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烟叶不缴消费税,属农产品适用 9%低税率,收购烟叶单位是烟叶税纳税人

2024-09-25 00:03:52发布    浏览68次    信息编号:89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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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烟叶不缴消费税,属农产品适用 9%低税率,收购烟叶单位是烟叶税纳税人

税法规定,凡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助材料,均应缴纳消费税中的“烟草”税目,包括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三个子目。

因此,烟叶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唯一需要缴纳消费税的烟草制品是香烟、雪茄和烟丝。

此外,烟叶不仅无需缴纳消费税,而且作为农产品,增值税税率较低,仅为9%。

说到烟叶,不能不提烟叶税。税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烟叶税的范围包括晒干烟叶和烤烟叶。

问题是:烟草税计算依据的“实际缴纳总额”和增值税计算依据的“实际缴纳总额”一定相等吗?

答案是:不一定。

首先我们来说一下相关知识点:

1、按照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烟叶税税率为20%,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税额总额。

2.购销烟叶的单位也是增值税纳税人,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货价×9%(或10%)=(实际支付总额+烟叶税)×9%(或10%)。

虽然都是“实际支付总额”,但是具体规定却有所不同,我们来看一下:

1. 增值税计算(可抵扣进项税计算)时,实际支付总额必须为发票上所列金额。实际支付总额=采购价+附加补贴

这里的价格附加补贴可能是10%,也可能不是10%,或者没有价格附加补贴。

2.烟草税计算方式为实际缴纳总额=购买价格+附加补贴(10%)

即:计算烟叶税时,不管实际支付价外补贴多少,价外补贴统一按照烟叶收购价格的10%计算。

因此,烟草税计算依据中的“实际缴纳金额总额”与增值税计算依据中的“实际缴纳金额总额”并不一定相等。

我们来看两个例子:

1.(多选)某烟草公司2018年8月8日支付烟叶收购款88万元,另支付烟农补贴款10万元,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烟草公司8月份收购烟叶应缴纳的烟草税为17.6万元

B.烟草公司8月份收购烟叶应缴纳的烟草税为19.36万元

C.该业务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5,600元

D.该业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4,500元

【答案】BC

【解析】本题中价格附加补贴并非10%,在计算烟叶税时,价格附加补贴按10%计算;在计算可抵扣进项税时,价格附加补贴按实际发生的价格附加补贴计算。

应纳税烟草税=进货价×(1+10%)×20%=88×(1+10%)×20%=19.36万(万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收购价+附加补贴+烟叶税)×9%=(88+10+19.36)×9%=(万元)。

2.(多选)某烟草公司2018年8月8日支付烟叶收购款88万元,向烟农支付10%的补贴,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烟草公司8月份收购烟叶应缴纳的烟草税为17.6万元

B.烟草公司8月份收购烟叶应缴纳的烟草税为19.36万元

C.该业务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5,600元

D.该业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4,500元

【答案】BD

【解析】本题中价外补贴为10%,计算烟叶税和可抵扣进项税时,价外补贴可按10%计算。

应纳税烟草税=进货价×(1+10%)×20%=88×(1+10%)×20%=19.36万(万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进货价×(1+10%)×(1+20%)×9%=88×(1+10%)×(1+20%)×9%=(万元)。

同学们,你们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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