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问题及修订建议

2024-09-03 18:06:47发布    浏览188次    信息编号:8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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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问题及修订建议

摘要:本文总结了电镀废水和废气的特点,分析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的适用范围、“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的监测位置、间接排放要求、单位产品标杆排放(气)量和监测方法,并对标准的实施和修订提出了建议。

为控制电镀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生态环境,环保部于2008年6月颁布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该标准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有10多年的时间。

–2008 对适用范围、排放控制要求、监测方法和要求都有要求,但由于对标准的理解不同以及标准本身的缺失,在环境影响评价、验收监测、企业自检、日常环境管理等标准的实际使用中,对于应该实施哪些标准存在不同意见, 在哪里设置监测点,以及如何选择间接排放限值,因此在标准的实施和使用上存在差异。同时,很少使用基准排量和排气量,电镀污染物监测方法的新标准不断涌现。

本文通过对常见实际问题的深入分析,探讨正确理解–2008,以期为电镀企业的标准实施、环境管理和标准制修订提供参考。

1.–2008 年实施中的常见问题

1.1 实际使用范围超过-2008 的规定

–2008 年的“适用范围”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对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和“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术语和定义”中给出的“电镀”的定义是“通过电解在零件表面沉积均匀、致密且粘合良好的金属或合金层的过程”,“阳极氧化”定义为“使用金属或合金零件作为阳极,通过电解在其表面形成氧化膜的过程”。对钢件表面进行阳极氧化处理的过程称为“发蓝”。

–2008 是指狭义的电镀,同时规定阳极氧化工艺是通过参考进行的。需要注意的是,“蓝色”的正确定义应该是:“钢制工件在空气中加热或进入氧化溶液中,在其表面形成一层非常薄的蓝色氧化膜。由此可见,发蓝不属于阳极氧化,两者是完全不同的表面处理工艺。

近年来,我国表面处理行业的新型工艺技术不断发展。化学镀技术广泛用于通过在溶液中添加还原剂而不是电解,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或合金层。生产企业只有化学镀,或者既有化学镀又有电镀。

根据实际情况,大部分化学镀企业已于2008年实施。虽然实际使用范围超过了-2008的规定,但化学镀污染物的特点与电镀污染物相比,还含有镍、铜等重金属离子和大量的有机污染物,如果继续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 它将对生态环境构成更大的威胁。

从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需要的角度来看,化学镀企业应参照实施2008年的规定。

1.2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监测地点的确定存在争议

-2008 规定,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等 7 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地点设置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其他类型水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地点设置在“企业废水排放口”。

由于–2008 没有明确“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的定义和具体位置,因此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对位置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实际认定情况差异很大。有的在电镀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主排水口标识,有的在电镀企业生产现场或车间边界标识,有的在特定污染物处理单元出口标识。

对于上述最后一种情况,监测因素的执行情况就不同了:有的只监测特定污染物后进行特定污染物处理,有的在特定污染物处理单位后监测七种重金属污染物。

监测位置的设置对污染物浓度监测结果的合规性判断影响很大,如果排放相同的废水,如果车间排放口监测不达标,混合其他类型废水后,总排放口监测可能达标。

电镀是存在于不同行业的通用工艺。纯电镀生产产生的污染物应视为车间或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染物,其排放口为车间或生产设施的排放口。

设立“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监测点的目的是防止稀释排放,设置的核心思想应该是:电镀企业排放的电镀生产废水与其他废水混合的地方为监测点。

此外,2008年第5.1.1条规定:“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的采样,应当根据被监测的污染物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场所进行,如果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当在设施后进行监测”。

1.3 缺乏间接排放限值控制要求

–2008 规定:“企业将废水排入设有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排水系统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和总汞应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测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市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者执行,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上述规定在间接排放的情况下,并未直接要求“其他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而是采用企业与城市污水处理厂协商确定排放浓度的方法。

– 2008 年发布后,2009 年环保部制定并发布了《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监测方案》(环科函〔2009〕52号),明确规定国家排放标准应设定一般污染物的间接排放限值,要求提高一定比例(130%~200%),对于难以有效去除的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应设定更严格的排放限值。2010年以后制定的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大多明确规定了各种污染物的间接排放限量。

实际实施 – 2008 年,间接排放下“其他污染物”排放浓度的确定具有高度自由裁量权,实施情况差异很大。

一些公司直接应用 –2008 年的排放限值,将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等同起来,而另一些公司则使用 -1996 年的下水道水质标准或当地的间接排放标准。

当采用其他标准作为间接排放标准时,2008 年一些“其他污染物”排放限值超过了“表 2”限值的 200%(见表 1)。城市污水处理系统主要以A/O(厌氧/缺氧-好氧工艺)、氧化沟、SBR(顺序间歇活性污泥法)等生化方法为主,可以处理电镀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但不能处理铜和锌。

1.5 基准排量和基准排气量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不强

–2008 规定了多层电镀、单层电镀的单位产品标准位移,以及镀锌、镀铬、其他电镀等级、阳极氧化和发蓝等不同工艺的单位产品基准单位产品位移。

标杆单位产品排放量是指“用于检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的电镀件生产单位面积电镀废水排放上限”,标杆单位产品排污量是指“用于核查废气排放浓度的镀层生产单位面积电镀的废气排放上限”污染物”。

当企业实际单位产品排放量或排废气量高于基准单单位产品排放量或排废气量时,需要将实际监测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换算为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或基准排量下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并将换算后的浓度与-2008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进行比较判断。

当单位产品实际排放量(气)低于或等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气)时,监测结果可直接与排放限值进行比较判断。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各地环境监测部门几乎没有对企业单位面积实际产品排水(气)进行监测计算,即没有将企业单位面积实际产品排水(气)与标准值进行对比,而是直接采用污染物的分析监测结果, 这在判断是否达到标准方面很少发挥作用。

主要原因是这个指标不如排放指数直观,需要获取一定时期的排水排量、排风量数据、相应时期的电镀面积等基础数据,才能计算出来。有些类型的电镀产品很难计算面积,如特殊形状的螺丝、螺母、手表指针、钢笔等生产企业在计量时经常采用称重的方法,不以电镀面积作为计量单位,即使在生产大型电镀产品的企业也很难做到每个电镀件都是按电镀面积计量的, 所以要获取一定时间内电镀区域的基本数据,是有一定难度的。

– 2008 年规定的基准单位产品排量和排气量是基于单位面积电镀件的排量和排气量,但排量和排气量受电镀层数和镀层厚度等因素影响很大:电镀层越多,清洗次数越多, 产生的废水越多;如果镀层较厚,电镀时间会更长,产生的废气量会增加。

不同电镀产品在相同表面积下的层数和厚度不同,产生的废水或废气是很多的几倍或几十倍,如三层镀和单层镀的位移与镀硬铬和装饰镀铬的排气量相差很大, 而只有电镀件的基准排量和单位面积的基准排气量是不能适应和满足实际需要的。

1.5 监测方法标准待更新

–2008 在第 2 部分“规范性参考文件”和第 5 部分“污染物监测要求”中规定了电镀水和空气污染物监测方法的标准,在“附录 A”、“附录 B”、“附录 C”和“附录 D”中,规定了铝(水中)和硫酸雾的监测方法,这些监测方法在 –2008 年发布时尚未发布相关监测标准。

–2008 规定总镍的监测方法标准为《水质中镍的测定 甲基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1989) 和《水质中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1989),这两种方法的最低检测浓度分别为 0.25mg/L 和 0.05mg/L,测量范围为 0.25~10mg/L 和 0.2~5mg/L, 分别,无法满足 –2008 L 的“表 3”中 0.1mg/ 的总镍排放限值。

目前,在执行“水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的地区,有的采用GB/-1989标准,被认为超标,另一部分采用石墨炉法或ICP-MS法,可测定镍总量为0.1mg/L。

– 自 2008 年发布以来,已发布了 12 项范围匹配的水和空气污染物监测标准,包括测定总镍 0.1 mg/L 的方法标准(HJ700 和 HJ776),以及测定废水中铝和废气中硫酸雾的检测方法, 如 表 2 中所述。

2. 建议

(1)化学镀污染物排放参照2008年进行。

(2)“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的监测点,应在电镀企业排放的电镀生产废水与其他废水混合的地方设置。

当存在特定污染物废水水质处理装置时,应在处理装置出口处监测相应的污染物。

(3)在与-2008实施相关的管理文件中,如《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的技术规范》和《自我监测的技术指导原则》中,要求对实际排放量和排污量进行监测,并将其与基准排放量和基准排污量换算成单位产品排放量和排污量后进行比较, 并加强对该指数的使用。

电镀企业在统计电镀产量时,应进一步规范统计方法,并做好相应的账务记录。环保部门应加强在环境监管中对这一指标的运用,以更好地推动标准的实施。

(4)在2008年修订中,研究了适用范围和相应的发射限值,纳入了化学镀,将“阳极氧化”的定义修改为“用更好的保护性、装饰性或功能性覆盖物覆盖负极金属表面的电解氧化过程”,并增加了“发蓝”的定义。

进一步明确“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出口”监测位置的描述,研究提炼不同工艺下基准排放量和基准单位产品排废量的值。此外,可参考《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B/-2015)及相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电镀废水的特点,研究制定“其他污染物”的间接排放限值,CODCr等生化指标在现有直接排放限值的基础上适当放宽, 铜、锌等重金属污染物指标与现有的直接排放限值一致或选择较小的松弛比。《规范性参考文件》和《污染物监测要求》的内容也应按照新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标准进行更新,删除“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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