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二战战犯审判的历史见证

2024-09-23 11:04:36发布    浏览5次    信息编号:89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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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二战战犯审判的历史见证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

1943年10月30日,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苏、美、英三国签署的《莫斯科宣言》规定,战后战犯将被引渡到犯罪地,由受害国依据国内法进行审判。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签署的《伦敦协定》和《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进一步规定,四国各指派一名法官和一名候补法官,组成国际军事法庭,对无法确定具体犯罪地点的纳粹德国主要战犯进行统一审判。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又称东京国际军事法庭,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经同盟国授权,通过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又称东京审判)而于1946年1月19日成立的。甲级罪名是针对参与或策划发动战争的罪犯,有关国家最高决策机构成员也将被判处甲级罪名。乙级罪名是针对“指挥机构最高层策划、命令、允许或未尽最大努力防止类似犯罪行为发生”的罪犯。丙级罪名是针对犯有传统暴行或反人类罪的罪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菲律宾等11个国家的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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