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提升垃圾处理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2024-06-02 08:04:06发布    浏览67次    信息编号:7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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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提升垃圾处理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张掖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水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物、危险废物和餐厨垃圾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城镇区域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认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的成分、利用价值、对环境的影响和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行为。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危险废物、餐厨垃圾和其他废物。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法治保障、政府推动、公众参与、源头减量、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员和设备配置、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的产业发展,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组织实施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阶段性目标计划,指导、评估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制定、完善城市垃圾处理和环境卫生项目专项规划。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工作,负责监督管理住宅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落实情况。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污染物排放监测和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商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并对可回收物回收及综合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各医疗机构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明确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运输。

交通运输、新闻出版、文化广电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在其服务管理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监督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区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社区、居民(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指导工作,协助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街道、社区要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开展本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社区居民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督促社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收集分类工作。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回收利用资金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规划阶段预留卫生用地,将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

第十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设施和信息管理系统。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专项环境卫生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将垃圾房、转运站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作为配套环境卫生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现有居住社区、商业、行政办公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规划,建设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设施。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类设置:

(1)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住宅、商业楼宇等区域应当按照类别设置可回收物、危险废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废物的收集容器;

(二)公共场所、城市道路等区域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分类收集容器;

(三)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场所、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置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分类收集容器。餐厨垃圾产生量较大的场所应当设置封闭式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危险废物、餐厨垃圾和其他废物的收集容器,医疗废物应当单独设置收集容器。

鼓励生产经营者和环境保护、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设置特定类型的可回收物、危险废物收集容器。

第十三条 城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的规范化改造,增加符合封闭运输要求、具有统一标识的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

第十四条 建设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应当符合或者高于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采用的工艺、设备、材料等应当符合或者高于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迁移或者损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的,应当事先提出拆除方案,报县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拆除单位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不小于原面积的原则负责重建。重建确有困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安排异地重建,建设费用由拆除单位承担。

第三章 交割种类

第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利用的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废纺织品、废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危险废物。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危险物质,主要包括:废电池(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铅酸电池等)、废日光灯管(荧光灯、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农药、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废相纸等。

(三)餐厨垃圾。指易腐烂垃圾,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菜茎叶、果皮、剩菜剩饭、废弃食品等;食堂、宾馆、餐厅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果废弃物、烂肉、肉屑、蛋壳、畜禽内脏等。

(四)其他垃圾。个人在日常工作、家庭生活中产生的除危险废物、可回收物、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如污染纸张、一次性餐具、烟蒂等。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可回收物品应单独分类,并投放到指定位置的可回收收集容器中;

(2)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种类进行分类,并投放于危险废物收集容器;

(3)厨余垃圾滤去水分后,单独放入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请投放于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废旧家电、家具等大件、整体废弃物,可以向回收企业或者环卫服务单位预约收集、运输,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卫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公布预约电话和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要求,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堆放、填埋生活垃圾。

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要求和标准。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按照以下规定确定管理责任人: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办公场所或者生产经营场所,由单位本身作为管理负责人;

(2)业主自行管理其物业的住宅区域,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负责人;

(三)机场、火车站、高铁站、长途客运站、汽车站、广场、文化体育场馆、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住宿、娱乐、商场、餐厅、集市、展销等营业场所,由经营者为管理责任人;

(五)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由保洁环卫单位负责管理;

(6)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设单位是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县、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日常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处置时间和地点;

(二)开展责任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分类要求的行为给予劝告、制止;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式,设置符合标准规格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清洁、美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磨损、损坏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清洗或者重新安装;

(四)立即停止翻找、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做法;

(五)指导、监督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开展分类工作,及时处理保洁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管理负责人签订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管理负责人发现生活垃圾处置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垃圾处置者按照规定重新分类后,方可再次处置;垃圾处置者不重新分类的,管理负责人应当向县或者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告。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区域管理负责人,要求其按照规定重新分类;管理负责人未对生活垃圾重新分类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向县或者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告。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发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时,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重新分类;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重新分类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应当向县或者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告。

县、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制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

公共机构、企业处置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可以拒绝接收。

第二十二条 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树枝、树叶、干苗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处理,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医疗垃圾、建筑垃圾等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在一起。

可回收物、危险废弃物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时、定点收集,厨余垃圾等废弃物应分类处理后及时收运,做到当天清运。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由资源回收公司或环卫服务单位负责运输。

餐厨垃圾应当按照县或者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采用密闭容器运输至指定地点。

危险废物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具有相关运输资质的单位送交具备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企业。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时间和路线,并与其他社会车辆实行错峰作业。

第二十六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完好、清洁,车身上应当明显标注分类收运标志;

(2)通过中转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存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沿途丢弃、散落生活垃圾;

(四)收集完成后及时清理工作现场,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围环境整洁;

(五)根据服务区域内各责任区投放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作业时间等,配备相应的收运设备和合格的作业人员;

(六)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急预案,并报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安装车载在线监控系统,并将信息传输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八)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向所在县或者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分类处理。

对可回收物进行分类,由资源回收企业进行回收,实现无害化、资源化利用。

餐厨垃圾通过生物技术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无法利用的餐厨垃圾和其他废弃物通过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危险废物应当实施无害化处理,分类后的危险废物应当交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八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分类生活垃圾;

(二)定期对厂区道路、厂房和废物处理设施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设备进行消毒、保养和维修,确保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并将年度维护计划报市、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3)处理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废气、废渣及其他污染物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按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保持在线监测系统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的互联互通;

(五)建立工作日志,计量每日本站收集、运输、进出站和生活垃圾处理的情况,并向县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数据、报告;

(6)制定污染控制和设施故障、事故等应急预案。

第五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内容,培养和增强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

新闻媒体要开设专栏,普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知识,报道垃圾分类实施情况和典型经验,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

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制定对单位或者居民个人的激励措施,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回收利用。

第三十二条 市、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开展垃圾分类、收集专业技术培训。

第三十三条餐饮、旅游、再生资源回收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计划,并督促会员单位落实工作计划。

各县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将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要求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考核评级标准。

第三十四条 鼓励公共机构优先采购可回收、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

鼓励各类商品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物的产生。

鼓励减少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餐具、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

鼓励推动净菜销售和净农副产品进城,鼓励果蔬批发市场、集体市场开展果皮、菜叶就地资源化加工。

第三十五条 鼓励市场主体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平台,创新回收模式,推动线上线下分类回收融合发展,通过积分奖励等方式引导个人正确分类生活垃圾。

鼓励商场、超市、专业市场、快递企业等市场经营者回收废弃包装、废旧家具等。

鼓励社会组织、学校和个人对家电、衣物、图书等生活必需品开展捐赠、交换等回收活动。

鼓励通过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购包装回收、退还押金等方式回收可回收物。

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科技创新,推动先进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工艺的研发和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科技水平。

鼓励对农贸市场的果蔬废弃物、餐厨垃圾进行深加工,制成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机肥料。

鼓励家庭和社区利用新技术和设备,通过粉碎、生物技术等方法处理厨余垃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综合考核制度,并按照规定程序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市委宣传部门要将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落实情况纳入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社区、文明街道、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考核体系。

第三十八条 城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市政府和县城市的外观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以及住房和城乡的发展,商业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对家庭废物分类收集,运输和治疗服务部门的服务质量进行年度评估,并发布评估结果。

第39条分区办公室和乡镇政府可以公开招募社会主管来监督家庭废物分类的实施:

(1)检查家庭废物的分类和处置;

(2)了解国内废物收集点,转移站,终端治疗设施等的操作,审查相关的环境监测数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劝阻违反分类法规的家庭废物的放置和收集;

(iv)如果发现任何问题,应将其报告给主管市政府外观和环境卫生部,然后应向社会主管提供有关处理问题的反馈。

第40条城市外观和城市环境卫生部门的主管行政部门应为投诉和报告开放渠道,宣传对投诉和向公众投诉和报告的方法,处理程序和时间限制,并立即告知处理结果的投诉人和记者。

如果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发现对家庭废物分类的任何违反法规,他们可以向市政,县或地区行政部门提出投诉,负责城市外观,环境和卫生,如果违反违规行为是真实的,则将根据规定给予奖励。

第41条的城市和县级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外观和环境卫生部门应将以下相关信息包括在该市的社会信贷信息共享平台中,符合法律:

(1)不执行对家庭废物进行分类并拒绝纠正局势的义务,从而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

(2)阻碍执法机构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3)违反了按服务单位违反法规,以收集,运输和处理机密的家庭废物;

(4)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42条:为了违反对家庭废物的分类管理,市政城市外观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来控制环境污染的法律”以及“关于城市外观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规”,其他法律管理”和其他法律,法规,法规和规则。

第43条如果城市家庭废物分类部门,相关部门及其员工违反这些措施,滥用其权力,忽视其职责或从事渎职以谋取个人利益,则应根据法律受到惩罚;

第44条该措施应于2022年3月18日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插图:家庭废物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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