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明确多项广告发布规定

2024-09-01 19:04:21发布    浏览41次    信息编号:8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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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明确多项广告发布规定

11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指出,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等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不得以欺骗、误导等手段诱导用户点击广告;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中小学、幼儿园课外培训广告等。

意见稿还指出,以开机播放、视频插播、弹窗等形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明显标注关闭标志,确保可以一键关闭。以下情形不得出现:

(1)没有闭馆标识或者必须倒计时完毕才能闭馆;

(2)关闭标志是虚假的、无法清晰识别的或者无法准确定位的;

(3)关闭单个广告需要点击两次或两次以上;

(四)浏览同一页面时,关闭页面后仍继续弹出广告;

(五)其他影响一键关机的行为。

意见稿还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以欺骗、误导手段诱导用户点击广告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利用互联网发布校外培训广告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对执法机构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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