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洛仕集团:化工残留危化品处置与危险废物处理的法律分析与技术支持

2024-08-21 00:06:29发布    浏览96次    信息编号:83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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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洛仕集团:化工残留危化品处置与危险废物处理的法律分析与技术支持

危险废物处理原则

危险废物处理原则的法律分析:危险废物处理的原则是减量化、资源化,减少或消除其对环境的危害。

针对危化品残留处置、危险废物处理等行业难题,巴罗斯集团在危化品残留无害化处理、危化品废弃物减量化、危化品突发泄漏应急处理等方面均有技术支持和专利技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标志;不得随意丢弃、散落、变造材料;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以及专用容器中收集的无法使用的物品,必须按照规定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督管理机构处理;发现有未依法取得处置许可证行为的,有关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条例》(国办发[2011]49号)等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禁止向社会公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第二款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液态废物),不包括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物;(一)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的液态废物;(二)未被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的废物。因此,建设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是最必要的设施之一。但对于新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还需进一步加强技术研发,建立完善的技术支撑体系。此外,已建设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专项设施的企业,也应积极探索将生活垃圾综合利用作为清洁能源的重要途径,同时企业应采取措施,推进循环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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