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茄与烟的区别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施行时间、适用区域及各部门职责详解
2024-09-24 08:05:24发布 浏览180次 信息编号:89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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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茄与烟的区别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施行时间、适用区域及各部门职责详解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政策问答
1、《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何时开始实施?适用于哪些地区?
答: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市区和县(市)政府所在地镇的公共场所。
2、卫生部门和相关部门在控烟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条例》规定,市政府负责全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烟草、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交通运输、旅游、体育、公安、城管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3、根据《条例》规定,哪些单位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答:《条例》规定,杭州市依法委托、、、、等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各受委托单位应当依法开展执法权监督检查、信访处理和实施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
:对出租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候车区或者售票区实施控烟监督管理。
:实施文化娱乐场所控烟监督管理。
:对所辖园林文物保护单位、城市文物保护单位实施控烟监督管理。
:实施旅游场所控烟监督管理。
:对在公园、广场举行的集会等重大活动实施控烟监督管理。
对其他对控烟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监督管理范围(场所)内履行控烟执法职责,加强监督检查,查处违法吸烟行为。
4.哪些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答: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场所;
(二)托儿所、幼儿园;
(3)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教学场所、食堂、学生宿舍、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活动区域;
(四)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科技馆等科学、教育、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体育场馆、非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的观众区、比赛区或者运动区域;
(6)向公众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会议室;
(8)公交车(电动公交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内;
(九)公共电梯、地下人行通道内部;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公园、广场等大型活动期间禁止吸烟。
5.哪些公共场所控制吸烟?
答: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营业性洗浴中心(含浴室)、足浴、按摩保健、美容美发场所服务区域;
(二)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的服务区域;
(三)商店、超市、商品交易市场营业区域;
(四)录像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范围;
(五)体育场馆、非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除观众区、比赛区、运动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六)公交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轮船、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候车区或者售票区;
(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八)单位办公大厅、业务大厅、礼堂、食堂等场所,但第五条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除外;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吸烟的场所。
商业性住宿场所应当设置无烟楼层或者无烟客房,座位数50个以上的商业性餐饮场所和对外开放的棋牌室应当设置无烟包厢。
6. 禁烟区和吸烟区有什么区别?
答:任何人均不得在禁烟区吸烟,也不得携带燃烧的香烟、雪茄或烟斗。禁烟区可指定为吸烟区或特制吸烟室。吸烟区或特制吸烟室内允许吸烟,但吸烟区或特制吸烟室外禁止吸烟。
7. 设置吸烟区或吸烟室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吸烟区或者吸烟室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通向室外的独立通风设施;
(2)与非吸烟区、非吸烟房间有效隔离;
(3)远离人群聚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四)设置明显标志;
(五)按照要求设置统一的控烟宣传标志。
8、吸烟室设置不符合要求怎么办?
答:根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限制吸烟区内的吸烟室不符合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9.禁烟区、控制吸烟区的经营者或管理者的责任是什么?
答: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禁止吸烟、控制吸烟的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禁止、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
(二)在单位禁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三)未在单位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的;
(iv) 不得在单位内放置带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
(五)劝说在本单位禁烟场所、区域吸烟的人员停止吸烟或者离开禁烟场所、区域;对拒不听劝说的,予以举报、处理。
10. 如果在非吸烟区吸烟该怎么办?
答:根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吸烟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
11、有人在非吸烟场所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不进行劝阻,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经营者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2、《条例》实施后,个人发现有人在禁烟场所吸烟,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禁烟场所、区域内,任何人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二)要求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吸烟或者说服其离开场所或者区域;
(三)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13、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如何开展控烟工作?
答: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参照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禁止或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除有规定外,可以将单位的工作、休息区设置为禁烟区域,并在区域内设立明显的禁烟标志,不得在区域内设置吸烟用具。单位应当设立控烟督导员,对单位禁烟场所或区域内的吸烟者进行劝阻或离开场所或区域;对不听劝阻的,应当予以举报处理,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14、禁烟场所经营者未建立禁烟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15.《条例》对未成年人保护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禁止吸烟。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雪茄烟、烟草制品。对难以辨别其是否已成年的,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雪茄烟、烟草制品的标志。
16.烟草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会受到处罚吗?
答:是的。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烟草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或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标志的,可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7. 如禁烟场所经营者在场所内设置吸烟设备或张贴烟草广告,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8.拒绝、阻碍有关执法人员或者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绝、阻碍有关执法人员、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条例》与其他控烟相关法律法规如何结合运用?
答: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市卫生局、“12345”市长公共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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