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伦理委员会:规范高新技术临床应用的道德守护者
2024-09-16 19:08:05发布 浏览58次 信息编号:86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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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委员会:规范高新技术临床应用的道德守护者
现代医学高科技在临床中的运用,不仅改变了人类生活的内容和方式,也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伦理关系。面对日益广泛的高科技应用,不仅患者及家属有些不知所措,医务人员也感到无所适从。当涉及到个人健康、社会前景和人类未来等潜在问题时,迫切需要专业人员在伦理上提供规范、评价和指导。因此,医学伦理委员会应运而生。医学伦理委员会大致有三种类型:医院伦理委员会、科研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以及政府下属医疗机构和国际医疗组织的伦理委员会。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产生与发展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并设立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国家。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出现大致基于两个因素:一是由于对新的生殖技术、死亡标准以及精神病人必要的控制方法的争论;二是对医务人员进行伦理教育和培训,有利于提高医疗机构的组织活力和整体能力,以及一些涉及临床实践中的医疗纠纷和伦理冲突的问题。加拿大1971年的《医学伦理指南》和美国医院协会1972年制定的《患者权利宪章》均提出了在医院设立伦理委员会的建议。1984年,美国医学会发出倡议,呼吁并要求全国每家医院都设立生命伦理委员会。到1998年,美国90%以上的医院都设立了医院伦理委员会。
科研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的产生,大致基于以下几个因素:第一,生物、医学领域大量新技术的出现及其应用带来的问题;第二,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患者维权运动”要求全面追究和保障患者的合法权利;第三,基因技术、辅助生殖技术、生殖性克隆等带来的伦理关系定位问题。1947年,同盟国纽伦堡战犯法庭在对二战期间的医生进行审判后,提出了《纽伦堡伦理准则》(《纽伦堡守则》)。作为第一部有关人体实验的国际伦理准则,其第一条就规定了受试者必须自愿同意。 1964年,世界卫生组织主办的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赫尔辛基宣言》对《纽伦堡守则》进行了补充和修改,重申了受试者的同意权、知情权等一系列基本规范,为生物医学研究确立了国际规范。1980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提出了《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对药物临床试验的设计、实施、监测、记录、分析、报告和批准等制定了一套标准,明确了各方责任,确保了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和伦理性。美国各大生物医学研究机构均设有伦理委员会;日本德岛大学于1982年12月9日成立了医学部伦理委员会,到1992年初,日本大学所有医学部均成立了伦理委员会。
政府下属医疗机构和国际医疗组织的伦理委员会主要基于专门伦理监督的需要而设立,西方国家大多有专门的生物或医学伦理委员会。美国第一个制定生命伦理政策的国家机构是1974年7月美国国会成立的“生物和行为研究中保护人类受试者国家委员会”。该机构的报告对美国相关研究影响很大,1975年胎儿研究报告于5月提交国会后,7月成为联邦法律并开始实施。1978年规定在相关研究获得资助前,必须出具伦理咨询委员会的评估报告。此后,美国国会相继成立了生物医学伦理委员会和国家生命伦理咨询委员会。这些伦理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成为美国制定相关科研政策的重要参考。此外,国际人类基因组计划早在1989年成立之初就设立了伦理委员会。其发布的相关报告是世界各国开展基因研究必须承认和遵循的基本伦理规范。199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了由36名独立专家组成的国际生物伦理委员会,以确保科学研究和应用尊重人的尊严和自由;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成立了由18名独立专家组成的世界科学知识与技术伦理委员会,旨在为决策者提供除经济标准之外的伦理原则。
医学伦理委员会实践机制
医学伦理委员会是由医学专业人士、法律专家和非医学人士组成的独立组织,其职责是核实临床研究计划及其附件是否符合伦理,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和权利得到保障。20世纪50年代以后,美国等发达国家生命科学的快速发展,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和临床应用,以及随之而来的伦理问题,引起了民众持续而广泛的讨论和争议,增强了民众的自主意识,这是医院伦理委员会出现的最根本原因。此外,医疗器械的技术变革导致各大医院的医疗费用急剧上升。此外,医疗资源相对稀缺,这种稀缺资源的公平分配,如何实现对每一位患者的公平,也是西方医院伦理委员会出现的现实原因。目前,至少有55个国家建立了不同类型的国家伦理委员会。此外,德国中央生物伦理委员会、美国生物伦理咨询委员会、法国国家生物伦理委员会等,可直接为政府首脑就生命科学相关的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和适当的伦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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