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的通知及相关政策解读

2024-11-10 18:05:55发布    浏览29次    信息编号:97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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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的通知及相关政策解读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藏政发[2009]46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完善我区税收制度,公平纳税人税负,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关于调整烟草制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2009]84号文,现将卷烟批发环节开征消费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卷烟批发征收消费税。 (一)纳税人:本区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 (二)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品牌、规格的卷烟; (3)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量(不含增值税);(4)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卷烟销售量和其他商品的销售量,如不单独核算,消费税将按规定计算。 (五)适用税率:5%; (六)纳税人向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卷烟,在销售时征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征税。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债权之日; (八)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所在地。办事处与分公司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公司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缴纳卷烟批发消费税时,须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卷烟批发消费税由我区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四、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征收具体办法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

五、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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