、处置后危险废物的判定规则如下:(1)危险废物在利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2)危险废物在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除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另有规定外,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3)除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另有规定外,具有传染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在利用、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
4. 如何区分固体废物与中间材料和副产品
(1)固体废物与中间材料的区别: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2017)》,符合以下两类的中间材料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①无需经过修复、加工,即可达到原用途的材料,或者在产生时经过修复、加工,达到国家、地方或行业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并达到原用途的材料;
② 不经过储存或堆放过程,直接返回原生产工序或其生成现场工序的材料。
(2)固体废物与产品(副产品)的区别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通用标准(-2017)》,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不能作为固体废物管理,而应按照相应的产品管理:
①替代原料的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产品质量标准;
②符合国家有关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包括产品生产过程中向环境中排放有害物质的限量、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量;
③市场需求稳定、合理。
(3)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归为固体废物,包括以下类别:
①产品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料、剩余物等;
②物质在提取、提纯、电解、电解分解、净化、改性、表面处理等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留物质;物质在合成、裂解、分馏、蒸馏、溶解、沉淀等过程中产生的残留物质;
③金属矿、非金属矿、煤炭开采、选矿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尾矿、煤矸石等;石油、天然气、地热能开采过程中产生的钻井泥浆、废压裂液、油泥或油泥砂、油脚、油田溢漏物等;
④火力发电厂锅炉、其他工业和民用锅炉、工业窑炉等热力或燃烧设施中燃料燃烧产生的煤渣等残渣物质;
⑤设施设备维护、大修过程中从炉窑、反应器、反应罐、管道、容器等设施设备中清除出的残留物、损坏物;
⑥物料破碎、粉碎、筛分、磨削、切割、包装等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能直接作为产品或原料或作为现场返回物料的可回收粉尘及粉末;
⑦建筑物、工程项目建造过程中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材料、残余物等建筑废物;
⑧畜禽、水产养殖业中产生的动物粪便、病害动物尸体等;农业生产中产生的农作物秸秆、植物枝叶等农业废弃物;
⑨ 教学、科研、生产、医疗等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尸体等实验室废弃物;
⑩ 其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
5. 危险废物鉴别样品采集时应注意什么?
(1)采集原则:保证采集的样本具有充分的代表性。
(2)采集目的与要求:特征识别与分类、环境污染检测、事故调查与应急监测、综合利用或处置、环境影响评价、科学研究、法律调查与仲裁。
(3)收集前需要进行的背景调查和现场调查:产生单位、时间、形态、贮存方式;种类、形态、数量、特性;现场及周围环境;固体废物实验要求。
(4)采集程序:确定采样方法;确定采样量和样品数量;确定采样点;准备采样工具;制定安全措施;制定质量控制措施;抽取样品;形成大样(由一个批次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样品组成或每个样品都粉碎缩小而成的样品)或小样(由一个批次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样品组成或每个样品都粉碎缩小而成的样品)。
(5)记录内容:采样点、采样方法、采样员、采样日期、样品名称、来源、数量、性质、包装、贮存、地点、编号、分样量、分样数。
6. 样本量的采集原则是什么?
样品的采集需要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的要求进行,主要原则如下:
(1)材质越不均匀,取的样品就应越多;
(2)采样精度要求越高,采样数量应越多;
(3)物料颗粒尺寸越大、越不均匀,取样数量应越多。
7. 样本采集主要有哪些方法?
(1)简单随机采样法适用于储运过程中的固体废物和大型池(坑、池)中的液体和固体废物。该方法可用于处理对样品了解不多且采样分散不影响分析结果的情况。该方法一般按对角线、梅花、棋盘、蛇形图案确定采样位置。
(2)系统采样法:适用于按一定顺序排列并以传送带、管道等形式连续排放的废物,需要按一定质量时间间隔进行采样。
(3)分层抽样法是指将一批废物分成几层,在每一层随机采集样品。
(4)两阶段采样法:适用于卡车、桶、箱、袋等多种容器盛装的固体废物。
8. 检测不同类型固体废物的主要分析方法有哪些?
(1)氟化物:离子选择电化学法(GB/T 15555.11)
(2)腐蚀:玻璃电极法(GB/T 15555.12)
(3)总磷:偏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712) (4)汞: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1)、微波消解/原子荧光光谱法(HJ702)
(5)砷: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3)、微波消解/原子荧光光谱法(HJ 702)
(6)六价铬: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15555.4)、硫酸亚铁铵滴定法(GB/T 15555.7)、碱消解/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7)
(7)总铬: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15555.5)、直接吸入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6)、硫酸亚铁铵滴定法(GB/T 15555.8)、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50)、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49)
(8)铜、锌、铅、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2)、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铅和镉(HJ 787)、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铅、锌和镉(HJ 786)、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镍和铜(HJ 751)
(9)镍: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9)、二乙酰肟分光光度法(GB/T 15555.10)、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镍和铜(HJ 751)
(10)金属元素: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测定22种金属(HJ 781)、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测定金属元素(HJ 766)
(11)有机磷农药:气相色谱法(HJ 768)
(12)有机物:燃烧还原法(HJ 761)
(13)挥发性有机物:顶空气相色谱法(HJ 760)、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3)
(14)挥发性卤代烃: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14)、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13)
(15)酚类化合物:气相色谱法(HJ 711)
(16)二恶英: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3)
9、危险废物鉴别的主要法规、标准和规范有哪些?
(1)《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附件一:受管制的废物类别;附件二:需特别考虑的废物类别);
(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3)固体废物鉴别通用标准();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7);
(5)《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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