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环(南)罚字〔2023〕8 号:南漳县太坪春梅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08-12 15:06:56发布 浏览134次 信息编号:82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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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环(南)罚字〔2023〕8 号:南漳县太坪春梅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湘环(南)罚字[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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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襄阳市南漳县城关镇船湾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李春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南漳分局环保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9日、10日、13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废旧摩托车、电动车拆解产生的废铅酸电池,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编号900-052-31)所列危险废物。(废铅酸电池)未按照国家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上述事实,有2022年5月9日、10日、13日、6月10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有2022年6月10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调查、讯问记录》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5月9日、10日、19日、6月17日下达的《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襄环(南)则改字[2022]3号)和《送达退货证书”于2022年5月24日; 2022年6月10日的“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以及现场照片、微信截图等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管理,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我局于2022年6月21日将《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先行(听证)告知书》(襄环(南)处罚告知书)中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了你公司(听)字[2022]3号),并告知你公司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答辩书》。答辩书意见概括如下:1.被告系初犯,文化程度不高,缺乏法律知识,公司成立较晚,无管理经验,经营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律;2.由于家庭困难,难以承担巨额罚款。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于2022年7月6日对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有关事实进行了现场审查。我局集体审议决定:认为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抗辩理由不符合其违法事实和法律规定,不予采纳,并应予撤销。依法进行处罚。
上述事实,有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预(听证)通知书》(襄环(南)处罚通知书(听证)[2022]3号)及6月1日《发货退回证明》为证。 2022年9月21日你公司提交的《行政处罚答辩书》和2022年9月21日你公司提交的《行政处罚答辩书》及2022年9月21日你公司提交的《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答辩书审查通知书》及2022年9月21日你公司提交的《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答辩书审查通知书》及发货回执证明。
2023年3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督促履行义务通知书》。2023年4月12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梅向我局提交《减轻处罚申请书》。理由申请条件概括如下:1.因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缺乏,初次违法,夫妻双方都是下岗职工,家庭条件困难,开办废品收购业务可以仅能养家糊口,且难以承担巨额罚款; 2、参照同等规模、同样违法行为的南漳县光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后,襄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改变罚款十万元(¥.00)至五万元(¥50000.00),减轻处罚,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为体现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类似违法行为情节或者类似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相近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类比具有类似违法行为性质的南漳县广资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行政复议案。行为和情节相同,经我局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撤销原[湘环(南)罚字[20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减轻对你公司的处罚。公司。
上述事实,有2023年1月16日《襄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襄政行复决字[2023]3号)、《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通知书》(襄环(南)你公司于2023年3月2日收到《崔字[2023]1号》复函;你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提交的《减轻罚款申请书》。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令第141条规定予以吊销营业执照: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关闭:(6 (一)贮存、使用、处置危险废物没有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进行,或者将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存……”第二款:“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前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规定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结合《条例》 《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1年修订版)》(鄂环发[2022]1号)第六部分“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分类表(八)”贮存、使用、处置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将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存”;《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五万元(¥5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罚款须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指定的银行及帐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账户名称:襄阳市财政局收款银行:
帐号: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襄阳市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个月。
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3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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