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同仁堂创业板 IPO 终止审核,原因及历程解析

2024-09-16 04:03:33发布    浏览40次    信息编号:86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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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同仁堂创业板 IPO 终止审核,原因及历程解析

9月7日晚间,深交所宣布终止审核天津同仁堂创业板IPO的决定,直接原因是9月6日,公司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申请撤回申请/保荐,公司自2021年6月28日获得IPO股份,从受理到昨日终止审核,已完成三轮问询及回复,一度计划于2022年8月31日审核,但深交所随后公告,天津同仁堂如出现《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述情形,审核后将取消其申请。

此前,天津同仁堂曾申请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并于2018年4月13日取得中国证监会就此前IPO申请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表》(受理号:)。自申请受理至撤回,公司未收到任何书面反馈意见。撤回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前次审核时,公司每半年补充一次财务数据。2020年1-6月审计过程中,公司长时间未收到任何书面反馈意见,且审计周期难以预测。”

1、毛利率高达82%,创业板定位受质疑

天津同仁堂主营业务为中成药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涵盖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糖浆剂、口服液、口服溶液、橡皮膏、散剂等八大剂型。公司主营产品有肾炎康复片、血府逐瘀胶囊、血管复康片;其他产品包括脑血栓片、养血生发胶囊、冠心苏合胶囊、冠脉通片、精制狗皮膏、丹芪片、白癜风胶囊等。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及毛利主要来源于肾炎复康片、血府逐瘀胶囊及血管复康片等产品,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上述产品合计销售收入分别为71,084.10万元、89,031.00万元及194,866.96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6.85%、88.00%及87.35%,合计毛利分别为61,501.76万元、76,919.72万元及81,137.17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6.85%、88.00%及87.35%。 91.56%、91.64% 和 90.34%。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82.15%、82.98%、82.89%,处于较高水平。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1,864.69万元、2,097.33万元、2,600.11万元,主要用于设备调试及测试费用、员工工资。公司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如下:

对此,公司的创业板定位受到特别关注,在首轮问询中,发行人被要求:

(1)发行人应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试行规定》第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核准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在以下几个方面说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创新、创造、创意的具体特征。

(2)应结合相关专利的具体作用、先进性、与同行业的技术工艺对比、在研产品的进展等因素,进一步分析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的行业定位。

(3)结合主要产品的市场规模、竞争格局、主营业务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变动情况、复合增长率、与同类产品、竞品的竞争优势与劣势、行业政策变化等因素,进一步说明主营业务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和成长潜力,并进一步修改、完善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关陈述。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第二轮问询中,申请文件显示,发行人主营产品为肾炎康复片、血府逐瘀胶囊、血管康复片,发行人目前拥有专利49项,其中发明专利29项,费用分别为2097.33万元、2600.11万元、3413.6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82%、3.18%、3.37%。

请发出:

(1)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采用的技术工艺、专利技术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具体差异;行业主要技术路线和最新技术;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商业模式等;公司的竞争力和优势;发行人成长性和创新性的具体体现。

(2)根据发行人所处行业技术进步的方向和趋势、发行人主要技术指标以及与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技术指标的对比、发行人自身的技术实力及其先进性、当前研发投入的主要方向及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涉及的具体项目、对营业收入增长可持续性的影响、低研发费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研发投入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产品竞争力的影响、研发能力和成本控制的重要性,发行人低研发费用是否合理,能否支持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3)结合技术、产品更新状况、行业技术进步方向,说明发行人未来持续研发投入的计划,是否有增加研发投入的必要和可能性。

(4)针对以上问题,进一步说明发行人自主创新、创造、独创性或上述某项特质的具体表现,并填写《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

请保荐机构对以上问题发表明确意见,完善《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

2.“同仁堂”纠纷及“同仁堂”商标、字号侵权案

公司前身源于清朝时期张家老药房,曾使用京都同仁堂张家老药房、京同仁堂合济、天津同仁堂制药厂等名称开展医药经营活动,2002年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2008年更名并沿用至今。

备案文件显示,公司“(注册商标:太阳)”和“天津市红仁堂药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红花)”均为商务部首批认定的“中华老字号”,此外,发行人及()公司名称中均含有“同仁堂”字样,且主营业务与产品包装标识存在重合或部分重合的情况。

公司名称使用的主要历史演变:

中华老字号认定:

公司名称与北京同仁堂名称主要使用演变对比:

在第一轮问询中,本所要求发行人:(1)结合“同仁堂”相关商号、商标在市场上的使用、宣传以及消费者对其的认知,分析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侵犯他人商号、商标的行为;或者发行人的商号或商标是否遭到他人侵犯;若是,请说明相关情况以及发行人拟采取或已经采取的措施。(2)说明发行人与发行人之间关于“同仁堂”商号或商标的所有权及使用权是否存在异议、纠纷或使用协议,以及发行人为避免商号与商标混淆而采取的预防措施。 (3)列明发行人现有商标的来源,是否存在权属变更或转移情况,以及是否与发行人存在显著差异。(4)结合上述问题,分析并披露发行人与发行人在字号、商标方面是否存在重合或部分重合的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存在不利或潜在的不利影响,是否会造成消费者对不同公司生产的产品产生混淆。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随后,北京同仁堂于2021年8月6日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由,将发行人作为被告之一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①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②立即停止使用“同仁堂”字样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同仁堂”或者与“同仁堂”相似的字样;③停止不正当竞争;④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万元;⑤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联交所第二轮进一步问询要求发行人:

(1)结合北京同仁堂的诉讼请求,说明发行人尚在流通的产品使用与“同仁堂”文字、图形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文字,或者在产品包装或者宣传中单独使用“同仁堂”品牌名称的情形,包括涉案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相关宣传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并在此基础上分析诉讼风险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

(2)结合发行人企业名称、字号中含有“同仁堂”字样,说明发行人企业名称、字号的法定程序、工商登记程序及合法合规性,并说明商务部将发行人字号认定为“天津同仁堂”的情形,发行人认为使用“天津同仁堂”、“同仁堂”两个标识有理由、权利基础和合理性,认为使用“同仁堂”商标有法律依据。

(3)结合北京同仁堂诉发行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诉讼请求,分析发行人可能败诉的风险,包括暂停、改变使用“同仁堂”名称或相关标识的影响、与诉讼赔偿金额相关的或有负债等。

(4)基于以上问题,结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三款、《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问答》第4个问题,请求说明北京同仁堂与发行人之间的纠纷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经营稳定性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5)说明与北京同仁堂、上海朴谷、上海燕悦山侵权诉讼纠纷的最新进展。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请报告会计师就问题(3)、(4)发表明确意见。

此后,创业板上市审核中心再次询问,要求发行人:

(1)迄今为止在商品包装或者商业宣传中使用或者授权使用“同仁堂”相关标识(商标、企业名称、图形标识、文字)或者与此类标识高度相似的标识的说明,包括涉案商品的名称;商品的种类、数量、金额、流通状况等。

(2)如发行人企业名称中含有“同仁堂”字样,说明发行人是否在产品包装或者商业宣传中突出标示“同仁堂”字样。

(5)结合发行人与北京同仁堂之间的诉讼纠纷,分析说明该事项对发行人“天津同仁堂”商标及现有企业名称的权属和使用情况的影响,以及发行人是否遵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要求……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针对上述情况进一步完善重大风险提示和相关信息披露,充分论证本案败诉风险和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回复称,公司认为,“发行人1994年被原国内贸易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2006年又被商务部认定为首批‘中华老字号’。根据2006年商务部《中华老字号》公开披露,发行人的‘品牌(商号)’为‘天津同仁堂’”。

根据天津高院(2022)津民终16号民事判决书,①从发行人企业名称及字号的历史沿革来看,“天津同仁堂”是发行人企业名称及字号的简称;②发行人③依法善意注册并使用企业名称,有明确的历史记录及证据支持;③“天津同仁堂”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④发行人及其前身注册的“天津同仁堂”同仁堂等相关标识作为中药行业企业名称持续运营,经过长期使用和历史积累,该名称享有独特商誉和潜在商业价值,与其经营者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对应关系; ⑤至今,“天津同仁堂”在中医药领域消费者当中仍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该商标仍然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⑥发行人作为“天津同仁堂”商标权利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从现有的司法判例来看,企业法人“字号”和享有合法权益的企业法人“商号”的法律保护并不仅限于其注册的企业名称中所包含的字号;从商务部《中国老字号认定条例》来看,大量老字号认定的“品牌名称”并不完全仅限于其企业名称中所包含的品牌。“品牌名称”的法律保护需要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作为实质性要件,品牌名称是一种商业标记权,其核心价值在于市场使用,从这个角度看,只要其能够在长期的市场运作和积累过程中与企业形成稳定、明确的对应关系,具有识别不同经营主体或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在商业识别方面,企业使用的企业名称、简称、注册商标均具有商业标记权,可以作为企业的“标志”使用。

国内贸易部、商务部均认定发行人为“中华老字号”,说明“天津同仁堂”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此外,天津高院在“(2022)津民终16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天津同仁堂”在中药领域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发行人的业务规模和经营业绩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

综上所述,发行人对“天津同仁堂”名称拥有权利,该事实已经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发行人有权使用“天津同仁堂”名称及标识。

3.医药行业反腐对销售费用造成压力

2023年7月2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教育部、公安部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一年的严厉打击医药领域腐败行为集中整治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指出,要以监管外在动力激发履行主体责任的内生动力,对医药全行业进行深入系统治理,覆盖全领域、全链条、全环节。

7月,医药行业反腐风暴进一步升级,重点问题指向药品采购配送、设备采购、耗材供应、工程建设等,对于药企来说,销售费用和学术推广是关注重点,而天津同仁堂的销售费用占比,对于公司IPO来说,这或许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申请文件及审计问询回复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分别为31,054.69万元、35,406.87万元和40,126.90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6.64%、47.56%和49.03%,其中营销费用占比较高,营销费用主要构成及金额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市场营销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逐年上升,主要原因是公司主营产品等11个药品被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随着国家支持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的广泛使用,公司不断加大产品在基层市场的推广力度,但由于基层医疗机构分布分散、规模小,产品在基层市场的推广难度较大。综上所述,随着公司主营产品销售收入比重的提升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市场的开拓,公司市场营销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逐年上升。

学术推广主要通过学术会议的方式进行,报告期内,公司学术推广会议开展情况如下:

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公司会议场次较多,平均每场费用低于西点药业,但高于科源药业、广东长青,平均每场人数与西点药业相差不大。

关于销售费用是否存在商业贿赂,已收到多轮反馈问询,其中第二轮问询“说明销售费用相关会计凭证的真实性,相关交易是否实际发生,是否存在销售人员购置发票或取得假发票的情况,是否存在税务风险;销售费用内控制度、费用报销规定,如何通过内控确保销售费用的规范性、真实性,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

创业板上市审核中心问询,“请说明销售费用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存在虚假发票,发行人及其主要推广服务商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发行人与销售费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销售费用相关的会计文件和原始凭证是否规范、齐全。

请发行人律师就以上问题中的合规性问题给出明确意见。”

事实上,2018年以来,A股成功上市的中药企业仅有恩威药业、广东万年青、贵州三利三家,此前上市并不容易。同时,中药企业还有一个比较明显的特点,就是销售费用比较高。在医药行业反腐浪潮下,药品推广的合规要求被提升了好几个层级,过去管用的办法可能都不管用了。

长期以来,医药IPO及销售费用核查都是最为重要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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