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精美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环法罚〔2019〕1 号详情

2024-08-01 19:06:30发布    浏览97次    信息编号:8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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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精美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环法罚〔2019〕1 号详情

全文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发发〔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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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番中路横沥段2号

我局执法监察大队于2018年6月21日、22日、25日、8月16日调查显示,当事人在高浓度含铬废水处理池内安装软管连接至污泥池1,并在高浓度含铬废水处理池附近的污泥储罐1、2(两罐互为连通)内安装水泵,通过软管和水泵,将原本应经投加药剂、絮凝后运至有资质单位处置的高浓度含铬废水,经污泥池1、污泥储罐1、2后泵送至I2混合废水收集池。

另查发现,I2混合废水收集池主要收集电镀车间产生的综合废水、冲洗废水、预处理后达标排放的含镍废水、预处理后达标排放的低浓度含铬废水,经电凝聚、曝气、调节pH、沉淀、砂滤等处理工艺后续处理后,经总出口排入上横沥水道。

上述事实,有《侦查讯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我局于2018年11月30日出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穗环发高[2018]83号),并于12月5日送达当事人。2018年12月6日,当事人作出书面答辩如下:1.该公司废水处理会产生两股泥水,其中一股是高浓度含铬废水用化学药剂将六价铬还原为三价铬,再向泥水中加入碱性氢氧化铬;另一股是混合废水处理设备沉淀池产生的混合废水泥水;这两股水不管是混合还是分别外运,都是交处理。由于外运号问题已经行政处理,即使存在混合的事实,公司也没有获益。 2、该公司高浓度含铬废水处理池污水为高浓度含铬废水经加药还原、混凝处理后的泥水,2018年7月3日前由槽车运输至处理现场。由于绿优公司不具备处置此类危废的资质,且公司也未联系其他可以处置此类危废的公司,因此公司自2018年7月3日起未外运,采用污泥压滤储存在厂区的方式进行处理;因公司无专门的含铬废水压滤设备,公司采用原有的综合废水污泥压滤机对污泥水进行压滤;2018年10月15日公司新购置的板框压滤机安装完毕并于10月19日正式投入使用,专门用于处理混合废水的污泥水。 原有板框压滤机专门处理高浓度含铬废水处理池污水,压滤机产生的污泥有专门的储存设施,压滤机污水通过管道输送至含铬废水深度处理设备(离子交换树脂)处理后经车间排污口排至混合废水池。3、公司配合调查,尽快完成整改,全面拆除旧管道;目前含镍、含铬废水经树脂收集吸附后,经镍铬监测点排至混合废水收集池,混合废水经电凝聚沉淀处理后,地表废水经在线监测确保达标排放。4、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专业从事汽车零配件、塑料件制造的港资企业。 该公司始终坚持守法经营,坚决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高度重视污染物排放管理和污染事故预防措施;上述行为系其经营以来首次发生,且因不熟悉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导致,不存在违法违规的主观故意,且能积极配合调查、迅速实施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和不良社会影响。恳请酌情减轻、免除处罚,对该公司立即整改的事实予以承认,不再将该公司列入环保黑名单。经审查,我局对当事人的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目前,此案已由我局审查完毕并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广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第5.2.1.1项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限产三个月。限产整改方式以稳定达标排放能力为准。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100万元。

当事人须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纳至非税收收入收缴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广东华兴银行、中信嘉华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珠海华润银行、九江银行),收入项目代码:3124。

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整改措施、项目进度、经费保障和责任人员等。

整改期间,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应当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

当事人已完成整改任务的,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及整改情况公开报我局备案,并提交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对比等监测报告及资料。自当事人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及整改情况公开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限产决定。

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层,电话:)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日加处罚款数额3%的罚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 年 1 月 31 日

抄送:局污染防治处、执法监察大队、南沙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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