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及案例分析

2024-09-13 21:06:19发布    浏览58次    信息编号:86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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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及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应当认定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被控侵权商品与斐乐公司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商品为同种商品,商品上使用的“ ”图案与斐乐公司商标近似,两者在字母的组合、排列上确有相似之处,但斐乐公司商标具有特殊含义,即公司创始人斐乐兄弟的名字,而鹏程皮鞋店的字母并无特殊含义,仅起到装潢作用。斐乐公司实际销售的商品的商标多为红蓝配色,字母字体较粗,而被控侵权产品的图案为白底黑字,字母字体较细,二者在色彩、字体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被控侵权产品的店招为“日泰、日泰皮鞋”,所售商品的包装盒、包装袋、销售发票、合格证等均清晰标注有“日泰、日泰皮鞋”字样,不会使消费者认为购买的是斐乐公司旗下的斐乐运动鞋。涉案图案位于鞋的后跟处,并未在鞋面的显著位置使用。综上所述,结合“日泰”商标在本地区的知名度,该使用方式不会使相关公众将其与斐乐公司旗下的商标产生混淆。鹏程皮鞋店销售的被诉侵权运动鞋未侵犯Fil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对Fila公司提起的诉讼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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